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生產稅費管理制度

時間:2022-02-15 11: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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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產稅費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準確掌握全縣煤炭生產及銷售情況,進一步加強煤炭稅費征管,防止煤炭稅費流失,促進煤炭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縣境內從事煤炭生產經營的采礦企業。

第三條縣經濟信息委負責煤炭產量監控系統運行的全過程管理。

縣政府成立由縣經濟信息委、縣發展改革委、縣監察局、縣國土房管局、縣財政局、縣公安局、縣交通局、縣統計局、縣審計局、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縣工商局、縣質監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等部門以及涉煤鄉鎮人民政府組成的縣煤炭產量監控系統和稅費征收管理領導小組,負責煤炭產量監控管理和稅費征管中重大問題的研究和決策。

縣煤炭產量監控系統和稅費征收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煤炭管理辦公室)于縣經濟信息委,具體負責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的日常運行維護,企業產量申報、審核等日常工作。

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和涉煤鄉鎮人民政府各司其職、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煤炭產量管理、監督和稅費征管工作。

第二章監控系統安裝、管理和維護

第四條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由縣財政出資建設和維護,縣經濟信息委牽頭組織實施和管理。

傳輸線路由營運商承建,管理辦公室租用。為整合資源,實行瓦斯、產量數據共網傳輸,企業、縣財政分擔傳輸費用的辦法保障網絡正常運行。

第五條產量監控系統“一次安裝、普遍使用”,所有采礦企業均必須安裝煤炭產量監控系統。

第六條煤炭產量監控系統(包括攝像頭、紅外線對射裝置、ID卡讀卡器、LCD屏、管理計算機、管理軟件、后備電源、服務器、交換機、光端機、光纖收發器、軌道計量設備、稱臺計量設備、企業光纖線路及輔材等)屬國有資產,由縣經濟信息委對監控設備管理服務情況和相關資料進行分礦檔案化管理。

涉煤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對煤炭產量監控系統加以保護,嚴禁損害和破壞。

第七條縣質監部門要依法對煤炭產量監控系統所涉及的稱重設備進行檢測和定期校檢,確保監控數據的準確性。

第八條縣經濟信息委、縣財政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質監局等部門要認真做好各煤礦企業相關參數的采集、標定和復核工作。

第九條縣經濟信息委負責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的日常管理、維護工作,確保系統故障得到及時維修和排除,為煤炭稅費征管提供準確依據。

(一)縣經濟信息委負責組織營運商對監控設備、傳輸線路進行維修和例檢。

(二)未經縣煤炭管理辦公室同意,企業、部門不得自行組織對監控系統的設備設施進行檢修、調試。

(三)對人為斷電和破壞監控系統的,縣經濟信息委要及時掌握相關證據和提供技術支持,協調有關部門進行立案查處,對舉報查證屬實有功人員給予經濟獎勵。

(四)縣經濟信息委要認真做好車皮自重等相關參數的采集和復核工作,確保數據的準確性,發現參數誤差超過3%時,必須進行重新采集和標定。

(五)縣經濟信息委負責確定人員對監控室進行值守。

第十條縣財政負責承擔監控系統傳輸線路租用、系統維護、監控運行等相關費用,其費用總額按煤炭“一費制”征收總額的10%核定按年劃撥縣經濟信息委用于保障系統運行。

第十一條涉煤鄉鎮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明確工作職責,加強對轄區煤礦企業的日常監管,確保轄區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二條各煤礦企業必須做好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的管理維護工作。

(一)不得擅自打開煤炭產量監控系統機柜,監控系統發生故障時必須立即向縣經濟信息委報告。

(二)嚴禁煤炭產量監控系統連接其他任何設備,對架空或預埋的線路必須采取措施進行保護,防止車輛碾壓及其它人為因素造成損害。

(三)不得私自更換煤炭產量監控系統設施設備及安裝結構,確需要更換或更改的,必須及時向縣經濟信息委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由營運商實施,并自行承擔費用。

(四)嚴禁人為斷電,人為破壞監控系統設施設備。煤礦停電時采用自備電源供電的,必須同時保證監控系統的正常供電運行。

(五)各煤礦企業必須制定有效管理措施,嚴禁出現丟失、人為破壞監控系統設施設備。

(六)必須及時完善相關設備設施,確保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必須積極支持協助有關單位對監控系統的安裝、調試、維修和例檢等工作,并為相關人員有效開展工作創造條件、提供方便。

(七)煤炭企業裝煤車輛必須上秤稱重,其中空車、重車各稱一次,不得重復稱重。煤礦企業必須要求運輸車輛辦理運煤ID卡、懸掛車牌,嚴格核對運煤車輛所持ID卡是否與車牌號一致。

(八)煤礦企業必須按日向縣經濟信息委申報煤炭銷售數量。

第三章稅費的征收及管理

第十三條稅收由稅收征管部門分別收取。規費由縣經濟信息委開具收費通知書,由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收取。規費逾期不繳納的,收取滯納金。

第十四條縣經濟信息委每天核對企業煤炭銷售情況,次月5日前,上一月各企業煤炭銷售量數據。

第十五條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強化綜合治理。

(一)縣發展改革委應于次月5日前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煤炭市場均價情況。

(二)縣經濟信息委應于次月5日前向同級稅務部門、財政部門提供上一月煤炭銷售數量情況。

(三)縣經濟信息委應協助相關部門催收規費。

(四)縣交通局負責牽頭組織對運煤車輛進行稽查。

(五)縣財政局負責按照“收支兩條線”原則,加強煤炭規費收支管理。

(六)縣審計局負責加強煤炭稅費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審計監督。

(七)各征收部門要嚴格依法征收煤炭稅費,確保應收盡收。

(八)縣監察局負責加強煤炭稅費征收和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對存在貪污腐敗行為,不依法征收煤炭稅費和貪污、截留、挪用煤炭稅費的部門及責任人,應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自用煤(企業生活用煤)、贈送煤(向福利院等非營利性機構贈送)等非銷售行為及煤渣清運必須實行“事前申報、事中監督”制度。

第十七條當煤礦企業采掘、地質、生產經營等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申報。申報的項目包括:

(一)采掘布置發生變化。

(二)準備工作面完成。

(三)回采工作面初采或將收尾時(收尾前3天)。

(四)回采或掘進工作面出現薄化帶、無煤區、斷層破碎帶等情況,可能影響當月產量的,出現變化后及時報告。

(五)其它需要及時申報的事項。

第十八條建立調查核實及聯合檢查制度。

(一)縣發展改革委負責調查核實企業銷售價格。

(二)稅務部門負責調查核實企業銷售收入。

(三)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核實企業采掘布置及采掘位置、地質構造等情況。

(四)涉煤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核實所轄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五)各單位建立聯合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生產經營、稅費征管、企業申報、采掘布置等情況進行聯合檢查。

第十九條企業煤炭產量按如下方法確定。

(一)采用企業申報,行業管理部門核準,相關單位核查的辦法核定煤炭企業產量。

(二)企業未申報或申報資料不真實,致使無法確定當月產量的,但能夠確定生產天數的,按當月最高日產量×當月實際采礦天數確定產量;技改、基建企業按當月最高日工程煤產量×當月實際作業天數確定當月產量。不能確定生產天數的,按當月實際天數計算。

(三)因煤炭產量監控系統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出現非煤礦企業因素導致的故障,維修期間的煤炭日產銷量按出現故障前10日的平均量計算;因煤礦企業管理不當,使煤炭產量監控系統設施設備丟失或人為破壞等因素造成監控數據丟失,在此期間的產銷量按丟失或損壞前30日內的最高日產銷量計算。

(四)采用“搭橋”等手段作假逃避產量監控的,按當月最高日產量的2倍×當月實際工作天數計算當月產量。不能確定實際工作天數的,按當月實際天數計算。

(五)監控系統值班人員每天必須與企業核對產銷情況,當發生不一致時,必須及時查找原因。

(六)嚴禁邊建設邊采煤行為。

(七)作業天數以視頻監控情況為準。

第二十條采礦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由稅務部門和財政部門具體出臺平衡稅賦的政策措施。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煤礦企業以各種名義或手段拒不安裝、阻礙安裝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的,由相關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雙倍賠償外,同時按相關法律法規追繳偷逃稅費并予以處罰,縣經濟信息委必須及時對煤炭產量監控系統進行維護,由煤炭企業造成的維修費用由煤礦企業承擔;煤炭企業需搬遷設備的,其費用自行承擔。

(一)人為剪斷電源線、信號線或改變線序的。

(二)破壞監控系統攝像頭、紅外線對射裝置、計算機管理軟件、視頻服務器、后備電源、光端機、光纖收發器、軌道計量設備、地磅計量設備、交換機、管線、光纖、尾纖及輔材等設備設施的;

(三)人為造成監控設備斷電的;

(四)改變監控組件結構的;

(五)破壞機箱鎖或機箱注水、高溫烘烤機箱的以及硬性破壞機箱的;

(六)裝置相關設備影響數據傳送和圖像監控及私自接入設備對網絡進行攻擊的;

(七)因管理不當,造成監控系統設施設備丟失的;

(八)擅自改變計量設備參數的;

(九)其它人為改變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結構和私自移動監控設備組件、造成數據失真和無法監控煤礦產量情況的。

第二十三條煤礦必須要求運輸業主辦理運輸車輛ID卡。非運煤車輛不得通過稱重通道,否則所產生的監控數據一律作為煤炭稅費計征依據。運輸車輛未上磅稱重計量或混裝混運不上磅稱重的,視為偷逃稅費,由相關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煤礦企業逃避、拒絕或以其它方式阻礙執法人員檢查,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一)向相關主管部門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二)拒絕執法人員檢查,轉移、隱匿、銷毀、更改有關證據和資料的;

(三)拒絕或阻礙執法人員記錄、錄音、攝像的;

(四)不接受執法人員依法檢查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條煤礦企業不據實申報煤炭產銷量,在規定期限內(每月10日前)不繳或少繳應繳稅費,或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拒絕阻礙執法人員檢查,造成相關部門無法準確計征依據的,由相關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稅務、經濟信息、發展改革、質監以及相關部門執法人員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或因失職瀆職造成國家稅費流失的,按黨紀政紀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鼓勵對煤礦企業和相關執法人員、涉煤鄉鎮監管人員違規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對最先舉報的人員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