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意見

時間:2022-07-06 0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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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意見

近年來,隨著郊區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撤制村、隊數量不斷增加,郊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為了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現就進一步加強本市農村集體資

產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要求

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歸鄉、村、隊(組)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包括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集體所有的各種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農村集體資產是廣大農民多年來辛勤勞動積累的成果,是發展農村經濟和實現農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質基礎。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各級政府要嚴格按照《

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農委關于加強本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的要求,切實加強農村

集體資產管理,維護好廣大農民的利益。

二、健全機制

要進一步深化農村集體資產的改革,按照“依法、規范、公正”的原則,探索農村集體資產的股份制改革,通過明晰股權,讓農民享受股金分配,建立農村集體資產新型法人治理結構,健全農村集

體資產的民主管理制度和有效監督機制。要通過改革,不斷鞏固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實力,促進農民收入不斷增長。各區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深化農村集體資產改革的指導。

三、嚴格資產處置

嚴格按照有關政策,妥善處置撤制村、隊的農村集體資產。凡符合條件需要撤制的村、隊,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經過依法批準方可實施。各級政府處置已經依法批準進行撤制村、隊的集體資產時,

必須嚴格按照市政府的《*市撤制村、隊集體資產處置暫行辦法》和市政府批轉的市農委《關于〈*市撤制村、隊集體資產處置暫行辦法〉的補充意見》規定執行,不得自行其事。在村、隊撤制時,對國家尚未征用,法律規定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其權屬。在撤制村、隊集體資產處置中,要建立農民增

收的長效機制,防止在撤制村、隊時,把集體資產全部以貨幣形式分光。特別是要堅決制止對撤制村、隊集體資產“一撤就分,一分就光”的做法。各級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

撤制村、隊集體資產處置有關政策規定的,必須依法嚴肅處理,追究責任。

四、規范資金使用

對撤制村、隊按政策規定上繳給鄉鎮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要按照市委、市政府《關于貫徹〈關于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見〉的實施意見》(滬委〔20*〕10號)要

求,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的合作醫療、大病、重病統籌和生活保障,嚴禁鄉鎮政府移作它用或以現金等形式分配給個人。有關區縣政府可以根據滬委[20*]10號文的精神,制訂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