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轉移計劃

時間:2022-01-22 07: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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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轉移計劃

一、法規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二)《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

二、許可事項及審批、服務內容

許可名稱: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年度計劃審批

審批、服務內容:一年內需多次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須以年度計劃的形式向廢物移出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轉移。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年度計劃經批準后,在有效期限內每次按計劃轉移危險廢物可不再審批。

三、許可條件

1、接受單位具備與接受目的相符的設施、工藝水平和能力,且上述設施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

2、接受單位具有相應的二次污染防治設施、工藝水平和能力,且上述設施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

3、接受單位具備相應的危險廢物經營資質且擬接受廢物的種類、數量均在許可證核定范圍內;

4、運輸單位應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

5、擬轉移廢物在本省尚未具備無害化處置能力。

6、經廢物接受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同意。

四、需提交的資料

(一)初次申請

(1)《浙江省危險廢物轉移計劃申請書》一式五份,手工填寫件不予受理(下載網址:“浙江省環保局門戶網站”→“網上辦事”→“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年度計劃審批”),申請書封面及各表均需加蓋相應單位的公章;

(2)各類有效期限內的執照(正本)、證書(正本)或協議的復印件(主要信息模糊不清的,不予受理)

①移出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營業執照;

②運輸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營業執照;

③接受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營業執照;

④運輸單位的運輸資質證明材料,其中通過公路運輸的,需提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以及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

⑤接受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⑥接受單位的建設項目環保竣工驗收批復;

⑦移出、運輸和接受單位之間的廢物運輸和委托處理處置合同或協議;

⑧申請書中移出、運輸或接受單位信息由法定代表代以外的人簽字確認的,需提交相應的法人授權證明或委托書;

(3)照片(膠卷或數碼照片沖洗或打印件,復印件不予受理)

①擬轉移廢物照片(每種廢物各一張)

②包裝物(容器)的照片(每種各一張)

③運輸工具(車、船)照片(若擬轉移廢物采用多種不同運輸工具的,則每種各一張)

(二)重新申請

發生以下情況的,需要按初次申請要求重新提交材料:

1、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

2、行政許可有效期內,擬轉移廢物種類或實際轉移數量超過申請書中的核準范圍,或接受單位發生改變(單位名稱發生變更除外)。

五、許可程序和期限

(一)受理

1、受理工作人員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形式合法性的審查,并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分別作出處理;

2、辦理時限:1個工作日

(二)許可審查

1、經辦部門按照許可條件對申辦材料進行實質審查,并根據接受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復函意見提出許可決定的意見,報局領導審定;

2、辦理時限:自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

(三)告知程序

審查發現許可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并聽取意見;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內進行陳述和申辯。

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在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六、許可收費情況

無許可收費

七、辦理結果和公開的方式

(一)辦理結果由經辦部門告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通知申請人簽收。

(二)項目辦理情況在浙江省環保局門戶網站公布。

八、責任部門和責任人、聯系電話、監督電話、傳真

(一)責任部門、責任人

1、受理責任部門及責任人:

2、審查責任部門及責任人:

3、主持聽證部門及責任人:

(二)聯系電話、傳真

1、咨詢聯系電話:

2、受理聯系電話:

3、投訴聯系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