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意見
時間:2022-11-29 02: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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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嚴格控制新污染源的產生,切實強環境保護,確保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國發[1996]31號)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切實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若干意見》(蘇發[1996]4號)以及《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文件和法規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凡從事《江蘇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蘇環委[1988]1號)規定的開發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報批項目建議書時,必須充分考慮環境容量,將項目建議書同時抄送當地環保部門,當地環保部門要及時提出意見;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審批階段,必須填寫《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申報表》。《申報表》經所在地環保部門簽署意見后,根據國家和省規定的審批權限,報負責審批的環保部門進行預審。預審不得向企業收費。
二、負責審批的環保部門接到上報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申報表》和有關技術資料后10日內,根據國家和省有關環保法律法規、政策以及下列原則,提出審查意見:
(一)對環境無影響或基本無影響的中小型建設項目,簽署同意建設的意見,并登記備案,視同辦理環境保護審批手續。
(二)對環境雖有一定影響、但有較成熟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以采用,且能消除或者大大減少對環境不利影響的小型和部分中型建設項B7在可研階段履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手續。
(三)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和環保政策,但對環境有較大影響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和各類區域性開發建設項目,在可研階段履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手續,根據環評結論確定是否允許建設。
(四)對國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工藝或設備落后、浪費資源、嚴重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建設項目(包括淮河流域、太湖流域和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對環境有特殊要求的地區禁止建設的項目)、以及不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的建設項目,簽署不準建設的意見。
環保部門應及時將審查意見抄送有關部門,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
三、經環保部門確認對環境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開發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個人還需委托有環評資質的評價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初步分析報告,報環保部門審批。
四、未經環保部門審核或經審核不同意的開發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予辦理審批手續。
以上意見如無不當,請批轉各地、各部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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