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員服務環境建設管理細則
時間:2022-11-05 05: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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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效能革命,切實改進機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務水平,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服務環境建設督察員(以下簡稱督察員),是指由市紀委監察局聘請的,對本市各鎮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服務環境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專兼職人員。
第三條督察員主要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派人士、企業負責人等社會各界人士中聘請。督察員實行動態管理,每屆聘期為二年。聘任期滿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續聘,如到期未續聘即自然解聘。
第四條督察員的基本條件
(一)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堅定的政治信念,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熱心服務環境建設工作,關心時政,參政議政能力強,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
(三)有較強的責任感和事業心,善于開展監督,敢于大膽發表見解,樂于為群眾和企業排憂解難;
(四)實事求是,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公正廉潔,具有較為豐富的工作經驗;
(五)身體健康,有參加監督檢查和評議的時間和精力。
第五條市紀委監察局負責督察員的日常聯系和管理,及時向督察員通報服務環境建設工作推進情況,聽取督察員的意見建議。
第六條督察員的義務
(一)宣傳市委、市政府有關服務環境建設的政策、規定以及各部門加強服務環境建設的情況,讓社會各界全面了解和參與服務環境建設;
(二)對市委、市政府有關服務環境建設的政策規定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通過明查暗訪,了解并反饋各鎮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依法行政、勤政廉政、服務效率、工作作風方面的情況;
(四)收集和反映社會各界對服務環境建設的意見建議以及轉遞社會各界的投訴;
(五)深入調查研究,積極為市委、市政府開展服務環境建設工作建言獻策;
(六)積極參加市紀委監察局召集的督察員工作會議以及組織的其它相關活動;
(七)自覺遵守相關工作制度和工作紀律,保守工作秘密,廉潔奉公,不利用督察員身份謀取不正當利益。
(八)辦理市紀委監察局委托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督察員的權利
(一)根據市紀委監察局的安排對全市服務環境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開展評議;
(二)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影響服務環境建設的問題,有權對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進行詢問、質詢并提出整改建議;
(三)對影響服務環境建設的行為,有權按照規定對責任人或責任部門提出問責建議;
(四)了解、查閱與服務環境建設有關的文件資料;
(五)根據安排參加或列席有關服務環境建設方面的會議。
第八條督察員工作制度
(一)例會制度。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督察員工作例會,必要時可隨時召開部分或全體督察員工作會議。例會主要通報服務環境建設工作動態,聽取督察員開展督查工作情況的匯報,提出督查工作要求。督察員開展督查工作,應形成書面材料,準確反映社會各界對服務環境建設的意見建議,并提出糾正服務環境建設中存在問題的措施。
(二)聯系制度。督察員在市紀委監察局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具體由市效能辦負責聯系,組織開展督查活動。
(三)信息反饋制度。督察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和反映的問題以及轉遞的投訴,相關部門要認真辦理,并及時將辦理落實情況向督察員反饋。暫時落實不了的,也要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督察員。
(四)分組督查制度。督察員根據服務環境建設工作的需要組成若干個督查小組,每個小組設正副組長各一名,分組開展工作。
(五)定期報告制度。督察員每季度以書面形式向市紀委、監察局報告一次督查情況。各督查小組定期交流匯總督查情況,并定期向市紀委監察局書面報告工作開展情況。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督察員提出的意見建議以及轉遞的投訴置之不理或久拖不決,甚至挾私報復,違者由市紀委監察局視情進行問責。
第十條為加強對服務環境建設的督查,市紀委監察局將視工作需要抽調督察員參與明查暗訪活動,各相關單位要積極配合并大力支持。公務員之家
第十一條本制度由市紀委、監察局負責組織實施并解釋。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原丹紀發9號《關于印發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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