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綠色學校創建活動意見

時間:2022-07-07 07: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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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綠色學校創建活動意見

A一、全國綠色學校創建活動先進學校表彰范圍包括幼兒園、小學、中學、中等師范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被推薦的學校、幼兒園必須符合國家環保總局、教育部《關于聯合表彰綠色學校的通知》中規定的標準,并是20*年-*月*日前獲得省級環保和教育行政部門聯合命名表彰的省級“綠色學校”(以表彰決定正式文件發文日期為準)。各省推薦名額以符合本批資格的省級綠色學校總數的15%為基數,全國“綠色學校”表彰領導小組將對各省推薦學校進行評審和實地抽查,根據實際創建水平及以往申報推薦的通過率,確定本次表彰的學校。

二、全國綠色學校創建活動表彰共四項:全國綠色學校創建活動先進學校、全國綠色學校創建活動優秀組織單位獎、全國綠色學校優秀教師獎、全國綠色學校工作先進個人獎。以上表彰有效期為四年,從表彰決定之日起計算。

三、省級環保和教育行政部門須將國家環保總局和教育部下發的《關于推薦第四批全國綠色學校創建活動表彰的通知》轉發到市級主管部門。由市級主管部門通知符合推薦資格的省級色學校,并在省級報紙上刊登第四批表彰簡訊。各地主管部門不得在表彰推薦過程中收取學校推薦費用,也不得借推薦之機要求學校和學生購買圖書資料或參加需收費的活動,一經發現,將給予通報批評,并取消這一地區的推薦資格。

四、省級環保和教育行政部門聯合成立省級“綠色學校”表彰領導小組,負責接收和整理本地區有關“綠色學校”全國表彰申請材料,組織專家對申報學校進行評選,報省級主管部門審定。

五、推薦過程要堅持逐級推薦申報原則。“綠色學校”表彰名單必須首先經過各地、市、州級環保和教育行政部門正式書面確認后,再經省級環保和教育行政部門向全國綠色學校表彰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推薦文件和相關申請材料。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分配名額向全國綠色學校表彰領導小組辦公室等額推薦,其中,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表彰名額單獨確定,但須經省級綠色學校表彰領導小組同意,統一報送。

七、綠色學校創建活動先進學校申報材料要求

全國綠色學校創建活動先進學校申報材料共包括“20*年全國綠色學校創建活動先進學校表彰推薦表”和“申報說明材料”。

1.“表彰推薦表”:書面打印稿一式一份。文字要簡明扼要。

2.“申報說明材料”包含文字報告、活動圖片、音像資料三部分。文字報告為必須報送的,活動圖片和音像資料作為評選參考,如果有圖片和音像資料可刻入光盤報送。“申報說明材料”須包括如下內容:綠色學校領導小組構成、職責分工及工作開展情況;20*--20*年間綠色學校工作計劃、實施報告。“綠色學校創建工作檔案文件總目錄”及“綠色學校創建大事記”;參加各級綠色學校校長和教師培訓證書復印件;環保主題相關獲獎記錄;綠色學校活動對外宣傳報道說明;各級綠色學校主管部門人員訪問記錄;學校節能、節水、節電、節約其他資源報告,說明校內控制污染和降低水、電、能源消耗措施及其取得的效果(由省級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有關原始數據,無須上報原始票據復印件)。校園廢物處理和校園綠化情況報告;學校在課程實施中落實《中小學環境教育實施指南》的情況,師生開展環境主題的綜合實踐活動和研究性學習的成果。

3.申請表彰學校要保證所有材料的真實性。一旦發現弄虛作假的學校,視情節輕重,將給予通報或永久性取消國家級表彰申請資格。

八、“綠色學校優秀教師獎”表彰要求

基本條件:

1、申報表彰的學校可以申報“綠色學校優秀教師獎”表彰1名。

2、積極組織本校開展“綠色學校”活動的校領導、骨干教師或學校管理人員。連續兩年從事綠色學校創建工作。

3、遞交優秀教師表彰推薦表一式一份

九、“綠色學校”創建活動優秀組織單位推薦要求

1、申報單位為20*年*月*日前被表彰的省級“綠色學校”優秀組織單位,以省級環保和教育行政部門文件為依據;重點是地市和縣的基層單位及民間環保組織等;每個省級主管部門最多可推薦5個優秀組織單位;上批已經獲得全國優秀組織單位表彰的省級主管部門本屆不得再申報;

2、積極參加20*--20*年間的全國性綠色學校主要活動,并在當地綠色學校創建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

3、遞交優秀組織單位表彰推薦表一式一份。

十、“全國綠色學校工作先進個人”推薦要求

1、表彰對象包括兩類:第一類為省、市、縣環保和教育部門主管人員,第二類為積極參加綠色學校推廣工作的民間環保人士(以前獲得該項獎勵的個人不得再申報)。省級主管機構最多可推薦6名“全國綠色學校工作先進個人”。

2、基本要求:

(1)積極組織本地區學校開展“綠色學校”活動,成績突出。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

(2)具備兩年以上綠色學校活動組織工作經驗。

(3)曾獲得省級綠色學校先進個人表彰。

(4)遞交先進個人表彰推薦表一式一份

十一、省級環保和教育行政部門請在報送前認真檢查申報材料是否符合以下申報要求:

1.省級主管部門報送的材料,包括:

(1)省級主管部門蓋章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第四批全國綠色學校表彰推薦函》及所附《表彰申請材料清單》(空表可從國家環保總局網站()下載,要求打印稿(蓋公章)和電子稿一式一份,同時上交,可通過Email遞交);

(2)刊登表彰通知信息的報紙復印件;

(3)轉發本通知的省級文件;

(4)地市州級環保和教育部門推薦表彰名單同意函。

(5)20*-20*年下發的省級表彰通知、表彰決定、評選標準文件一式一份。

(6)先進學校表彰申報表、申報材料;

(7)創建活動優秀組織單位表彰推薦表。

(8)優秀教師獎表彰推薦表;

(9)先進個人獎表彰推薦表;

2、表彰推薦表中的省級環保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公章要求廳局級公章。必須有所屬市級環保和教育部門的推薦文件,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含通訊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郵件等聯系方式。

3、全國“綠色學校”表彰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受各地表彰申報材料的截止日期為20*年9月30日。

4、全國綠色學校表彰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在國家環保總局網站()上公布表彰進展情況公告,請各地主管部門負責人和申報者注意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