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金融方式創新意見

時間:2022-12-04 02: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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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方式創新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是新形勢下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加強和改進農村金融服務、促進信貸結構優化調整的重要內容,對于支持和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適應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變化以及農民金融服務需求多元化的特點,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銀監會各派出機構和相關金融機構在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在我國農村不少地區金融產品少、金融服務方式單一、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不適應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農民多元化金融服務需求的問題仍然突出。在繼續優化農村金融基層網點布局、放寬農村金融機構市場準入條件、完善農村金融服務網絡、加強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的同時,為了進一步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以點帶面,推進建立和完善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決定在全國選擇糧食主產區或縣域經濟發展有扎實基礎的部分縣、市深入組織開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試點。現就試點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以推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為著力點,促進金融機構加大對“三農”可持續的有效資金投入,進一步改進和提升農村金融服務,努力滿足多層次、多元化的“三農”金融服務需求,推動城鄉金融協調發展,促進農業增產、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發展,大力支持和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試點的目的和原則

試點目的是通過積極不懈的努力,在試點地區努力創造和發展一些適合農村實際需求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和完善涉農金融服務新機制,不斷滿足農村多元化金融服務需求,讓農村和農民得到更實惠、更便捷的金融服務,試點模式力爭可復制,易推廣,在更大范圍內和更高層次上全面提升農村金融服務水平。

試點工作堅持以下原則,一要堅持市場化和政策扶持相結合的原則,以市場化為導向,以政策扶持為支撐,健全和完善正向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和激發各類市場主體內在積極性和創造性;二要堅持因地制宜原則,根據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實際特點,積極探索、創新適合當地實際、可操作性強的金融產品與服務方式,重在實際效果;三要堅持優化服務和風險可控原則,積極運用現代商業網絡信息技術和現代化管理手段,改進和提升面向“三農”的金融服務,審慎穩健開展金融創新,合理分散金融風險。

三、試點內容

(一)大力推廣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鼓勵金融機構加強與信用協會或信用合作社等信用共同體的合作,運用聯保、擔保基金和風險保證金等聯合增信方式,積極探索發展滿足信用共同體成員金融需求的聯合信用貸款。通過規范信用共同體內部的資信公開、信用評估、貸款催收等程序,完善內在激勵約束機制,調動成員自我管理的積極性,促進金融機構有效降低信息采集、貸前調查、資信評估和貸后管理等成本,在有效控制和防范信貸風險的基礎上擴大信用貸款發放。鼓勵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等利用多種方式建立和完善農戶資信評價體系,積極發放不需要抵押擔保的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擴大農戶貸款覆蓋面,提高貸款滿足率。支持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批發或轉貸方式間接參與小額信用貸款業務。鼓勵和支持涉農金融機構對守信用、按時歸還貸款的借款人實施貸款利率優惠、擴大貸款額度等激勵措施,促進農民和涉農企業提高信用意識。

(二)創新貸款擔保方式,擴大有效擔保品范圍。鼓勵金融機構根據試點地區農業發展情況和農村經濟特點,依照相關法律,進一步擴大農戶和農村企業申請貸款可用于擔保的財產范圍,積極規范和完善涉農擔保貸款業務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涉農貸款擔保財產的評估、管理、處置機制。按照因地制宜、靈活多樣的原則,探索發展大型農用生產設備、林權、水域灘涂使用權等抵押貸款,規范發展應收賬款、股權、倉單、存單等權利質押貸款。原則上,凡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財產權益歸屬清晰、風險能夠有效控制、可用于貸款擔保的各類動產和不動產,都可以試點用于貸款擔保。積極推進和完善多元化的農村信貸擔保體系建設,鼓勵各類信貸擔保機構通過再擔保、聯合擔保以及擔保與保險相結合等多種方式,加大對農村的融資擔保服務。

(三)探索發展基于訂單與保單的金融工具,提高農村信貸資源的配置效率,分散農業信貸風險。鼓勵金融機構根據農業資金需求的季節性特點,圍繞形成訂單農業的合理定價機制、信用履約機制和有效執行機制,建立和完善農業訂單貸款管理制度。積極推動和發展“公司+農戶”、“公司+中介組織+農戶”、“公司+專業市場+農戶”等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的信貸模式,充分發揮農業產業化經營的輻射拉動作用,推進優質高效特色農業加快發展。鼓勵涉農銀行業金融機構、農村信貸擔保機構及相關中介機構加強與保險公司的合作,以訂單和保單等為標的資產,探索開發“信貸+保險”金融服務新產品。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農村種養大戶和有資質的農業生產企業通過投資“信貸+保險”和信托理財產品,有效防范和分散涉農信貸風險。

(四)在銀行間市場探索發行涉農中小企業集合債券,拓寬涉農小企業的融資渠道。鼓勵產品有發展前景、業務經營好、資信優良的涉農中小企業,采用“分別負債、統一擔保、集合發行”的方式,在銀行間市場探索發行涉農中小企業集合債券。鼓勵有實力、經營穩健、信用好的涉農金融機構利用信息、技術優勢和在銀行間市場的銷售渠道,為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和涉農中小企業發行集合債券提供增信和承銷服務。鼓勵各類擔保機構聯合提供擔保服務,提高集合債券信用等級,促進涉農中小企業集合債券順利發行。

(五)改進和完善農村金融服務方式,提高涉農金融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鼓勵涉農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大農村金融產品營銷力度,擴大對農村貧困地區的金融服務覆蓋面。對符合條件的縣級分支機構合理擴大信貸管理權限,優化審貸程序,簡化審批手續。推廣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務和農貸信貸員包村服務。結合試點地區的新農村建設規劃,通過推行手機銀行、聯網互保、農民工銀行卡、信用村鎮建設等多種方式,積極推進農村金融服務手段電子化、信息化和規范化,逐步普及農村金融產品的網絡化交易,發展基于現代信息科技的低成本的商業可持續模式。鼓勵擁有網點優勢的涉農金融機構大力拓展收費類和服務類資金歸集等中間業務,積極開展農村金融咨詢、保險銷售和涉農理財業務。

四、試點的配套政策

(一)綜合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建立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正向激勵機制。加大支農再貸款額度調劑力度,拓寬支農再貸款使用范圍,根據試點績效適當向試點地區傾斜。對符合條件的農村信用社,可優先辦理支農再貸款;對支農貸款發放比例高的農村信用社,可根據其增加支農信貸投放的合理需求,通過允許其靈活支取特種存款等手段,拓寬其支農信貸資金來源。

(二)通過銀行間市場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和信用衍生產品,拓寬涉農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分散農業貸款的信用風險。鼓勵涉農金融機構根據自身需要和市場狀況,積極探索開發以中長期農業基礎設施和農業綜合開發貸款等涉農貸款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產品,防范和控制涉農信貸資產風險。試點開發以涉農貸款為基礎資產、由保險公司或者貸款擔保機構提供貸款保護的信用衍生產品,為金融機構加大支農惠農力度提供成本低、流動性好的避險工具。

(三)加快農村支付體系建設步伐,提高農村地區支付結算業務的便利程度。支持涉農金融機構建設和完善支付清算系統和業務處理系統。有重點地鼓勵和引導涉農金融機構開發和推廣適合農村實際的支付結算服務品種。加快推進農村地區支付服務基礎設施建設,逐步擴展和延伸支付清算網絡在農村地區的輻射范圍。

(四)加強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改善區域金融生態。中國人民銀行試點地區的分支機構要進一步擴大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在農村地區的信息采集和使用范圍,引導金融機構建立健全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涉農企業的電子信用檔案,設計客觀、有效的信用信息指標體系,建立和完善科學、合理的資信打分和信用積分制度,推動建立農村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五)按照“寬準入、嚴監管”和“區別對待”的原則,完善和實施鼓勵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市場準入扶持政策。對于支農成效顯著、風險控制能力強、推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有特色的涉農金融機構,在金融產品創新和基層機構網點布局調整方面實施市場準入綠色通道,風險可控的新業務可實行備案制,并支持其跨區域兼并重組、出資設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或分支機構。

(六)發揮財政性資金的杠桿作用,增加金融資源向農村投放的吸引力。在有條件的試點地區,鼓勵地方政府建立涉農貸款風險補償制度,用于補償涉農金融機構由于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等原因形成的信貸損失,同時,也可對涉農企業與農戶的貸款實行貼息,或者建立保險補貼金制度,為提供涉農業務的保險公司和參保企業與農戶提供保費、經營費用和超賠補貼。

五、試點的組織實施與工作步驟

試點地區的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會同當地銀監局統籌協調組織本省的試點工作并制定試點工作具體實施意見或試點管理辦法報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備案。試點地的中國人民銀行縣級分支機構和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要加強與所在地財政、保險和農業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及信息溝通交流,共同制定和落實試點工作的具體措施,加強試點工作管理,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試點進展情況,加強跟蹤監測和效果評估。

從2008年下半年起,中部6省和東北3省各選擇2-3個有條件的縣(市)開展試點方案設計和試點推進落實工作,每個省集中抓好2-3個金融產品創新和推廣。2009年至2010年,試點地區的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和銀監會省級派出機構要及時對試點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指導和評估報告,全面總結試點地區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經驗,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會同銀監會將適時選擇部分成熟的特色創新產品在全國其他有條件的地區宣介推廣。

請中部6省和東北3省的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銀監會省級派出機構聯合將本意見轉發至轄區內相關金融機構并抓好協調落實工作。試點過程中發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