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統計考核制度
時間:2022-02-24 10: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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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評目的
為完善激勵機制,促進農村統計工作創先爭優,推動農村統計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農村統計工作水平,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開展統計系統評比表彰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及省統計局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州農村社會經濟統計特點,制定本辦法。
二、考評范圍
各縣統計局農村統計工作。
三、考評周期
為增強考核評比的時效性,便于各縣適時安排工作,考評周期在日歷年度基礎上作適當調整,以上年12月1日至當年11月30日為當年的考評周期。
四、考評內容
農林牧漁業統計、農業經濟核算、縣、鄉、村社會經濟基本情況統計、新農村建設監測統計、統計分析信息和專項調查等工作。
(一)農林牧漁業統計、農業經濟核算及縣鄉村社會經濟基本情況統計
1、報表。包括經國家統計局或省統計局批準下發的《農林牧漁業統計報表制度》、《縣市社會經濟基本情況統計報表制度》及《鄉村社會經濟調查方案》等制度規定的各種年報和定期報表。
要求及計分標準:
(1)及時性(基本分40分)
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要求上報報表。無故遲報1天扣3分,遲報2天扣10分,遲報3天及以上扣20分。以州局收到電子文件或其他網絡資料的時間為準。
(2)準確性(基本分60分)
在州局進行的數據正確性、合理性、規范性等方面的檢查評估中,發現統計數據口徑、范圍與制度或方案不一致的,每筆扣2分;內在關系和外部關聯關系不符合邏輯或有關規定的,每筆扣2分;有重大趨勢性錯誤的,每筆扣10分。
對農業生產報表、畜牧業統計、農業核算、縣、鄉、村社會經濟基本情況等綜合年定報數據應進行科學合理的數據評估,并在調查數據上報后3日內上報評估報告。未上報評估報告或評估報告不符合有關要求的,每項扣5分,遲報1天扣1分。
在上報時間之后2天內主動更正差錯的不扣分。
每個表種滿分均為100分,采用扣分法計分,扣完為止,不倒扣分。
2、基礎工作。包括上述各項統計業務的基礎工作。
要求及計分標準:
(1)為各項業務配備足額合適的業務人員。因人手不足(或找不到業務負責人)而影響工作的出現一次扣10分。
(2)嚴格執行州統計局制定的有關業務制度,發現不執行制度情況的一次扣20分。
(3)經常深入基層調查點進行檢查指導工作。主要農產品測產、畜牧業調查、核算調查等工作,縣局業務人員要深入到所轄各鄉村調查點,一年不少于三次,鄉級統計業務人員要深入每個調查點一年不少于5次,在州局有關檢查中,發現達不到要求的一項扣20分。
(4)加強業務培訓??h統計局對基層調查人員進行主要農產品測產、畜牧業調查及其他綜合業務培訓次數每項一年不少于一次,少一次扣20分。
(5)基層帳表規范化。在州局各類檢查中發現基層帳表不夠規范的,一處扣20分。
(6)年度工作總結情況。根據各縣統計局每年上報年度農村統計工作總結的時間和質量酌情扣分。
每項業務基礎工作滿分100分,根據扣分情況計算總得分,不倒扣分。
每項業務報表與基礎工作得分按7:3比例加權計算總得分。
(二)分析信息
(1)農村統計分析報告(100分)
按照規定的統計分析報告參評條件,由各縣統計局推薦上報符合條件的農村統計分析報告2篇,得基本分50分。由州局組織力量對全部統計分析報告組織評選,根據質量選出一、二、三類報告各若干篇。
一類報告得40分,二類報告得30分,三類報告得20分,一單位如有兩篇進入前三類,取高類得分為基礎得分,另一篇為一類的加10分,二類的加8分,三類的加5分。按各州(市)總得分排名,評出一、二、三等獎若干名,同時公布一、二、三類分析報告篇名。
(2)農村統計信息(100分)
農村統計信息工作以上報和采用情況為依據,采用加分法,按各單位實際得分情況進行考核。
1、各縣每年應及時向州統計局農村科上報信息10篇以上,完成基本任務得基本分50分。未完成的少1篇扣5分。
2、被省,州統計局信息網采用一篇加5分。
3、被州,縣統計信息網及政府信息刊物采用1篇加2分。
4、被州、省、國家統計信息網采用的信息,每篇分別加5、10分。
5、被州(市)、省、國家及部門領導批示的信息,每條分別加10、15、20分。
農村統計信息累計計分,最高加分不超過50分,滿分為100分。
評比時被書面采用的信息需提供原件或復印件,被網絡采用的信息需提供網址及采用日期。農村統計信息不含統計工作信息。
農村統計分析報告與農村統計信息按4:6的比例加權計算分析信息總得分。
(三)專項調查工作
指完成省統計局農村處布置的常規統計制度之外的一次性調查任務。根據組織實施質量和任務完成的及時性,準確性等方面進行考核。滿分100分。
五、評比表彰
考評年度末,各縣將農村統計工作總結,農村統計分析報告推薦表及其原件和采用情況復印件,農村信息一覽表及采用復印件等資料以書面形式報州統計局農業科。
州統計局農業科考核臺帳,及時記錄考核得分及扣分情況。
根據單項得分情況,按農林牧漁業統計25%、農業經濟核算20%、縣(市)社會經濟基本情況統計20%、鄉村社會經濟基本統計15%、新農村建設統計監測10%、分析信息5%、專項調查5%的比例計算各州(市)農村統計工作總得分,作為州統計局對各縣統計局考評依據。
六、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年度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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