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工作計劃

時間:2022-01-22 07: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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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工作計劃

一、工作計劃背景:

為保護臭氧層,履行中國對《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的責任和義務,確保中國和多邊基金執委會簽署的《中國泡沫行業CFC-11整體淘汰協議》及《中國氯氟烴/哈龍加速淘汰計劃》目標的實現,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于2007年6月25日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國內任何企業不得在產品生產和施工過程中使用氯氟烴(CFCs)。據國家環保總局外經辦調查,浙江省是我國在產品生產和施工過程中使用氯氟烴(CFC-11)的大省,根據外經辦對淘汰CFC-11工作的部署,結合浙江省工作實際,浙江省環境保護局和國家環保總局外經辦簽訂了《浙江省泡沫行業淘汰氯氟烴(CFC-11)項目合同》,為使合同順利實施,特制定浙江省泡沫行業CFC-11淘汰項目執行工作計劃。

二、主要工作目標:

1、在2007年12月31日前實現浙江省涉及泡沫產品生產和施工企業CFC-11作為發泡劑的淘汰。

2、按照國家有關ODS淘汰的政策法規,通過必要的管理、監督和執法,實現可持續淘汰。2008年12月31日結束。

三、成立組織機構,提供組織保障:

1、現已成立浙江省項目實施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同時單獨設立我省項目實施辦公室,已落實專門辦公用房三間,并確定專職工作人員,現正在制訂崗位工作職責。

2、專門下文確定各市環保局專職聯絡員,收集從事泡沫行業專家名單,擬成立專家組。

四、主要工作步驟及內容:

1、針對項目執行人員的培訓:開展對項目執行專職工作人員、地方相關管理部門人員及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并提供技術支持。各市環保局在局內自行組織面對面的培訓,針對所需要了解的內容,有針對性地開展培訓,使管理和執法人員懂得應具備的專業知識,掌握行使職權的本領。基層人員通過“在線課堂”進行學習或者通過光盤和資料離線學習。

2、企業調查:組織專職工作人員、地方相關管理部門人員及相關人員對我省區域內的CFC-11生產企業、泡沫產品生產和施工等企業、經銷商進行調查。

調查工作的主要方式:

⑴.爭取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及工商部門的支持,從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提供的信息中,初步取得一批企業名單。

⑵.從國家環保總局外經辦提供的泡沫行業已淘汰CFC-11企業名單入手,通過廣泛宣傳,取得一批企業名單。

⑶.依靠各市環保局專職工作人員,從上述初步取得的一批企業名單中,進行實地調查、逐個篩選,最后確認我省在泡沫產品生產和施工過程中使用氯氟烴(CFC-11)的生產銷售企業名單。

⑷.準確無誤填報泡沫行業計劃PU企業調查表、企業基本信息匯總表和企業2007年ODS使用情況匯總表。

在此基礎上,向國家環保總局外經辦提交進展報告一:《浙江省泡沫企業、組合聚醚供應商和CFC-11經銷商調查報告》

3、宣傳和企業技術培訓:通過各種形式和活動進行泡沫行業CFC-11替代宣傳,使泡沫企業和廣大泡沫產品用戶了解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舉辦技術培訓會,邀請泡沫行業專家對泡沫企業進行CFC-11替代培訓,提供技術援助,幫助企業向非CFC-11生產轉變。

宣傳和企業培訓工作的主要方式:

⑴.及時聯系報刊和電視媒體,跟蹤報道相關情況。在浙江省環保局網站上開辟“浙江省泡沫行業淘汰CFC-11”專欄,并鏈接“中國保護臭氧層行動”網站和在線培訓課堂,宣傳此項工作。

⑵.全省各單位、各部門利用紀念日,開展多項宣傳活動。印制宣傳冊,向企業和市民發放。在家電賣場將宣傳冊擺在銷售柜臺旁,為消費者提供咨詢。上街宣傳淘汰CFC-11的知識和法規政策,在鬧區設宣傳咨詢臺,用橫幅和展板進行淘汰CFC-11的宣傳,并向路人散發資料。

⑶.將重點工作的進展情況編成《簡報》,分別向國家環保總局和浙江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報送。

⑷.組織全省性針對企業的面對面培訓。受訓人員主要包括企業負責人、技術人員和環保負責人等。在每次培訓會議上根據需要印發相關資料,邀請泡沫行業專家對泡沫企業進行CFC-11替代培訓,提供技術援助,幫助企業向非CFC-11生產轉變。

在此基礎上,向國家環保總局外經辦提交進展報告二:《企業培訓、公眾宣傳報告》。

4、監督與執法:

監督執法工作主要方式:

⑴.對執法人員進行培訓,并及時印發執法文件,為執法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制定詳細的執法工作方案,在方案中明確工作目標、執法檢查內容、檢查范圍及要求,檢查方式及時間安排,為執法工作有條不紊的進行提供保障。

⑵.經常性地對泡沫企業、組合聚醚供應商、CFC-11經銷商、商場等的泡沫產品進行檢查,項目執行期內組織不少于3次的檢查工作,對違反有關政策規定的行為進行糾正和執法。我項目辦擬在2008年4月、6月、8月、12月初,會同浙江省環境監理總隊、浙江省宣教中心及當地環保局進行聯合全面監督檢查和執法。同時,邀請相關媒體進行跟蹤報道。

⑶.設立舉報熱線,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對非法生產、銷售和使用CFC-11的舉報。根據舉報線索核查有關情況,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在此基礎上,向國家環保總局外經辦提交進展報告三:《浙江省泡沫行業CFC-11淘汰監督檢查工作報告》。

五、編制《浙江省泡沫行業淘汰氯氟烴(CFC-11)項目完成報告》:

編制報告后經內審,報經浙江省環境保護局審查批準,最終向國家環保總局外經辦提交《浙江省泡沫行業淘汰氯氟烴(CFC-11)項目完成報告》。

六、協助國家和國際有關部門和機構對項目所進行的審計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