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執法工作計劃

時間:2022-12-25 09: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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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執法工作計劃

一、編制計劃的原則和法律依據

(一)堅持依法行政的原則。

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政府“三定方案”賦予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市安全生產監察大隊受市安監局委托,實施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監察,對非煤礦山、危化品和煙花爆竹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實施重點執法監察,對其他工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實施一般執法監察。

(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職業病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5、《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6、《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7、《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

8、《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9、《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

10、《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11、《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

12、《省安全生產條例》;

13、《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14、《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15、《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的通知》;

16、《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落實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17、《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監察工作指導意見》;

18、其他有關法律規定。

二、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國家、省、市關于安全生產的要求和指示精神,緊密結合市安監局年度工作安排,嚴格執法,熱情服務,樹立良好的監察執法形象;突出重點,統籌兼顧,以執法監察促進各項工作的落實,預防和遏制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促進全市安全生產形勢進一步穩定好轉。

三、任務目標

(一)今年執法工作目標為控制事故總量,努力減少一般事故,有效遏制較大事故,堅決杜絕重特大事故,確保執法檢查計劃完成率100%、按期復查率100%、行政處罰案件錯案率為零。

(二)根據全市安全生產監察隊伍的實際情況,堅持統籌兼顧、突出重點、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則,確定在2012年度執法監察工作日155天中,計劃執法監察生產經營單位不少于300家。其中市監察大隊計劃執法監察生產經營單位不少于200家,直接監管的重點生產經營單位每家不少于4次監察(檢查與復查,下同),其他直接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每家不少于1次監察,非直接監管的一般工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實行重點監察和抽查。各鎮街區監察中隊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全市執法監察總量不少于100家。

1、在非煤礦山、危化品、煙花爆竹、建筑施工、電力、機械、冶金、輕工、紡織等行業和領域,每季度至少組織開展1次專項執法檢查活動。

2、對以下單位在原有執法頻率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執法次數:當年或者上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新建、改建、擴建工業生產建設項目或者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合并、改制、轉行等變化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薄弱或者安全設施投入不足的。

3、兩節、兩會、汛期和“五一”節、“十一”黃金周等重點時段,對鎮街區監察中隊管轄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不低于2%的抽查比例進行檢查,確保各鎮街區執法工作依法、有效的開展。

(三)根據檢查數量制定執法監察計劃,將執法任務層層分解。

按照總體工作部署,以市監察大隊為主、市局各監管科室配合為輔,將全市10個鎮街區大體分為南、中、北三個片區,實施生產安全執法監察:

1、2個鎮。

監察大隊由監管一科配合,一是對該片區2個鎮的生產經營單位(危化品企業除外)進行執法檢查,二是對全市范圍內的礦山企業進行執法檢查,三是對全市范圍內的生產安全事故進行查處。具體監察任務見附件1。

2、中片區:包括5個鎮街區。

監察大隊由監管三科配合,一是對該片區5個鎮街區的生產經營單位(礦山、危化品企業除外)進行執法檢查,二是對全市范圍內存在職業危害的企業進行執法檢查。具體監察任務見附件2。

3、3個鎮區。

監察大隊由監管二科配合,一是對該片區3個鎮區的生產經營單位(礦山企業除外)進行執法檢查,二是對全市范圍內的危化品企業進行執法檢查,三是對全市范圍內舉報的非法生產經營行為進行查處。具體監察任務見附件3。

四、執法監察的內容

原則上按以下內容進行檢查,也可視生產經營單位的實際情況選擇部分檢查項目進行檢查。

(一)依法取得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情況;

(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的情況;

(三)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的情況;

(四)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產投入的情況;

(五)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情況;

(六)從業人員受到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取得有關安全資格證書的情況;

(七)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及按規定辦理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情況;

(八)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情況;

(九)對安全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定期檢測的情況;

(十)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和制定應急預案的情況;

(十一)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的情況;

(十二)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的情況;

(十三)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與對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情況;

(十四)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一協調、管理的情況;

(十五)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排查治理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情況;

(十六)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有關應急預案備案的情況;

(十七)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企業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兼職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的配備、維護、保養的情況;

(十八)按照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

(十九)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