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土地節約集約工作的若干建議
時間:2022-06-04 06: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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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障我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以及國土資源部、省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思想認識,強化用地的規劃和計劃管理
1、強化節約集約用地理念。我市人多地少,土地資源緊缺,推進土地資源節約和集約利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必須牢固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通過節地挖潛、騰籠換鳥以及市場化配置方式,優化土地供應,推動土地資源利用方式進一步向節約集約式轉變,有效保護耕地,實現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2、強化規劃的科學引導。加快推進市域一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規劃等修編和實施工作,切實提高規劃執行的剛性,充分發揮規劃對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引導和統籌作用。要按照合理布局、經濟可行、控制時序的原則,統籌協調各類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建設規劃,避免盲目投資、過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復建設浪費土地資源。在建設項目規劃編制、審批以及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和前期方案審查階段,將是否節約集約用地作為重要審查內容,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和建設用地審批必須嚴格執行用地標準,對超標準用地的,要核減用地面積。
3、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根據上級下達的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和上一年度我市土地利用實際情況及本年度需求情況,認真制訂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沒有列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和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的,原則上不予安排用地;屬政府重大項目的,須經市政府同意調整計劃后,方可辦理有關規劃用地手續。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建設用地項目,對國家限制和禁止類產業項目,對未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的項目,一律不予供地。
4、提升產業層次。調整優化結構,促進傳統產業升級。大力培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清潔型、環保型、生態型的高附加值工業項目。大力發展新型總部經濟,進一步壯大會展、物流、信息、金融、旅游、中介等現代服務業。
二、大力推進工業項目節約集約用地
5、提高工業項目用地標準。工業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認真制訂并實施工業用地招拍掛具體辦法。工業用地投資強度一般不得低于每畝200萬元。固定資產投資額小于1000萬元的項目,不再單獨供地。工業建設項目建筑密度控制在35-40%,單層大跨度廠房建筑密度控制在45%以內,容積率控制在1.6-2.4,工業廠房及輔助用房層數一般不低于3層、不高于8層。省級以上開發區內工業項目的行政辦公、生活服務等輔助設施用地不得超過項目總用地的7%,其它不得超過10%,禁止用其建造賓館、招待所、酒店、商場等商業性設施。
6、鼓勵企業用足用好原有工業用地。積極調整產業結構,提升產業層次。鼓勵企業推行“零增地”技改,支持、引導企業引進國內外先進設備和技術。鼓勵企業利用現有廠房、現有土地優化結構,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經依法批準,企業在現有用地內提高容積率或建筑密度、增加建筑面積的,不再調整出讓金。
7、合理配置工業新增建設用地。對申請增資擴建或異地新建的企業,要對其原有建設用地的投資強度、容積率等指標進行審核,達不到本規定要求的,限制其新增建設用地。鼓勵和引導企業在擴建和新建時交回或整合原有建設用地,對于達到本規定要求的,市政府在工業用地招標評分時給予一定的加分。進一步推廣多層、小高層標準廠房建設,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標,專門用于標準廠房項目建設,為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特別是成長型企業提供更大的發展空間。
三、努力促進公益性經營性項目節約集約用地
8、提高公共設施用地標準。進一步完善人均用地、用地結構等城市規劃控制標準,合理確定各項建設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嚴格按國家標準進行各項市政基礎設施和生態綠化建設。公共配套基礎設施項目經核準報廢或確實需要遷建、異地擴建的,要收回原有用地,同時嚴格按國家規定控制新建項目的用地規模,嚴格壓縮附屬管理設施用地面積。新建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在保障公共服務功能的前提下,要嚴格控制非功能性用地面積。道路交通項目也要采取先進節地技術、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橋隧比例和取棄土用地標準等措施,節約用地。
9、深入推進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今后除軍事、社會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繼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外,對國家機關辦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產業)、城市基礎設施以及各類社會事業用地要積極探索實行有償使用,對其中的經營性用地先行實行有償使用。其他建設用地應嚴格實行市場配置,有償使用。
10、提高經營性用地開發強度。鼓勵和引導建設項目向空中和地下要空間,規劃部門在擬訂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指標時,市區房地產開發項目容積率一般不低于2.0,有條件的區域地下空間利用一般不少于2層;新建住宅項目套型建筑面積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繼續停止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供應,供應住宅用地要將最低容積率限制、單位土地面積的住房建設套數和住宅建設套型等規劃條件寫入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確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設。
四、積極推動農村建設節約集約用地
11、進一步落實新村建設用地標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并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嚴格落實“一戶一宅”的規定,拆舊建新,嚴控新村建設用地規模,人均規劃用地不超過90平方米。
12、多形式開展新村建設。引導和鼓勵建設農民公寓,采用多層、高層水平套房安置的可增加建筑容積率,降低建筑密度,并適當提高占地面積置換建筑面積的比例。充分利用農村存量土地開展村莊改造,村民建造住宅,要在規劃的指導下優先使用空閑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對村民自愿騰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購買空閑住宅的,政府給予一定的獎勵或補助。
13、鼓勵村級組織節約用地。積極實施義政發[2006]55號文件規定,村級組織在新村建設中節省的建設用地,若規劃許可,經村民會議通過,依法報批后,可由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公開出讓,出讓所得優先用于補助該村基礎設施建設。
五、深入引導農業節約集約用地
14、認真開展農村土地開發和耕地墾造。加大農村宅基地、異地搬遷村莊和工礦廢棄土地等的整理、復墾力度,重視農用地改良,確保完成上級下達的土地開發和耕地墾造任務,提高耕地質量,有效增加耕地和建設用地資源。
15、提高農業用地利用率和產出率。加大財政補助力度,大力發展現代農業,提高耕地復種指數。大力實施以創新農業經營主體為重點的農業企業化行動,加快推進農業的規模化、專業化和組織化進程,不斷提高農用地產出率。
六、強化用地批后監管,維護良好用地秩序
16、強化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要嚴格約定建設項目投資額、開竣工時間、規劃條件、價款、違約責任等內容。對非經營性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應當約定或明確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依法出讓。土地使用者應按批準或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對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收回土地使用權。
17、強化工業項目復核驗收。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后,土地使用者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投資總額到位、項目建筑工程完成、主要生產設備安裝完畢,并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驗收申請。市國土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允許限期整改。在限定期限內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復驗仍不合格的,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
18、強化閑置土地處理。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滿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或者雖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不足應當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1/3,以及已投資額不足總投資額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建設項目,市國土資源局必須責成土地使用者繳納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總額或劃撥土地價款20%的土地閑置費,并責令其限期復建;對愈期不復建或滿2年未動工建設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并重新出讓;對閑置土地特別是閑置房地產用地要按規定征繳增值地價。
19、積極引導使用未利用地和廢棄地。要在全面調查摸底的基礎上,認真做好未利用地開發規劃,引導和鼓勵將適宜建設的未利用地開發成建設用地。積極復墾利用廢棄地,嚴格落實被損毀土地的復墾責任,在批準建設用地或發放采礦權許可證時,責任單位應依法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復墾費。
20、建立土地利用監測評價制度。建立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執行監督檢查制度,確保建設用地、儲備土地、生態用地等各類土地的利用和保護符合計劃要求。市國土資源局要定期對全市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對照檢查和動態監測,并開展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對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開展良好、富有成效的鎮街,市政府在責任制考核、用地安排等方面給予獎勵和傾斜。對企業在單位面積用地上多產出、多貢獻,畝均用地稅收達到相當水平的,市政府在各類考評中給予獎勵。
21、落實土地管理工作責任制。強化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完善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國土、監察等有關部門要持續開展用地情況的執法檢查,重點查處嚴重破壞、浪費、閑置土地資源的違法違規案件,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要將企業違法用地、閑置土地等信息納入有關部門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金融機構對房地產項目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完成土地開發面積不足1/3或投資不足1/4的企業,應審慎貸款和核準融資,從嚴控制展期貸款或滾動授信;對違法用地項目不得提供貸款和上市融資,違規提供貸款和核準融資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本意見自之日起實施,我市原有政策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如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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