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局行政審批實施意見

時間:2022-01-18 11: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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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局行政審批實施意見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全力創建服務型、效率型、民生型機關,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依照《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市(州)、縣(市、區)行政審批權相對集中改革工作的意見》(吉政發[20*]24號)及省和長春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市(州)、縣(市、區)行政審批權相對集中改革工作的意見》(吉政發[20*]24號)及市政府部署,成立*市建設局行政審批辦公室(以下簡稱為審批辦)。審批辦為市建設局內設機構。

第三條審批辦負責建設系統所有行政審批項目的受理和辦結,實行一個窗口進出。機關科室(基層單位)原來承擔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職責一并撤消。

第四條行政審批是指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提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質(資格)或確立其主體資格、特定身份的行為。具體包括:批準、審核、認可、同意、備案以及企業資質升級;企業名稱、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及技術負責人等變更;建設類執業資格注冊、登記、續期注冊等具體行政行為。

第五條根據*建設系統實際,行政審批項目在2009年年末之前全部進入審批辦進行審批,具體審批項目進入時間以附錄為準。

第六條進入市政務大廳集中統一辦理的行政許可項目,審批內容、法律依據、辦事條件、申報材料、辦事程序、承諾時限、收費標準、數量限制等“八公開”內容,由科室(基層單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提出,經審批辦審核同意后,在市政務大廳公示。

第七條建設系統行政審批項目按照審批程序進行審批。

審批項目需要采用專家委員會論證審查方式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由相關科室(基層單位)召集有關人員論證。

行政審批項目辦結后,由審批辦通知申報人并發放許可、審批文件。

第八條需報省建設廳、長春市建委審批的許可項目,由科室(基層單位)提出具體意見,由審批辦初審后對口呈報。省建設廳、長春市建委審批過程中提出的有關業務問題,由科室(基層單位)進行解釋說明。

第九條審批辦對申請人報送的由建設部、建設廳、建委、人事廳、人事局、保險公司頒發的證書、證件、證明的真實性負責審查,相應的數據庫由科室(基層單位)負責提供;需出現場的審批項目,現場審查人員對現場審查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行政審批項目實行即時辦理制、快捷辦理制和例會討論制。在辦理中應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縮短時限、優質服務。

即時辦理制,即對申報材料齊全、條件符合,程序比較簡單的行政許可申報項目,實行當時、當天辦結。辦理程序:審批辦工作人員在受理后,按市政務大廳信息管理系統要求,將有關信息(單位、性質、地址、法人、聯系電話、級別、業務范圍等)輸入數據庫,初審合格及時與相關科室(基層單位)溝通后,由審批辦主任簽字后辦結。

快捷辦理制,即對申報材料齊全、條件符合、程序簡單的行政許可申報項目,按承諾時限辦結。辦理程序:審批辦工作人員在受理并初審合格后,交轉相關科室(基層單位)具體辦理,提出辦理意見,科室(基層單位)負責人、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在承諾的時限內返回審批辦辦結。

例會討論制,即對申報材料齊全、條件符合、程序復雜的行政許可申報項目,由建設局行政審批領導小組每周四例會一次(特殊情況順延),集中一次性討論。辦理程序:審批辦進行初審,具備申報條件、材料齊全的報分管領導,經分管領導同意后,交轉相關科室(基層單位)組織人員具體辦理,提出辦理意見,科室(基層單位)負責人、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后,審批辦再進行審查,審查同意后,由審批辦提交局審批領導小組例會討論后,審批辦按相關程序進行審批。需提交市基本建設審批委員會討論的項目,進行不定期上報。

第十一條審批辦窗口受理行政審批事項或接受咨詢時,應一次性向當事人告知有關事項并負責解釋,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

第十二條審批辦受理審批項目時,負責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條件是否符合,并一次性告知。對材料齊全、條件符合的審批項目,向申請人發放《業務受理通知書》,填寫《*市建設局行政審批服務工作單》;對不符合標準的申報材料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發放《材料補齊通知書》。未予批準的行政許可項目,相關科室(基層單位)要出具書面材料說明原因,由審批辦窗口人員轉交給申請人。

第十三條《*市建設局行政審批服務工作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窗口留存,第二聯轉件人留存,第三聯轉相關科室(基層單位)。

第十四條實行網上申報的行政許可項目,均由行政許可相對人通過網上申報,審批辦同時受理書面材料,在承諾的時限內完成網上及書面材料的審批。

第十五條審批辦辦理的各類行政審批基本信息,應通過落實審批管理系統,實現與局領導及科室(基層單位)的即時連接,便于隨時查詢、了解審批情況。

第十六條各類企業資質申報表,按建設部、省建設廳、長春市建委格式統一印制或在相關網站下載。

第十七條審批辦做出的所有行政許可審批決定,均由審批辦配合有關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準予許可的各類申報材料,由審批辦保存一年后,集中交由局檔案館統一保管。未批準的許可申報材料由審批辦保留一份,存期半年。

第十九條審批實行首辦負責制、首問負責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和責任追究制,按照國家、省和長春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嚴把受理、初審、審核和審批關。對違反“五制”和違紀違規行為,要按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審批辦要嚴把進口關和出口關,相關科室(基層單位)要承辦好具體辦理事項。審批辦與科室(基層單位)之間要密切配合,積極協調,確保審批程序規范,審批時限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