農業部減輕農民負擔意見

時間:2022-01-12 04: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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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減輕農民負擔意見

年以來,各地區、各部門按照中央的部署,在擴大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落實農民負擔“一定三年不變”政策、開展專項治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基本實現了農民負擔明顯減輕的目標。但是,農民負擔重的問題還未從根本上解決,農民負擔反彈的隱患依然存在。針對當前存在的問題,今年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總體要求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圍繞全面推進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堅持綜合治理、標本兼治,狠抓中央政策落實,強化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努力使農民負擔進一步減輕,涉及農民負擔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減少,防止農民負擔反彈的監督管理機制進一步完善。年要重點做好六個方面的工作:

一、確保農村稅費改革政策落實到位

年開始全面試點的地區,要按照中央的政策著眼于減負做好改革方案的制訂和實施工作。已經開展全面試點的地區,應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12號),對減負的實際效果開展檢查,切實解決試點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督查指導,健全督查機制,改進督查方式,確保農村稅費改革政策落到實處。

二、認真清理涉及農民負擔的收費項目

按照統一政策、分級負責的原則,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對涉及農民負擔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重新審核工作,取消不合理、過時的收費項目,降低過高的收費標準。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負責對現行的全國性及中央部門涉及農民負擔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清理并提出處理意見,對取消和降低收費標準的項目予以公告施行。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清理審核本行政區域內涉及農民負擔的收費項目,并將結果報國務院減輕農民負擔聯席會議辦公室(農業部)備案,農業部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督促指導。所有清理工作,應在年月30日前完成。

清理收費項目要做到“四個一律取消”,即: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未經中央和省兩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取消;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未經國務院及其財政部門會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涉及農民負擔的政府性基金項目一律取消;除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之外,1997年以來出臺的專門面向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政府性基金項目一律取消;農村的各種集資、攤派以及要農民出錢出物出工的達標升級項目一律取消。清理后應予保留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重新核定收費標準。

三、深入開展農民負擔專項治理工作

繼續把農業生產性費用中的不合理收費和搭車收費、農民建房亂收費、農村義務教育亂收費和農民進城務工亂收費等,作為今年專項治理的重點,務求取得明顯成效。

(一)對農業生產性費用中不合理收費和搭車收費的專項治理。治理重點是農業供水、供電、農機管理和服務中的不合理收費和搭車收費。一是農業供水要嚴格執行“受益繳費,計量收費”的原則,因大面積抗旱、排澇難以做到計量收費的,應按直接受益原則據實分攤。二是農村用電收費要抄表到戶,計量收取,堅決糾正亂加價和搭車收費行為。堅決落實城鄉用電同網同價政策,尚未實現城鄉統一電價的地方要嚴格執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農村到戶電價標準。三是要減少農機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降低收費標準,規范收費行為。農機經營服務性收費要尊重農民意愿,合理確定標準,不準借服務之名強行收費,不準超標準收費。

(二)對農民建房亂收費的專項治理。任何地方、部門均不得自立農民建房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要全面對農民建房收費進行清理,已經清理的地方要查找死角。今后農民自建住房,除依法發證可按規定收取工本費外,一律不得再向農民收取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對農村義務教育亂收費的專項治理。除國家統一規定的雜費、借讀費、代收課本費外,學校不得再向學生收取其他費用,也不得提高收費標準。農村義務教育收費實行校長負責制和收費卡制度,凡是出現亂收費行為的,要按照規定追究校長和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四)對農民進城務工亂收費的專項治理。除按規定收取有關農民工證書工本費外,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取消。為農民工提供經營性服務,必須堅持自愿原則,不得強行服務、強制收費。對經營性服務收費應進行公示,沒有納入公示范圍的,不得收取。

四、全面落實減輕農民負擔“四項制度”

(一)進一步提高“公示制”的質量和水平。凡是向農民收取的農業稅收、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重要商品及服務價格,都要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示。今年下半年,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農業部對農業生產性收費、農民建房收費、農村中小學收費、農民進城務工收費進行重點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文件依據、項目名稱、收取標準和對象范圍等。各地區應對本行政區域涉及農民負擔收費項目清理審核結果向社會公示。縣、鄉要及時公示調整后的相關內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在公示前對稅收、價格和收費項目進行嚴格審核,規范公示的各項內容。凡是將違規的稅收、價格和收費項目及標準列入公示范圍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凡是按規定應該公示而沒有公示的,農民有權拒絕繳納。

(二)嚴格執行農村義務教育收費“一費制”。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的農村小學和初中實行“一費制”,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推遲或拒不執行。有條件的地方應擴大“一費制”的實施范圍,讓更多的農民受益,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具體辦法。

(三)把農村訂閱報刊費用“限額制”落到實處。要采取有力措施,整頓面向農村的報刊發行秩序。有關部門要對本系統的報刊雜志進行清理,壓縮報刊種類,內部刊物一律不得公開發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義向鄉村基層組織、學校或向農民、學生攤派報刊征訂。鄉村基層組織、學校也不得替農民、學生代訂報刊,不得代扣代繳訂閱費用。嚴禁將農村訂閱報刊費用轉嫁給農民或學生。

(四)嚴格執行違反農民負擔政策責任追究制。各地區要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的通知》(中辦發〔〕19號)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盡快制定實施細則,加大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的責任追究力度。

五、進一步強化農民負擔監督檢查

各地區要做好年中和年底的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檢查。國務院減輕農民負擔聯席會議和國務院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將在年底聯合開展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檢查。要改進檢查方式,把明察與暗訪結合起來,把檢查與處理結合起來。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和認真受理農民負擔問題的來信來訪。對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問題,應查清事實,認真處理。對屬其他部門職責的問題,要及時轉辦。對上級部門責成查處的,要按時限要求報告結果。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能解決而長期不解決并造成損失的,應追究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六、建立健全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機制

要適應農村稅費改革新形勢,抓緊建立健全農民負擔監測、信訪舉報、檢查監督、案件查處等制度,推動管理工作制度化,監督機制進一步完善。地方各級黨政一把手要親自抓、負總責。農業部門要切實發揮牽頭和監督管理作用,監察(糾風)部門要嚴肅查處涉及農民負擔的案(事)件,財政部門要積極指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嚴格管理涉及農民負擔的收費項目,價格主管部門要強化農村價格管理,政府法制機構要加強涉及農民負擔法規的健全完善工作,教育部門要做好農村中小學收費管理工作。

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各地區、有關部門應注意分析農村稅費改革后農民負擔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積極探索減輕農民負擔的治本措施。要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轉變政府職能,精簡機構人員,轉變干部工作作風,為徹底減輕農民負擔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