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企業消防安全執法意見

時間:2022-11-05 02: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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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企業消防安全執法意見

為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針對目前織里鎮童裝生產經營企業各類消防安全違法案件高發,安全形勢嚴峻的情況,進一步依法加大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安全執法工作的意見》(湖政發〔**〕82號)、《**市吳興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強化對織里鎮童裝生產經營企業依法監督管理的通告》(吳政通〔**〕6號)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凡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發現有員工住宿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改十天,整改完畢經申請審查合格的,方可恢復生產經營;逾期未整改或再次發現員工住宿的,依法予以關閉;并由工商、稅務等部門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二、凡發現在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內的封閉樓梯間、疏散逃生通道上堆放原料、成品、半成品及疏散逃生通道被破壞、堵塞;或在員工宿舍設置封閉防盜窗、生產區的防盜窗未按規定開設平開門;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安全出口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責令24小時內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七天;七天內仍未整改的予以關閉;并由工商、稅務等部門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三、凡發現拆除防火分隔墻,在防火分隔墻上開設門、窗、孔洞;拆除防火門等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依照《消防法》的有關規定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同時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責令停業停產,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予以關閉;并由工商、稅務等部門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四、凡發現有樓梯間未按規范封閉;未按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器材;未按《**市人民政府關于織里鎮“三合一”建筑過渡性整改的標準》進行整改,不具備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予以關閉;并由工商、稅務等部門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五、凡未按《業主消防安全責任承諾書》、《員工消防安全責任承諾書》的承諾,違反規定在車間、倉庫等場所吸煙、使用明火或在住宿區使用明火(包括香燭);違反規定使用大功率燈泡、取暖器或烘烤衣服、用“熱得快”燒開水;運輸三輪電瓶車充電時無人看管或在離開、外出時未關閉電源開關等違規用火、用電嚴重消防安全隱患行為的,依照《消防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如發生火災的,一律依法予以關閉;并由工商、稅務等部門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六、凡有下列未履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度情形之一的:未按規定設立消防安全管理員,每周未對消防器材進行維護保養;防火門未保持常閉狀態;未組織人員24小時值巡;生產結束后未切斷生產電源、清理可燃物;每年未進行一次電氣檢測、維修和保養;業主及員工未經消防安全培訓后持證上崗的,依照《消防法》的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依法予以關閉;并由工商、稅務等部門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七、凡各童裝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實施意見》規定,被依法關閉的,對其主要負責人由有關部門進行登記備案,如其繼續從事或參與童裝相關行業生產經營的,將對該經營單位進行嚴格審查和重點監管。

八、對阻礙整治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等管理職責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各童裝生產經營企業如違反本《實施意見》的規定,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九、任何公民對各童裝生產經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上述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都有權利和義務進行舉報。凡經查實的舉報,對舉報人進行獎勵并為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