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證件管理規章制度

時間:2022-01-06 04: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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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證件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促進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根據《省行政執法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執法權的機關或組織。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人員。指行政執法機關中直接承擔行政執法任務的正式工作人員。

沒有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取得行政執法資格。

第四條行政執法證件是表明行政執法人員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資格證明。

應當申領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印制、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分別核發的《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以下簡稱《行政執法證》凡在本市范圍內的行政執法人員。

須向當地人民政府登記備案后方可繼續使用該證件。行政執法人員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取得并由省級以上機關核發的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行政執法證件的核發和管理。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分別具體負責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工作。

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報送行政執法證件監督管理工作年度報告。

第二章申領、換領和補領

第六條申領《行政執法證》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能夠堅定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行政執法基本知識;

(三)熟悉本部門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

(四)忠于職守。盡職盡責;

(五)清正廉潔。不謀私利,秉公執法;

(六)行政執法人員應為本單位在編在崗人員。

第七條初次申領《行政執法證》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執法證申領表》

(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證明復印件;

(四)證明申領人員為行政執法機關直接承擔行政執法任務的正式工作人員的材料;

(五)按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申領《行政執法證》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參加政府法制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的行政執法基礎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考核。方可核發《行政執法證》

急需立即辦理《行政執法證》經領證機關證明,對于因情況緊急或者特殊原因。政府法制部門審核后,可以在證件辦理完畢后,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收回《行政執法證》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換領《行政執法證》

(一)行政執法崗位調整;

(二)執法內容、范圍發生變更;

(三)行政執法證》污損、殘缺。

換領《行政執法證》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行政執法證》

(二)行政執法證申領表》

第十條行政執法人員應妥善保管《行政執法證》《行政執法證》遺失的應當及時登報聲明作廢。申請補領《行政執法證》

補領《行政執法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遺失聲明證明材料;

(二)行政執法證申領表》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在《行政執法證》標明的執法種類和執法區域范圍內行使行政執法權。

已取得行政執法證件但因工作需要暫不從事執法工作的可以申請保留執法資格。

第十二條行政執法人員行使行政執法權時。表明身份。對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證》有效期為5年。證件期限屆滿時。交同級政府法制部門,由同級政府法制部門統一銷毀,換發新證。

第十四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人員年度執法檔案》實行執法人員、執法證件一一對應管理制度。

行政執法人員年度執法檔案》應包括:

(一)依法接受行政執法培訓情況表;

(二)文明執法情況表;

(三)行政執法人員違法違紀情況記錄;

(四)承辦案件被復議和訴訟結果。

第十五條實行行政執法證件年度注冊制度。領證機關應當于每年年底前。報當地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辦理注冊備案手續。

未參加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證件暫緩注冊;補考合格的予以注冊;補考仍不合格的不予注冊。持有《行政執法證》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參加政府法制部門單獨或者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的年度行政執法培訓和考核。

未經注冊或未通過注冊的應當收回《行政執法證》

第十六條實行行政執法人員離崗報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領證機關應當在10日內向政府法制部門報告。并將收回的行政執法證件上交政府法制部門注銷并統一銷毀:

(一)行政執法人員因崗位調整不再直接承擔行政執法任務的

(二)行政執法人員因調動、辭職、辭退、離退休或者其他原因離開行政執法崗位的

第十七條實行行政執法證件公告注銷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證件由政府法制部門統一予以公告注銷:

(一)行政執法人員離崗。

(二)行政執法證件遺失的

(三)行政執法證件未經注冊或未通過注冊的

第四章監督和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市、縣兩級政府法制部門代表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對所轄區內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政執法機關的負責人和法制機構的工作人員有權對本系統、本單位的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行使監督檢查權的人員。

由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統一負責辦理《行政執法監督證》聘請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的人數不超過30人。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可以聘請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知名人士、學者為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

比照《行政執法證》有關規定執行。行政執法監督證》核發和管理。

第十九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暫扣直至吊銷《行政執法證》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

(二)濫用職權。

(三)越權執法。

(四)違反程序。

(五)將行政執法證件交給其他人使用的

(六)儀容不整。

(七)持未經注冊的證件進行行政執法活動的

當年有兩起以上暫扣行政執法證件情形的應吊銷《行政執法證》情節輕微的可以暫扣《行政執法證》并參加不少于5日的離崗培訓。

第二十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員。發現所監督范圍內的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有本制度第十九條所述行為的可以在3日內要求同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依據本制度第十九條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暫扣、吊銷行政執法證。

暫扣行政執法證的時間不超過2個月。行政執法人員申請發還《行政執法證》必須經政府法制部門考核合格。

其所在行政機關還應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對受到暫扣或者吊銷行政執法證的行政執法人員。

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人員對暫扣、吊銷行政執法證有異議的可于收到有關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政府法制部門提出申訴。政府法制部門在接到申訴后15日內進行核查。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制度規定無證執法的由政府法制部門進行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