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收費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意見
時間:2022-06-16 05: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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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農村稅費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為減輕農民負擔,建立規范的農村分配制度,促進農村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的一項戰略性舉措。為貫徹《關于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及我市有關規定,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切實減輕農民負擔,防止農民負擔反彈,現對在農村稅費改革以后,進一步規范農村收費,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執行國家農村稅費改革政策,取消專門面向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集資
經清理,在全市取消下列專門或涉及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集資:
(1)農村教育附加費;
(2)農村教育集資;
(3)鄉鎮范圍內的農民自產自銷農副產品的集貿市場管理費;
(4)向農戶收取的建設工程許可證執照費;
(5)向農戶收取的建筑節能與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用費;
(6)向農戶收取的動物及動物產品防疫檢疫費;
(7)向農戶收取的土地登記費;
(8)向農戶收取的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費;
上述收費項目自本意見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建立健全制度,加強對涉農價格和收費的管理
堅持和完善黨政“一把手”負總責制度、農民負擔監督卡制度、涉農價格和收費公示制度、村級報刊訂閱費用限額制度、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責任追究制度和農民負擔舉報查處制度以及農民負擔專項審計監督制度等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制度,全面推行農村政務公開制度。
對涉農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屬合法程序審批的各類證照工本費、各類資源補償性收費、醫療服務收費、公路養路費,繼續執行。為進一步減輕鄉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企業和農民負擔,市財政局、市物價局會同市農村工作委員會、市監察局,要對經合法程序批準予以保留的涉農行政事業性收費進一步進行清理,降低過高的收費標準。今后,新增加的面向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集資項目,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的批準文件,本市一律不再審批新的面向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集資項目。各區縣和各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出臺面向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集資項目。經依法批準的面向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收費單位收費時必須憑物價部門核發的有效收費許可證,并開據市財政局統一印(監)制的收費票據。
市和區縣各有關部門在農村開展社會養老保險和其他各類保險、報刊發行、公證服務、法律服務、水文專業有償服務、氣象專業有償服務、土壤肥料測試服務、牲畜配種服務以及其他服務、社會募捐等項工作時,都要堅持自愿、有償和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禁止強制服務、強行收費、只收費不服務行為。要堅決糾正在婚姻登記、計劃生育管理、中小學教育、醫療服務、農村戶籍管理、農村建房以及其他一切收費環節中的“加價”行為或“搭車”收費、搭售商品行為。屬于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面向農民的商品價格和經營性服務收費,應按價格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市物價主管部門本著質價相符的原則,從嚴審核。當前要重點對農村電價、水價、農機服務收費、農業排灌收費、畜牧獸醫服務收費、農村有線電視收費、農村郵政資費、電話收費、農村殯葬服務收費、中介服務收費等進行整頓,并按照價格管理權限,制定進一步強化管理的辦法。物價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農藥、農膜、農用汽油、農用柴油等農業生產資料價格的管理。農村生產、生活用電要嚴格按照市物價局規定的電價實行計量收費。各地在進行農村電網改造時,要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絕不允許擅自向農民進行集資、收費。對于已經放開、由市場調節的價格和經營性收費,物價等部門要加強監測,依法監管。各企事業單位在向農民提供商品和服務時,要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廣泛運用公開欄、公式牌、價格表等形式,加強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管理,提高價格和收費的透明度,接受農民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三、加強監督檢查,加大執法力度
各區縣、各部門要加強對涉農收費價格和收費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機構隊伍,落實崗位責任制,搞好培訓,提高執法水平。市有關部門和各區縣要定期組織力量對涉及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屬于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價格、經營性服務收費進行檢查。物價、財政、紀檢、監察、糾風、農民負擔管理等有關部門要建立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舉報接待地點。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向農民的亂收費行為。有關部門受理舉報后,要認真進行調查處理。對于亂收費行為,除依法予以經濟制裁外,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年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農業特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20*年*月*日京財稅[20*]1277號)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年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農業特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6號)轉發給你們,并做如下補充,請一并執行。
一、農業稅價格,按20*年本市規定的玉米收購價的中等價格確定,為每公斤0.98元。以后年度,實際收購價格波動幅度不超過5%,計稅價格可保持不變。
二、《北京市農業稅實施辦法(試行)》(京財稅[20*]756號)第六條、《北京市農業稅計稅土地和常年產量核定辦法(試行)》(京財稅[20*]755號)第四條關于“原農業特產稅計稅土地的常年產量應大體相當或略高于當地同等地塊農業稅常年產量”的規定及第五條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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