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信貸融資擔保貸款管理辦法

時間:2022-05-12 08: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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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信貸融資擔保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積極穩妥地推動財政支持建立完善農業信貸融資擔保體系建設,創新財政和金融協同支農機制,助力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根據《財政部農業部銀監會關于財政支持建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的指導意見》(財農〔2015〕121號),《財政部農業部銀監會關于做好全國農業信貸擔保工作的通知》(財農〔2017〕40號),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局《關于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實施意見》和中國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創業擔保貸款實施細則》(南銀綜〔2018〕53號)等文件精神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擔保機構專項資金是指省、市、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本金和貸款風險補償金,專項用于化解農業農村發展“融資難”“融資貴”“融資慢”問題的財政性資金;縣農業信貸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擔公司”)是轄區內管理農業信貸融資擔保資本金、承擔政策性涉農貸款擔保的指定機構;合作銀行是指與農擔公司建立信貸合作關系、發放擔保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三條縣農業擔保機構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圍繞縣委縣政府鄉村振興的戰略部署,遵循“專注農業、市場運作、銀擔共贏”的原則,以支持糧食生產經營和現代農業發展為方向,推進糧食穩定發展和現代農業建設。

第二章使用范圍

第四條農業信貸融資擔保服務應優先滿足從事糧食生產和現代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農業經營主體的貸款擔保需求,對其開展糧食生產經營的信貸提供擔保服務,包括基礎設施、擴大和改進生產、引進新技術、新裝備和新品種、市場開拓和品牌建設、土地長期租賃、流動資金等方面。

第五條縣農擔公司在專注支持糧食生產經營和現代農業發展的基礎上,可以逐步向農業其他領域拓展,并向與農業直接相關的二三產業延伸,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重點支持糧食生產、畜牧水產養殖、菜果茶等優勢特色主導產業,農資、農機、農技等農業社會化服務。

第三章運作方式

第六條縣農擔公司資本金全額存入合作銀行,設立專戶,實行封閉運行。除扣應劃承擔擔保債務外,只進不出。承擔涉農擔保貸款的合作銀行按不高于資本金金額的10倍發放涉農小額擔保貸款。

第七條為促進縣農擔公司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90號)、《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部委令〔2010〕3號)第四章第二十六條和《關于財政支持建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的指導意見》(財農〔2015〕121號),縣農擔公司根據農業主體經營類型,一般按擔保貸款額的年0.5-1%收取擔保服務費。(糧食項目按照擔保貸款額的年0.5%收取的擔保服務費,其它項目按照擔保貸款額的1%收取的擔保服務費。)于放款前按用款金額及期限一次性收取,提早還款的擔保費不退還。

第八條縣農擔公司和合作銀行要加強協調,創新更多適合新型經營主體的擔保和貸款產品、服務方式。合作銀行要支持擴大信貸擔保機構的杠桿倍數,發揮政策性農業信貸融資擔保機構的增信功能,完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征信評級,改進服務方式,建立符合農業業務特點的決策審批流程,提高貸款審批和發放效率。

第九條申請涉農小額擔保貸款的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縣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誠實守信、無不良信用記錄、無未解決經濟糾紛的農林牧漁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二)所從事的經營項目產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三)符合承貸合作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加強農業信貸融資擔保機構經營風險管理,切實增強政策性農業信貸融資擔保機構的經營風險防范意識,涉農小額擔保貸款實行“自愿申請、嚴格審批、信用推介、資本金擔保、按時付息、到期歸還”的小額分散原則,對從事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種養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農業小微企業,一般情況下,農業信貸融資擔保貸款單戶擔保貸款余額控制在10-100萬元之間,對于采用大規模農業機械化作業的,可適當放寬限額,但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授信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十一條農業信貸融資擔保貸款工作由縣農擔公司負責組織實施。有貸款意愿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出貸款申請,經合作銀行、農擔公司、財政局和農業農村局(農辦)把關核查后,合作銀行和農擔公司按照貸款、擔保條件和程序進行調查、審查、審批。合作銀行和農擔公司按程序聯合開展盡職調查,完成《盡職調查報告書》及《風險評估報告》,縣農擔公司對符合“雙控”條件的申請人提供擔保貸款。

第十二條為加強管理,確保農業信貸融資擔保貸款工作順利開展、規范操作,成立農業信貸融資擔保審批小組(以下簡稱“小組”),負責研究決定工作開展中的重大事項。小組由分管財政副縣長擔任組長,分管農業農村副縣長、分管縣城投公司工作的同志擔任副組長,縣財政局、農業農村局(農辦)、合作銀行、農擔公司為成員(財政局、農業農村局(農辦)各1人,合作銀行、農擔公司各2人),具體職責如下:

(一)財政局職責

財政部門對開展符合“雙控”標準的政策性業務,同時滿足一定條件的縣級農擔公司給予擔保風險補償。

(二)農業農村局(農辦)職責

負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涉及農業信貸融資擔保貸款工作事項的受理、審核、推薦。

(三)合作銀行職責

負責對推薦到本單位的涉及農業信貸融資擔保貸款工作申請事項的受理、審批,對已發放貸款進行監管,對逾期及形成的不良貸款(包括利息)進行追償。

(四)擔保公司職責

根據財政部、農業部、銀監會《關于做好全國農業信貸擔保工作的通知>》(財農〔2017〕40號)精神,對符合“雙控”標準的政策性業務給予擔保。

第十三條申請辦理涉農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的程序:

(一)由符合條件的貸款申請人向合作銀行和農擔公司分別提出貸款申請、擔保申請,并按要求提供《貸款擔保申請表》《推薦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擔保申請表》及其他相關資料。

(二)合作銀行和農擔公司按程序聯合開展盡職調查,完成《盡職調查報告書》及《風險評估報告》,對符合“雙控”條件的貸款申請提交縣農業信貸融資擔保審批小組研究。

(三)審批研究由組長或副組長召集。單戶擔保貸款金額50萬(含50萬)以下,由副組長召集審批小組會議研究,參會人數不得低于80%,同意人數必須不低于參會人數的70%,會議研究同意后由小組副組長審批,并報組長備案;單戶擔保貸款金額50萬(不含50萬)以上,200萬(含200萬)以下,由組長召集各成員參加會議研究,參會人數不得低于小組人數80%,同意人數必須不低于參會人數的70%,會議研究通過后由小組組長審批;農擔公司按小組審批的意見提供貸款擔保,出具擔保意見函。

(四)借款申請人與合作銀行簽署《保證合同》后,合作銀行經確認擔保費到賬后,按自身流程完成貸款發放。

第十四條涉農小額擔保貸款的利率實行優惠利率,一般執行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最高上浮30%,還款方式由承貸銀行與貸款主體商定。

第十五條縣農擔公司和合作銀行要加強對農戶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在具備相應的條件下為涉農小額貸款項目提供必要的技術及信息支持,借款人需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資金,不得挪作他用;為防范貸款風險,減少損失,當不良貸款率達到5%時,縣農擔公司和合作銀行應書面報告縣農業信貸融資擔保審批小組,同時立即停止發放新的貸款。待不良貸款率恢復到5%以內時,方可恢復辦理業務。

第四章監督和審計

第十六條為防范和控制風險,應加強對涉農小額擔保貸款、貸款擔保資本金和貸款風險補償金的監督檢查。縣財政局、農業農村局(農辦)、工信商務局、金融辦、人行縣支行等部門每半年應對涉農小額擔保貸款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定期召開涉農小額擔保貸款聯席會議,對涉農小額擔保貸款的運作情況進行分析,加強指導、監控和管理,對可能出現的貸款風險及時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并向縣政府報告。

第十七條專項資金應按規定的用途和范圍分配使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專項資金禁止用于一般性業務費和“三公”經費支出,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專項資金使用中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執行。申報單位應當主動接受財政、審計、農業農村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虛報、申領、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除責令將資金歸還原有渠道或收回財政外,要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處罰,并追究單位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嚴重違紀違規的,由監察機關立案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完善盡職免責機制

第十九條對有關單位和工作人員在推進專項資金等創新信貸服務中,未違反法律法規,嚴格遵守相關決策程序規定,勤勉盡責且未謀求私利,但因客觀原因造成未達到預期目標效果或非重大負面影響和損失的,不予追究相關責任,在各類考核中,不做負面評價。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管理辦法由縣城市資產投資運營有限公司負責解釋,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