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新聞工作制度
時間:2022-11-26 0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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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輿論引導水平,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市新聞工作。建立高效、順暢、權威、快捷的新聞體系,為全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營造良好的新聞輿論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聞的主要內容
第一條新聞的信息主要包括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對外開放、城市建設、民生等領域適宜且需要統一、及時向社會的重要信息;市內發生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重大突發事件及處置情況;澄清涉及有關工作的誤解和疑慮,批駁謠言,消除不實或歪曲報道的影響;其他需向社會公布的信息。
二、新聞的形式
第二條新聞可采取新聞會、記者招待會、新聞通報、答記者問、新聞吹風會、接受媒體的采訪等形式進行。市委、市政府每半年召開1次新聞會,主要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進行,因突發公共事件或其他需要可隨時舉行。
三、新聞的組織實施
第三條市委、市政府新聞會由市委宣傳部(市外宣辦、市網宣辦)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包括確定新聞媒體并通知到會,協調安排記者現場或會后采訪,跟蹤新聞媒體報道情況和社會輿論反應等。
四、新聞的管理與審批
第四條全市新聞工作由市委宣傳部(市外宣辦)統一歸口管理、指導和協調。各級各部門未經授權不得擅自有關信息,需的信息資源應及時報市委宣傳部(市外宣辦)統一安排新聞。
第五條綜合性新聞稿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委宣傳部(市外宣辦)起草;專題新聞稿由牽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以鄉鎮(街道)、部門為主的新聞稿,由涉及單位和部門起草。新聞稿由相關新聞發言人負責呈有關領導審核把關。
第六條市委、市政府新聞會一般由市委宣傳部(市外宣辦)于前5天提出意見,內容涉及某一方面重要問題時,報市委、市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內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問題時,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批準。特殊情況隨時急事急辦。
第七條突發公共事件的新聞,按照《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新聞發言人及聯絡員
第九條新聞發言人的設立。市委、市政府新聞發言人分別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負責人擔任。各鄉鎮(街道)、市直各部門,都要按要求設立新聞發言人及聯絡員,報市委宣傳部(市外宣辦)備案,接受業務培訓,并且新聞發言人必須由領導班子成員擔任。新聞發言人應具備過硬的政治素質和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熟悉和了解本地、本部門工作,具有良好的表達、溝通能力,并有一定的新聞宣傳工作經驗并熟悉網絡知識。
第十條新聞發言人的職責。統籌并具體承辦本級、本部門新聞工作,根據授權新聞;研究分析涉及本地、本部門的社會輿情和熱點問題,有針對性地予以回應;開展涉及本地、本部門突發公共事件的輿論引導工作,及時準確地對外權威信息;積極關注網絡輿情,有效引導網上輿論;加強與媒體的聯系和溝通,接受記者采訪、問詢等。
六、新聞紀律
第十一條新聞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堅持新聞真實性原則,所的內容必須按照確定的統一口徑對外;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對內容涉密或涉及國家安全但又必須對外的,須經保密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二條新聞應嚴格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內容進行,不得隨意變更。如有變更,應重新報批。
第十三條被邀請的新聞記者應遵守新聞會的紀律和要求,服從組織者的安排。記者提問應按會內容、在相應范圍進行。對超越新聞會內容或與新聞會無關的提問,新聞發言人有權拒絕回答。
第十四條在新聞工作中有下列六種情況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或其他權力機關追究有關單位或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未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保密審查程序,致使國家秘密泄露或公開了不應公開的黨委、政府信息的;
2、應新聞而不,或未及時新聞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后果的;
3、無故拒絕、阻撓新聞媒體記者的合法采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后果的;
4、對于重大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災難、重大公共衛生事件、重大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不及時新聞,或故意虛假新聞,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后果的;
5、違反程序規定,擅自新聞,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后果的;
6、拒絕執行上級主管部門的新聞指令,或延誤時機,執行不力,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后果的。
本制度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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