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衛生事業補助政策若干意見
時間:2022-06-16 05: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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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按照公共財政和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要求,為了規范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衛生的補助范圍和方式,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責任,加大農村衛生投入
農村衛生工作關系到保護農民健康、振興農村經濟、維護農村社會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做好農村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隨著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各級人民政府要努力增加衛生事業投入,增長幅度不低于同期經常性財政支出增長幅度,并積極調整衛生支出結構,從現在起到2010年,各級人民政府增加的衛生投入主要用于發展農村衛生事業。同時,要廣泛動員社會力量籌集資金發展農村衛生事業,不斷提高農民健康水平。
二、合理安排各項農村衛生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衛生的財政補助范圍包括:疾病控制、婦幼保健、衛生監督和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工作,必要的醫療服務,衛生事業發展建設以及支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一)農村公共衛生經費
根據當地服務人口、公共衛生服務量及鄉(鎮)公共衛生人員數量,并考慮經濟發展和財力情況等因素,由縣級財政合理安排公共衛生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證開展公共衛生工作需要的人員和業務經費。
農村公共衛生經費主要實行項目管理。縣級衛生部門按照國家確定的農村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項目及要求,合理確定項目實施所需人員經費和業務經費。人員經費按照工作量核定,業務經費按照開展項目工作必需的材料、儀器、藥品、交通、水電消耗等成本因素核定。項目可以交由政府舉辦的衛生機構組織實施,也可以由政府通過招標等方式交由其他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目前不具備項目管理條件的地區和不適合按項目管理的工作,可以按照定員定額和項目管理相結合的方法核定公共衛生經費。
省和市(地)級衛生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在市(地)、縣(市)、鄉(鎮)開展公共衛生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安排經費補助。省級財政承擔購買全省計劃免疫疫苗和相關的運輸費用。
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困難地區涉及面廣、危害嚴重的重大傳染病、地方病和職業病等的預防控制項目給予補助。
村衛生室、民辦衛生機構或鄉村醫生、個體醫生承擔預防保健任務所需經費,由鄉(鎮)衛生院等按其承擔的具體任務核定。
(二)鄉(鎮)衛生院醫療服務經費
鄉(鎮)衛生院醫療服務原則上通過醫療服務收入進行補償。對鄉(鎮)衛生院開展基本醫療服務所需的必要經費,由縣級財政根據醫療服務工作需要予以核定。
按規定條件和程序招聘的鄉(鎮)衛生院院長的工資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核定,其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按當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規定的標準核定,由縣級財政預算安排。
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以前,鄉(鎮)衛生院原全民和集體所有制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核定,由縣級財政預算安排,并逐步實行集中支付。
(三)農村衛生事業發展建設資金
農村衛生機構的建設應與當地人口、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要根據區域衛生規劃要求,合理確定政府舉辦衛生機構的數量、規模和布局,加大對農村衛生基礎建設的投入力度,到2010年基本完成縣級醫院、預防保健機構和鄉(鎮)衛生院房屋設備的改造和建設任務,保證開展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所需的基礎設施和條件。
政府舉辦的縣鄉兩級衛生基礎設施建設投資主要由縣級計劃部門按基建程序審核批準后,列入年度投資計劃,其他衛生基礎設施建設按規定納入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管理。
鄉(鎮)衛生院的基礎設施修繕、設備更新購置、人才培養等項目支出,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衛生事業發展總體規劃等情況,經論證后合理確定,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逐年安排。
中央和省級財政通過設立專項資金對貧困地區農村衛生機構基礎設施建設和設備購置等給予補助。
(四)農村合作醫療補助經費
縣級財政按實際參加合作醫療人數和補助定額對合作醫療給予資助,并按參加合作醫療人數及工作任務量等因素合理安排合作醫療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
縣級財政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情況安排資金,對農村五保戶和貧困農民家庭實行醫療救助,可以直接用于貧困農民家庭大病醫療費用的的補助,也可以用于資助其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省級和市(地)級財政設立專項資金對農村合作醫療和貧困農民家庭醫療救助給予適當支持。
各地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省、市(地)、縣、鄉各級財政對農村合作醫療和醫療救助的資助標準,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安排。地方財政每年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資助資金應不低于人均10元。
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貧困地區農民貧困家庭醫療救助和中西部地區農村合作醫療給予適當支持。從20*年起,中央財政根據試點進展情況,逐步對中西部地區除市區以外的參加新型合作醫療的農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補助資金。
三、加強農村衛生經費管理
鄉(鎮)衛生院的人員、業務、經費等上劃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管理,要認真做好鄉(鎮)衛生院經費指標劃轉等有關工作。
鄉(鎮)衛生院經費指標上劃基數,原則上由各地按當年縣級財政下劃鄉(鎮)財政的經費基數,參考經濟增長及近幾年鄉(鎮)政府經費安排情況合理確定。其中:人員經費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劃轉,原縣級下劃到鄉(鎮)管理的人員(含現已離退休的人員,不含已脫離衛生院的人員)所需經費全部上劃,下劃后新增加的人員按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后留崗的人員所需經費上劃。
鄉(鎮)衛生院的資產,要在鄉(鎮)財政和衛生院認真清查的基礎上,由縣級財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組織清產核資驗收后,交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管理,縣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按有關規定加強監督管理,防止鄉(鎮)衛生院資產流失。
鄉(鎮)衛生院經費指標上劃后,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對全縣(市)農村衛生事業發展進行統一規劃,縣級財政部門統一核定農村衛生經費預算。鄉(鎮)人民政府要繼續對農村衛生工作給予支持,并按規定在用地、用工和資金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投入。
各級財政、計劃、衛生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農村衛生資金和財務的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財政部
國家計委
衛生部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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