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調節市場監管實施意見

時間:2022-07-09 05: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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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調節市場監管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精神,全面落實《綱要》提出的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各項任務,現結合*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切實轉變政府職能

(一)推進政府職能向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方面轉變。實行政府公共管理職能與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干預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各類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健康發展,強化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衛生、安全生產、社會治安、環境保護、文化教育等管理服務機制,健全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加強對各種突發事件的預警和報告,健全完善政府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二)創新政府管理方式。各級各部門要充分發揮行政規劃、行政指導、行政合同、行政獎勵等方式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實現行政管理目標。行政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更改;行政指導不得具有強制性;行政機關訂立涉及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等行政合同,都要依法通過招標、拍賣等公開競爭方式決定。(三)不斷深化政府機構改革,科學、合理地設置政府機構。進一步實現機構設置、人員編制法定化。理順市政府部門與縣(市)區政府部門之間,市政府部門之間的職能權限。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減少行政機關職能交叉。深化事業單位改革,實現政事分開,嚴格控制事業單位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四)強化行業協會的服務職能,實行政社分開。盡快實現行業協會民間化,逐步將行政許可中資格、資質的認定權轉移給行業協會,通過立法培育、發展、引導和規范行業協會。(五)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規范行政許可行為。對現有的行政審批事項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繼續進行清理,規范行政許可行為,做到一門受理、抄告相關、并聯審批、限時辦結。(六)加快電子政務建設。各級各部門應建立政務網站,及時更新網站內容。擴大政府網上辦公范圍,做到信息互通和資源共享,提高辦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七)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事項外,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公開政府信息,為公眾查閱提供便利條件,增加行政活動的透明度。(八)完善依法行政的財政保障機制。進一步健全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和預決算等制度,大力清理和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和收繳分離、罰繳分離制度,嚴禁以各種形式返還執法機關的收費和罰款。

二、完善行政決策機制,依法科學民主決策

(一)各級各部門要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限范圍內行使行政決策權,不得超越法定職權。政府各部門需要對涉及政府工作全局的重大事項作出決策的,應當報經同級政府同意。各縣(市)區政府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事項作出決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同級人大或其常委會討論、決定的,應依法提請同級人大或其常委會討論、決定。

(二)嚴格執行《*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完善決策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合法性評價、重大事項集體合議制度。在堅持行政首長負責制的基礎上,不斷完善政府內部決策機制,規范集體決策方式,提高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

(三)建立健全咨詢專家庫,實現資源共享。入選專家應來自經濟、法律、科技等不同領域。在涉及本地區、本部門重大事項或專業性強的事項作出決策前,應組織相關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

(四)進一步健全重大決策出臺的規則和程序。認真實施《*市人民政府重大社會公共事項決策聽證暫行辦法》,凡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應事先向社會公布,通過舉行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必要時可以委托相應的機構進行民意調查。(五)建立健全行政決策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制度。負責決策執行的機關應確定督辦機構和人員,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與評價,并向決策機關定期報告,提請決策機關適時調整和完善有關決策。要加強對決策活動的監督,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對因決策過錯給國家和群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

三、提高制度建設質量,維護法制統一

(一)突出重點,統籌規劃,把政府立法決策和改革發展決策統一起來。要立足市情,突出*特色,講求立法實效,著重抓好有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方面的立法。同時,要特別重視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規范政府行為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視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的立法。(二)改進政府立法工作方法,完善立法程序,實行法制機構、管理部門和專家學者相結合的起草方法,重大或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立法項目都要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方式聽取意見,充分反映廣大群眾的意愿。(三)建立政府立法尤其是經濟立法項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不僅要考慮立法過程成本,還要研究實施后的執法成本和社會成本,以及該項立法對社會產生的影響等,保證立法更科學、更符合實際。(四)堅持法制統一的原則,在法定權限內制定規范性文件。規范性文件不得創設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處罰等事項。(五)實行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定期評價制度。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實施1年后,實施機關對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將評估意見報告市政府。在市人大常委會的監督下,市政府組織有關實施機關對本市地方性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六)完善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公布、清理、匯編制度。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必須依法向社會公布,便于公眾查閱和咨詢。制定機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定期清理現行地方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需要修改或廢止的及時予以修改或廢止,并匯編成冊。

四、理順行政執法體制,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一)建立健全政府對所屬部門執法爭議的協調機制。制定行政執法協調辦法,解決執法過程中產生的職能爭議,保障政府行為規范、協調、高效。(二)進一步改革行政執法體制。完善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建立實施有關職能部門與綜合執法機構的聯動機制。積極探索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推進綜合執法試點。(三)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各項制度和管理規范,完善行政決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執法程序。各級行政執法機關都要將本部門的職責范圍、執法內容、執法程序、工作標準、辦理期限等依法向社會公開。實施調查權、審核權和決定權分離制度、罰繳分離、收繳分離制度,實行收支兩條線,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四)完善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按照職權法定原則,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查制度,禁止無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合法委托的事業單位行使行政執法權。認真實行執法人員資格制度,所有執法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持證上崗。(五)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按照國務院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若干意見的要求,依法界定執法職責,科學設定執法崗位,規范執法程序。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嚴格執行執法違法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凡在執法中違反規定的,都要嚴格追究責任;執法機關對違法責任人應當追究責任而不予追究的,要追究執法機關負責人的責任。

五、完善監督機制,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

(一)加強規范性文件的管理。各級各部門要認真落實規范性文件審查、備案、等制度,按程序應事前審查和備案的要事前審查和備案。未按規定報送審查、公布、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造成不良影響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二)創新和完善內部層級監督制度。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所屬部門行政行為的監督,對重要事項和重大案件要及時進行督查,一抓到底。要強化政府法制機構的執法監督職能,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行政執法檢查。(三)完善行政復議工作制度。建立市政府行政復議協調制度、行政復議聽證制度、行政復議責任追究制度、行政復議機構行政建議制度和行政復議人員資格制度。(四)各級行政機關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認真執行監察、審計決定。對拒不履行決定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五)嚴格執行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辦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得賠償或者補償的權利。探索建立行政賠償程序中的聽證、協商、和解制度。(六)積極拓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實施監督的渠道,完善監督機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施監督創造條件。研究建立對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的工作機制。

六、建立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機制,依法防范化解社會矛盾

(一)各級政府及政府各部門要圍繞本地區本部門職責,針對易引發民事糾紛、產生社會矛盾的問題,完善矛盾糾紛排查、信息報告和調處責任機制。(二)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基層調解組織在解決社會矛盾中的作用。凡是產生在基層的民間糾紛、矛盾,盡可能在基層調處、解決。(三)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可根據自愿、公開、公平原則予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及時告知當事人救濟權利和渠道。對群體性、突發性事項,所在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及時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四)建立健全信訪接待制度。要明確和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嚴格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積極主動地處理好群眾反映的問題。完善信訪事項督辦落實和辦理情況通報制度,對本機關應辦理的信訪事項,要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辦結,并向信訪人和轉辦機關回復結果。對集體上訪、重復上訪或重大緊急上訪事項,要采取有效措施果斷處置,防止事態擴大。(五)進一步規范信訪秩序,積極引導群眾通過行政復議、仲裁、訴訟途徑解決信訪事項,切實保障信訪人員和舉報人員的民主權利和人身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壓制、打擊信訪人,不得將舉報材料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轉送給被舉報人。

七、加強組織領導,狠抓工作落實

(一)切實加強對依法行政工作的領導。市政府已成立貫徹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綱要》及本意見的組織實施、協調和督辦工作。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作為第一責任人,對本轄區、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作為直接主管責任人,形成一級抓一級、逐級抓落實的組織領導體系。(二)分解推進依法行政的各項任務。各級各部門要把《綱要》和本意見規定的各項工作任務進行分解,做到工作任務、責任部門和責任人“三落實”,年底前要制定落實《綱要》及本意見的實施方案,確定工作重點,提出工作計劃。(三)建立依法行政定期報告制度和考核評議制度。各縣(市)區政府每年要向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和市政府報告推進依法行政的情況,政府各部門要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推進依法行政的情況。市政府每年度對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評議,并將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四)大力宣傳《綱要》,增強公務人員的依法行政觀念。各級各部門要制定宣傳工作方案,通過組織自學和舉辦培訓班、研討會、報告會等方式,大力宣傳《綱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建立領導干部定期集體學法制度,加強公務人員的法律培訓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五)進一步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建設。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法制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大力推進政府法制信息化建設。政府法制機構一定要加強自身建設,不斷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為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積極履行好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