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基本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意見

時間:2022-09-18 05: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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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基本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意見

為加強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促進農村穩定和發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委會組織法》、《XX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委會組織法〉的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XX市集體資產管理條例》、《XX縣關于加強集體資產變現收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我區農村基本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試點的意見

一、試點工作的目的和意義

農民是城鎮化的參與者、建設者和受益者。在農村城鎮化進程中,加強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及時有效地保障農民基本生活權益,解除農民的后顧之憂,是我們面臨的一項緊迫任務。同時,建設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也是拓寬集體資金使用投向,緩解集體資產變現收益管理使用上的矛盾,確保首都農村社會穩定的客觀需要。為此,針對我區實際,從農村群眾的當前與長遠利益出發,制訂農村基本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試點工作的意見,對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促進全區農村穩定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試點工作的主要內容

1、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農村合作醫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是充分體現廣大農民群眾“生(存)有所靠、病有所醫、老有所養”要求的基本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本意見所涉及的農村基本社會保障體系,主要構成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合作醫療。

2、以村為單位進行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試點,凡集體經濟相對發達,有一定資金實力的村均可參加。

3、經批準列入試點的村,按照本意見中規定的必要程序、管理辦法及相關財務規定,進行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試點工作。

三、試點工作的原則

1、村民自愿、民主決策的原則

加入農村社會保障是村民自主的經濟行為,因此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應尊重農民意愿,村極是否參保、參保種類、集體出資額等重大事項應按照村民自治章程,嚴格遵循民主程序決定。

2、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

考慮到全區村集體實力相對不足的實際,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主要用于保障基本生存水平,以確保絕大多數農民普遍受益。

3、個人為主、集體扶助、政府引導的原則

農村基本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遵循個人為主、集體扶助、政府適當引導的原則,鼓勵農民個人積極出資參保。村集體對個人投資參保的(一次性繳費及逐年繳費均可),可以采取不同方式予以鼓勵。有大宗資產變現收入的村,可結合實際情況出資為村民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村集體用大宗資產變現收入為村民入保的,投保費用應優先采取一次性繳費方式,以確保村民穩定受益。

4、建保受益范圍依從法權確定的原則

村集體用于社會保障建設的資金,其受益范圍應以資金來源、集體資產所有及經營的權屬規定等為依據,嚴格遵循民主程序,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并報鎮鄉人民政府核準。

四、試點工作的管理

(一)管理機構與職責分工

成立XX區農村基本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由區主管領導任組長,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經管站、區民政局、區衛生局為成員單位。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農村基本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試點的全面工作。

區經管站負責試點村財務管理的指導和審計監督工作。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民政局、區衛生局是農村基本社會保障體系的相應管理機構,負責制訂相關實施細則,指導和監督各項農村基本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三項基本社會保障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包括審核、發放個人社會保障有關證件,詳細記錄繳費和社會保障關系轉移等數據和事項,審核、計發養老保險金、最低社會保障金,報銷有關大病統籌醫藥費等;加強調查研究,及時掌握并協助解決試點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二)工作程序與要求

1、擬加入農村基本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試點的村,應向所在鎮鄉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一式四份,申請應包含以下內容:

(1)試點村制定建立農村基本社會保障的具體實施方案,包括:

①集體資金的來源、構成、數額、支付方式以及投保前后村集體的債權、債務、凈資產和資金結存數額等情況的說明;

②享受農村基本社會保障的人員范圍、先后次序及建保標準;

③基本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名稱及性質。

(2)申請試點的村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對實施方案進行討論和表決的情況。

2、申請村所在鎮鄉人民政府會同區經管站、相應的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研究提出審批建議,報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批準。

3、經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列入試點后,試點村所在鎮鄉要設立專門機構,明確專人全程參與村級試點工作,加強本鎮鄉試點的指導與協調;試點村要組織有關人員,嚴格執行《試點意見》及實施細則,穩步推進村內試點工作。

4、試點的報批及組織實施過程中發現問題,試點村、鎮鄉及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及時報告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經集體研究后再行處理。

5、試點村建立務基農村基本社會保障后,應及時提供全部說明材料,由區經管站及相應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出具相關意見,鎮鄉政府進行總結整理,形成總體工作報告,上報試點工作領導小組。

(三)財務管理與監督

試點村應按照《農村基本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試點村相關財務管理規定》(詳見附件1),加強村級財務管理工作,主動接受鎮鄉經管統計科、區經管站等管理部門的監督。

鎮鄉經管統計科每半年對試點村進行一次專項審計,審計要有區經管站指派專人參加,出具的審計報告經鎮鄉人民政府及區經管站審核后,報區試點工作領導小組。

五、試點村建立各項社會保障,執行《XX市XX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實施辦法》、《XX市XX區農村居民最低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詳見附件2、3)、《XX市XX區合作醫療管理辦法》(待定)。

六、本意見自起執行,解釋權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