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

時間:2022-09-01 03: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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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集體集體“三資”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資金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貨幣資金,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農村集體資產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興建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礎公益設施以及農業資產、材料物資、債券等其他資產;農村集體資源是指法律法規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園地、荒地、荒溝、水面、綠化地等自然資源。

第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主體,有依法保護、經營、管理集體“三資”的權利和義務。

農村集體“三資”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平調、損壞、私分、哄搶或非法查封、抵押、凍結、變賣和沒收。

第二章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四條鎮經管站負責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法律和規章制度;

(二)負責農村集體“三資”委托服務工作正常開展,做到有人員、有場所、有設備、有制度、有經費、有平臺;

(三)組織做好農村集體資產清查、登記、評估、界定等工作,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

(四)接受有關業務部門在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方面的業務指導;

(五)配合有關部門查處農村集體“三資”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五條鎮財政、審計、民政、國土、林業、教育、科技、文體、衛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有關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在保證農村集體“三資”所有權、使用權、監督權、處置權和收益權不變的前提下,實行農村集體“三資”委托服務制度。

依托鎮經管站建立農村集體“三資”委托服務中心,負責農村集體“三資”的委托服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做好農村集體資產清查、登記、評估、界定等工作,根據政府安排積極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

(三)對農村集體“三資”的管理、使用、經營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四)按照程序和協議,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會計核算、資金管理、資產管理、資源管理、財務公開等服務;

(五)指導督促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時記賬報賬,健全賬簿設置,規范財務憑證,嚴格財務流程,搞好收支核算;

(六)組織搞好農村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考核。

第七條服務中心配備審計員、出納員和按照每10個村配備一名記賬員的標準配備記賬員;審計員、出納員、記賬員應明確崗位職責,相互配合、各司其職。

村級設報賬員(村會計),負責憑證的收集、整理、傳遞、報賬記賬、財務公開等事項。

第八條服務中心分村設賬、分村核算。

第九條鎮人民政府保證農村集體“三資”委托服務工作所需經費。

第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民主自愿和集體“三資”所有權、使用權、監督權、處置權和收益權不變的基礎上,與鎮“三資”委托服務中心簽訂委托協議,將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與財務賬目委托鄉鎮服務中心管理。

第十一條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村黨組織領導下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和執行本村集體“三資”和財務管理的相關規定和制度;

(二)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與服務中心簽訂服務協議,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三)搞好財務預決算和各項收入、支出的核算,及時向委托中心報賬記賬;

(四)定期公開集體“三資”使用、經營狀況,隨時公開集體“三資”重大事項;

(五)定期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報告集體“三資”和財務管理情況;

(六)建立村集體資產資源及合同管理臺賬,及時向服務中心報送集體“三資”變動的各類原始憑證和相關資料;

(七)聽取村民對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處理“三資”管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八)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備用金制度。服務中心根據各村人口多少及收支規模,核定備用金數額。原則上2000人以下的村每月不超過2000元,2000人以上的村每月不超過5000元。備用金用完后,可以提前報賬或報銷。

第十三條貨幣資金管理制度。服務中心應按村設立明細賬戶,分村獨立核算。

第十四條收入管理制度。集體資產資源經營、發包、租賃、投資、處置等取得的收入,上級轉移支付以及補助資金,征地補償費,社會捐贈資金,興辦集體公益事業籌集資金等各項收入,都要納入服務中心統一管理,嚴禁公款私存、嚴禁設立賬外賬和“小金庫”,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白條抵庫。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在收入實現后5個工作日內交服務中心代管。

第十五條開支審批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出應嚴格開支審批手續和審批權限。

財務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真實、有效、合法的原始憑證,注明用途并在原始憑證上簽章,交負責人審批簽字,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加蓋專用章后,由服務中心按規定程序入賬。

手續不全的,不得入賬。原始憑證要素不全、不規范的不批;沒有證明人、經辦人的不批。

第十六條管理費用控制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購買辦公用品,須取得正式票據并附詳細清單。

取消村組招待費。招商引資等特殊情況確需招待的,須經鄉鎮領導批準就餐,應列出就餐人員姓名、職務、所在單位、事項,不得安排煙酒。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因公出差,本鄉鎮范圍內無出差補助。市內參加培訓、會議、辦理公務等盡量當天返回,每人每天生活補助費50元,交通費、住宿費依據發票據實報銷;召集單位安排食宿、支付交通費的,村里不得報銷任何費用;市外出差,按照菏區財字〔2014〕4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票據管理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外部單位或個人、內部成員之間的往來結算事項,統一按規定使用省農業廳監制的“省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票據”。

第十八條債權債務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債權債務的管理,定期清理核實債權債務,做到賬賬、賬實相符。

不得舉債用于非生產性支出,因發展集體經濟需要,確需舉債的,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按“四議兩公開”程序進行。對擅自舉債或擅自確定借款利率的,由責任人負責全額清償。

第十九條檔案管理制度。應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服務中心保管的各村會計檔案三年后交各村管理,由各村繼續保存至規定的會計資料保管年限。

第四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條資產清查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定期進行資產清查,重點清查核實集體所有的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做到賬實、賬款相符。

第二十一條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制度。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應當制定相關方案,必要時對資產進行評估;方案經村民代表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組織招投標;招標結束后簽訂正式合同,并向全體成員公開。

第五章資源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資源登記簿制度。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園地、荒地、荒溝、水面、綠化地等資源性資產,應當建立集體資源登記簿,逐項記錄資源的名稱、類別、位置、面積等。

第二十三條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承包、租賃收入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

第六章監督機制

第二十四條民主理財制度。民主理財小組應加強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的民主監督,保證村民對集體財務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五條財務公開制度。財務計劃、各項收支、各項資產資源以及債權債務和收益分配等內容應全面公開;土地征用補償費、各項補貼資金等應逐項逐筆公開;“一事一議”財政獎補、扶貧救濟、農業小型基礎設施建設補助等撥付到村使用的財政資金應全程公開。

第二十六條審計制度。堅持賬前審計和事后審計相結合,財務收支審計和專項審計相結合,依據《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對農村集體“三資”實施審計。

審計工作應審計前有方案、有通知,審計中有記錄,審計后有報告、有結論、有處理意見,審計事項必須建立審計檔案。對審計出來的問題,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鎮經管站、財政所、民政辦、審計所等部門要切實抓好農村集體“三資”和財務管理的監督檢查,對檢查情況及問題及時通報,督促做好整改。

第二十八條鎮黨委、政府,每年通過黨員、群眾評議,征求包村干部和村民理財小組意見及專項核查等形式,開展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和委托服務工作評價,加強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有關責任人,由有關機關、部門依照職責權限,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輕重給予警示談話、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責令辭職、免職、依法罷免等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違反規定無據收支款,不按審批程序報銷發票,或者收入不入賬、公款私存、設立“小金庫”,隱瞞、截留、坐支集體收入;

(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套取、騙取集體所有的資金資產和各項強農惠農補助資金、項目扶持資金;

(三)違反規定處置農村集體“三資”,或者擅自用集體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損害集體利益;

(四)在集體資金使用、經濟項目和工程建設項目以及資產資源承包、租賃等經營活動中暗箱操作,沒有實行公開招投標,為本人或他人謀取私利;

(五)不按規定實行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阻撓、干擾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經濟審計和監督檢查;

(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農村集體“三資”。

第三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村“兩委”班子成員受到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處理的,鎮黨委政府將按照規定減發或者扣發績效工資。

此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