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辦公設備管理意見
時間:2022-11-30 1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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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辦公設備的管理,明確辦公設備管理職責,規范辦公設備采購、配置、使用和更新行為,確保辦公設備的安全完整,提高辦公設備使用效率,根據《*區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結合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意見。
一、部門職責
(一)公有資產管理部門職責
1、制訂行政事業單位辦公設備管理制度。
2、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辦公設備監督管理。
3、推動行政事業單位辦公設備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二)各單位(部門)職責
1、各單位(部門)辦公設備按“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原則進行管理。
2、單位(部門)負責人是本單位(部門)的辦公設備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3、各單位(部門)辦公室承擔辦公設備日常管理,沒有專門設置辦公室的,應指定專人負責辦公設備日常管理。
4、各單位(部門)財務部門(或報帳員)負責辦公設備財務核算工作,及時準確核算辦公設備的增減。
5、各單位(部門)對其使用的辦公設備的安全、完整性負責。
二、管理內容
(一)預算管理
1、各單位(部門)所需的辦公設備,應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和財力的可能以及合理、節約、有效的原則,必須按項目列入單位(部門)預算。
2、每年四季度各單位(部門)要編制下一年度辦公設備購置預算,作為單位(部門)年度預算的組成部分。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批準的預算和計劃執行,年中原則上不再受理各單位(部門)追加購置辦公設備的申請。
3、各單位(部門)應當科學合理地編制辦公設備購置計劃,充分發揮存量資產的作用,避免重復配置。
4、積極推動不同單位(部門)之間調劑使用、共享共用機制,在質量、性能可靠的前提下,盡可能降低采購成本。
(二)合理配置
1、辦公設備配置,應當以滿足本單位(部門)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基本需要為原則,與單位(部門)的機構編制人數、職能設置、業務發展規劃等要求相適應。
2、對有規定配置標準的辦公設備,應當嚴格按照標準進行配置;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辦公設備,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配置標準詳見附件一。
(三)政府采購
1、各單位(部門)購置辦公設備要嚴格遵守部門預算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規定,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2、對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辦公設備購置項目,必須實施政府采購;對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辦公設備購置項目,可以自行采購,金額較大、數量較多的也可以委托中介或集中采購機構政府采購。
(四)使用保管
1、各單位(部門)應妥善使用保管本單位(部門)的辦公設備,明確部門或專人負責,做到物盡其用,提高使用效率,保障資產的安全完整。
2、對購入、占有和使用的辦公設備進行編號,予以標記,建立辦公設備臺帳,及時、詳細記載辦公設備的數量、型號、品牌、購置年月、使用部門等。各單位(部門)對使用的辦公設備應加強管理,對貴重物品必須有專人使用保管,非經單位或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不得隨意外借。嚴禁使用單位(部門)自行調撥、移交辦公設備給其他單位(部門)或個人。
3、各單位(部門)干部、職工因離、退休或工作調動,對其使用和保管的辦公設備需辦理清點交接,并經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設備交接不清的,人事部門應暫緩辦理有關手續。
(五)報廢更新
1、各單位(部門)使用的辦公設備使用年限須達到規定年限以上或因故損壞,方可申請報廢更新,同時必須向區公資辦提出資產處置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
2、年末各單位(部門)要會同財務部門進行一次辦公設備實物盤點、帳物核對和帳帳核對工作,若發現辦公設備余缺、毀損等問題應及時查明原因,提出處理意見,辦理處置報批手續。
3、辦公設備的報廢、報損等處置情況要及時登記,并通知財務部門進行帳務處理。
4、各單位(部門)辦理辦公設備報廢處置手續后,須將原辦公設備上交區公資辦,由區公資辦集中統一處理。
三、工作步驟
1、10月份組織全區行政事業各單位要對固定資產進行全面清理核查,建立固定資產臺帳,并與財務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核對一致,對有賬無物的固定資產要認真填列資產核銷申請表,經審核批準后進行資產核銷,做到賬實相符。固定資產核銷申請表詳見附件二。
2、11月份各單位(部門)根據本細則的有關要求,編制下一年度辦公設備購置預算,連同部門預算一并報區財政局。
3、11-12月份,在固定資產全面清查的基礎上,將在全區所有行政事業單位安裝實施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信息管理平臺,對各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實行操作流程控制,規范各單位(部門)固定資產的購置、使用、轉移、處置等行為,進一步加強固定資產管理,提升固定資產管理信息化水平。
四、工作要求
1、各單位(部門)要認真做好今年資產清查各項準備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分工,落實目標責任,確保資產清查工作按時完成,確保資產清查結果真實可靠,確保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實施到位。
2、各單位(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對辦公設備加強管理,未按規定要求造成辦公設備管理混亂和辦公設備流失,凡屬人為損壞、丟失辦公設備的,按其原值的50%—100%賠償,并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將視情節輕重追究單位(部門)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3、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我區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部門),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本實施細則由區公資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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