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制度范文

時間:2023-04-04 05: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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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制度

篇1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適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要求,切實加強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執法監察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8號),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設立國家土地總督察及其辦公室

國務院授權國土資源部代表國務院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設立國家土地總督察1名,由國土資源部部長兼任;兼職副總督察1名,由國土資源部1名副部長兼任;專職副總督察(副部長級)1名。國家土地總督察、副總督察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土地督察制度。

在國土資源部設立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正局級)。主要職責是:擬定并組織實施國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具體辦法和管理制度;協調國家土地督察局工作人員的派駐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國家土地督察局的工作;協助國土資源部人事部門考核和管理國家土地督察局工作人員;負責與國家土地督察局的日常聯系、情況溝通和信息反饋工作。

二、向地方派駐國家土地督察局

由國土資源部向地方派駐9個國家土地督察局,分別是:國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督察范圍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國家土地督察沈陽局,督察范圍為: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及大連市;國家土地督察上海局,督察范圍為: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及寧波市、廈門市;國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督察范圍為:江蘇省、安徽省、江西省;國家土地督察濟南局,督察范圍為:山東省、河南省及青島市;國家土地督察廣州局,督察范圍為: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及深圳市;國家土地督察武漢局,督察范圍為:湖北省、湖南省、貴州省;國家土地督察成都局,督察范圍為:重慶市、四川省、云南省、自治區;國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督察范圍為: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為正局級,每個國家土地督察局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和國家土地督察專員(司局級)若干名。根據工作需要,國家土地督察局可以適時向其督察范圍內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派出國家土地督察專員和工作人員進行巡視與督察。

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國家土地總督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主要職責是:監督檢查省級以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落實情況;監督省級以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執法情況,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監督檢查土地管理審批事項和土地管理法定職責履行情況;監督檢查省級以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貫徹中央關于運用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要求情況;開展土地管理的調查研究,提出加強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議;承辦國土資源部及國家土地總督察交辦的其他事項。

依照法律規定由國務院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事項,省級人民政府在報國務院時,應將上報文件同時抄送派駐地區的國家土地督察局。派駐地區的國家土地督察局發現有違法違規問題的,應及時向國家土地總督察報告。依照法律規定由省級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事項,應及時將批準文件抄送派駐地區的國家土地督察局。派駐地區的國家土地督察局發現有違法違規問題的,應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糾正意見。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派駐地區的國家土地督察局應及時向其督察范圍內的相關省級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見。對整改不力的,由國家土地總督察依照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被責令限期整改地區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審批。整改工作由省級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結束對該地區整改,由派駐地區的國家土地督察局審核后,報國家土地總督察批準。

三、人員編制

國家土地督察行政編制360名,其中,副部長級(國家土地專職副總督察)領導職數1名,司局級領導職數67名。國家土地督察行政編制在國土資源部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外單列。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和派駐地區的國家土地督察局的具體編制方案另行下達。

四、其他事項

(一)要嚴格國家土地督察局及其工作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防止失職、瀆職和其他違紀行為。國家土地督察局的人員實行異地任職,定期交流。國家土地督察局不認真履行職責、監督檢查不力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二)派駐地區的國家土地督察局負責對其督察范圍內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不改變、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管理職權。

(三)派駐地區的國家土地督察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不直接查處案件。對發現的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違法違規問題,由國家土地總督察按照有關規定通報監察部等部門依法處理。

篇2

摘 要:供電企業做好督查督辦工作,對于提高執行力、推動工作落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現結合自己的工作崗位,談談基層縣公司做好新形勢下督查督辦工作的一些個人想法。

關鍵詞:電力;督查督辦;工作;執行力

當前,在全省“同質競爭,競相發展”的大背景下,放眼全省坐標系,新一輪的你追我趕、爭先進位新正在掀起,如何完成全年目標任務?如何開創公司發展新局面?如何實現“治理現代、走在前列”發展目標?目前,在整體工作推進中,部分干部員工還存在“自我滿足感”意識強烈,對形勢判斷不準,對改革認識不足,對市縣一體化內涵和實質理解不深,不想也不愿去轉變思想觀念,仍存在被動接受情緒,主動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意識不高,工作創新不足,服務意識不強;部分干部員工對上級和公司工作部署存在“推、拖”的現象,即使執行也存在“不到位、不及時”的情況。執行力衰減造成了部分工作推進不力、成效不佳,執行力缺失已成為制約持續發展的“瓶頸”。

因此,以督察督辦倒逼執行落地,繼而轉化為強化執行的新常態,形成主動作為的良好局面顯得尤為重要。

一、當前督查督辦工作存在的問題

存在反應速度不夠快、督查督辦力度不夠大、實際效果不夠明顯,督查督辦情況存在“三多三少”,即表面情況多、深層情況少,正面東西多、負面東西少,抽象問題多、具體問題少,致使督查督辦的權威沒有真正樹立起來。落實不好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

1.抓督查督辦的環境不夠寬松。一些部門單位習慣于報喜不報憂,對反映存在的問題有抵觸情緒;

2.有的督查督辦人員怕得罪人,缺乏敢督善查力辦的勇氣和智慧;

3.督查督辦機構規格低、條件差,制約了督查督辦工作的開展;

4.督查督辦的大格局沒有形成,多數時候是督查督辦部門單兵作戰,一些部門認為督查督辦只是辦公室的事,與自己無關。

二、抓好督查督辦“六個環節”

1.立項。對省市或公司領導批示,都要進行登記立項,寫明來文機關、收文日期、內容等摘要。

2.擬辦。督查件登記立項后,辦公室主任要提出擬辦意見,包括承辦單位、轉辦時間、辦理要求、辦結時間、反饋形式等,報請有關領導批示。有些督查件,領導已有了明確的批示意見,可直接按照領導批示轉承辦單位承辦。

3.辦理。根據督查件的內容,辦理分為轉辦、協辦、自辦三種形式。無論哪種形式,承辦單位都應按督查通知要求積極辦理。需要注意的是,督查通知在附領導批示或轉辦的復印件時,對那些涉及z查舉報揭發問題的原件及檢舉人要求保密的,可采取摘錄的形式,不能將原件轉到被檢舉人手中。對一些問題比較復雜,需要幾個部門或單位共同辦理的,應明確牽頭單位;如屬于各承辦單位之間有分歧的,辦公室應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善于引導,把不同意見統一到黨的方針、政策和上級要求上來;辦公室協調不了的,可請有關領導出面協調,有些問題一次協調不成,要組織多次協調,直到問題解決為止。

4.催辦。督查通知發出后,辦公室工作人員要定期與承辦單位或部門聯系,及時掌握辦理情況,加強具體指導。規定辦結期限的,必須如期辦結;未規定期限的,也要抓緊辦理,盡早辦結;確實難以如期辦結的,應要求承辦單位及時通報進度情況,做到:緊急事項及時催,難度大的事項反復催,辦結時間長的事項定期催,拖著不辦的事項直接找承辦單位領導催。催辦方式,可以用電話,可以發《查辦件催辦單》,也可以直接面對面催辦,催辦情況要有記錄。

5.結案。督查有了結果,承辦單位應及時向辦公室作書面匯報。辦結匯報經辦公室初步審核,并經領導審閱同意后,即可結案。如果辦理結果不符合要求,辦公室應向承辦單位提出建議,或退回重辦、補辦。

6.反饋。督查件結案后,辦公室要本著“事事有結果、件件有回音”的原則,搞好反饋工作。屬上級機關交辦的事項,要做專題報告;督查件涉及面較大、內容較重要的可以編發簡報,分送有關領導和單位;本單位領導交辦的事項,可將承辦單位的辦結匯報直接呈送領導閱示。

三、辦公室督辦與專業職能部門督辦相結合

督察督辦不僅要督辦結果,也要督辦過程,更要對督辦結果進行準確評價。在當前各項重點工作中,由于督辦事項大量涉及到運維檢修、營銷管理等技術性相對較強的專業工作,辦公室人員因專業知識相對缺失,容易造成對工作完成情況無法進行準確評估而產生漏項或督辦不到位現象。因此,在辦公室作為督辦執行主體的基礎上,將辦公室督辦與專業職能部門督辦相結合,將督察督辦的執行主體擴大到專業部門,能夠避免類似情況的發生。

1.對于需要多專業協同且任務周期較長的年度、季度和月度重點工作,上級或公司領導交辦的臨時性重要工作等事項,如同業對標、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等工作內容,以辦公室為主體進行全過程督察督辦。

2.對涉及運維檢修、營銷管理等技術性相對較強的專業工作事項,辦公室作為牽頭部門、各專業部門作為責任部門對工作進行督辦。如配電網圖實相符工作責任部門為運維檢修部。該項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要求高,運維檢修部作為該項工作的督察督辦執行主體,負責對工作完成質量、時間節點等開展督辦,并將督辦情況反饋至公司辦公室,由辦公室對督辦情況和完成情況進行二次督辦。

通過以上兩者相結合的方式,能夠提升督辦工作的質量,尤其是對所督辦的純專業工作完成成效進行有效評估和評價。

四、建立完善督查督辦工作長效機制

1.完善督查督辦通報制度。實行督查督辦工作周例會通報和月度例會通報制度。對決策督辦事項,采取適時通報工作進度,以督促工作落到實處;對專項督查督辦和集中督辦事項,繼續采取定期通報形式予以推動;對工作中存在敷衍塞責、推諉扯皮甚至存在弄虛作假現象的隨時通報批評。

篇3

關鍵詞:東寧縣;檢察院;督察

中圖分類號:DF83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26-0251-02

東寧縣人民檢察院十分重視檢務督察工作。他們對督察過程中的每個步驟、環節,做到準備充分、程序嚴謹、找準重點、整改到位、著力創新,確保檢務督察工作取得實效。

一、準備工作早入位,把握全局

欲善其事,先利其器。《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工作暫行規定》施行后,該院認真做好前期準備工作。一是認真組織學習,提高督察能力。該院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組織檢務督察人員認真學習。要求督察人員做到思想上始終清醒,政治上始終堅定,作風上始終務實,準確把握檢務督察工作新要求。同時,還有針對性地學習了被督察部門的業務知識和相關政策法規。通過近三個月學習,督察人員一致感到:在督察工作中既有了政治高度、政策依據,又能從實際出發,不說外行話;既有宏觀上的把握,又有具體問題的分析;既能發現存在的問題,又能提出專業性的督察意見和建議。二是全面了解被督察部門情況,確定督察工作重點。督察準備前期除了由被督察科室介紹情況外,該院還通過紀檢監察、政工和檢察委員會辦公室了解被督察部門、干警及辦案有關情況,做到心中有數。還有效利用本院網絡督察系統等其他手段盡可能多地收集督察信息。2009年2月初,督察人員通過檢委會辦公室收集信息時了解到,通過一段時間的執法檢查,辦案人員在執行實體法和程序法過程常出現的問題已基本杜絕,但卷宗裝訂順序等小問題還時有發生。掌握到這一情況后,該院檢務督察辦立即確立了本季度業務督察重點是督察業務部門一季度以來辦理的卷宗質量,并對督察中發現的問題進行了通報、發出督察建議并督促其進行整改。目前,通過檢委會辦公室了解到,被通報的問題均無再次發生,卷宗質量較從前有大幅提高。三是結合階段性重點工作,找準突破口。按照正規化管理的要求,結合全市開展治慵治懶整治活動,特別是1月3日高檢院副檢察長張耕指出今年檢務督察工作突出三個重點之一:以端正執法作風為重點,對遵守檢容風紀的情況進行督察。院黨組決定以隊伍建設為突破口,加強督察紀律作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升檢察職業形象。制定了日常督察制度,規定由值周檢察長與紀檢、檢務督察員組成的督察組,依據《東寧縣檢察院過錯行為問責暫行辦法》進行每日督察。目前,全院已基本杜絕無故遲到早退等違紀現象。

二、工作程序要到位,把握節奏

從督察組擬定督察計劃、進駐被督察部門到綜合運用各種方法開展督察,一直到最終形成一個全面的督察報告,這些基本的步驟環節是督察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的基本要求。在實踐中,該院既遵守程序又不拘泥于程序,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運用督察方法,掌控節奏,突出重點。一是在督查辦案質量時,一方面通過借用檢委會辦公室季度執法檢查這個載體,采取聯合檢查的形式,來解決個案督察跟蹤監督不到位的問題。另一方面,通過創設“執法辦案三色預警”系統,對辦案質量的督察中發現的案件質量問題進行通報,并依據問題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參照相關規定對辦案人員進行處罰。二是為廉政督察開設“綠色督察通道”。規定廉政督察允許“三個可以”:即必要時督察組可以不預先向檢察長報告開展督察、可以以檢務督察規定的任何方式接觸科室工作、可以對干警八小時以外的社交活動現場督察?!叭齻€可以”由于其時間和場合的不確定性,使干警更加注意規范自已的行為。正如督察時干警的一句話:只要一想到“綠色督察”隨時會出現,我們對自己的行為就先自律了。

三、監督檢查不越位,把握力度

檢務督察與查辦紀檢案件、干部考察、執法檢查、巡視工作等其他監督手段,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如何把握好分寸、尺度,既積極履行職責又不越位?因此,該院突出督察警示性的特點,確定了“四有三無”:“四有”即檢務督察有“知、查、報、建”四項職能(對各科室履職情況的知情權、對重點案件和工作的檢查權、對督察發現的客觀事實的匯報權、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建議權);“三無”即督察工作無介入業務工作的指導權、無選拔任用干部的建議權、無查處違法違紀人員的辦案權。檢務督察立足警示,把警示寓于督察之中、體現在督察過程中,不干涉被督察科室具體工作,不干擾被督察科室正常工作秩序;體現在能夠發現問題,幫助被督察科室改進工作,促進發展和推動工作。一年來,該院檢務督察工作在既不影響科室工作的前提下,對業務科室在執法過程中易出現的環節進行督察,幫助其提高了執法質量。

四、指導工作不錯位,把握角色

實踐中,該院摸索并制定了督察工作“象形模式”,以此來規范和要求檢務督察工作:督察工作要作為一面鏡子,全面梳理分析存在的問題;要作為一把尺子,按照上級有關規定來全面衡量各項工作。督察人員要作為一名良醫,為被督察對象會診把脈,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建議,對癥下藥。督察工作不能片面,既要努力摸清、找準存在的突出問題,也要發現好的典型和經驗,予以推廣,擴大督察成果。督察人員也要作為一個模范,嚴于律已,以身作則,為人表率。只有正確認清自已的位置,把角色定位準確,才能集中精力保障督察工作的完成。“象刑模式”的運用,進一步明確該院檢務督察工作的作用和地位,使其形成了在紀檢監察和檢務督察的各自領域既相互配合,又互不干擾的有序局面。

五、方法創新要進位,把握標準

篇4

關鍵詞:檢察機關;自身監督;檢察改革

中圖分類號:D924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949X(2010)-09-0030-02

一、樹立正確的司法理念是強化監督、推進檢察改革的思想前提

思想是行動的指南,理念是思想的精髓,樹立正確的司法理念是一切檢察工作的先行條件,沒有正確的司法理念,就無法從檢察機關自身開始監督自我、發展自我,無法推進檢察改革的順利進行。

首先,樹立"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服務意識。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但歸根結底是為人民群眾服務,為保障人民群眾利益而設置的國家機器,在現代社會,任何國家機器都應該以人為本,以民為天,檢察機關不是人民群眾的對立面,而是站在群眾的位置,為人民服務。這就是服務意識。但在實踐中有少數人民檢察院建立制度、制定規定常常把方便自己執法甚至是自身經濟利益放在第一位,例如,據高檢院此次通報,2010年元旦前陜西省某縣反貪局以發放反腐臺歷的名義按每本20-30元的價格進行攤派,經媒體曝光后引起輿論高度關注。這些做法影響了檢察機關在社會上的影響力與公信力,違背了"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服務理念,所以必須得到必要的重視和修正。

其次,樹立內部程序意識,破除"慣例"思維。程序意識是檢察機關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檢察機關進行自身監督的前提基礎。"慣例"思維則是檢察機關進行自身監督的"攔路虎",是進行檢察改革的天然阻礙。"正常情況是,法的制度并非由于存在著強制的保障才在現實中在經驗'適用',而是它的適用作為'習俗'已經扎了根,'約定俗成',而慣例又往往對公然偏離它的舉止表示不造成。"[1]現階段,在檢察機關的工作中往往存在按"慣例"辦事的做法,并無法律的明文依據。但作為司法機關的檢察機關任何行為都應該是有章可循的,有法可依的,這樣的"慣例"既然沒有法律依據,就不符合嚴格現代法治精神,所以必須摒棄,要樹立現代司法理念,嚴格按法律規定去辦案、按制度規范去執法,用規范保證公正。只有樹立了內部規范意識,才能更加便利的做好自身監督,只有破除了"慣例"思維,才能更加順利的推進檢察事業的改革與前進。

最后,強化檢察機關自身監督意識,破除消極不作為觀念。司法機關具有被動性,但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卻具有相對的獨特性。檢察機關的內部職能部門必須主動了解情況、發現線索,從自身開始確立"主動"意識,不能被動地等待移送線索和案件,甚至不認真履行法定職責,該立不立、該捕不捕、該訴不訴、該抗不抗,這些都是違背檢察機關職責的,必須破除和改正。我們應該樹立不作為也是違法的意識,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綜合運用各種法律手段和措施,加大內部監督力度。

二、建立良效的考核體系是強化自身監督,推進檢察改革的創新舉措

考核不是目的,只是一種手段。建立有效的考核體系其本身就是一種自我監督和約束的制度,在考核中自我監督,在監督中自我考核,兩者良性互動。

考核是指對各種案件的審理按照一定標準進行嚴格的審查考評,由負責案件質量管理工作的綜合部門,對各部門考核的優秀、合格、不合格的結果作出綜合分析報告,總結經驗,找出差距,確定下一年度的質量目標[2]。

在現有檢察體制不變的前提下,辦案考核體系應嚴格按照《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有關辦案規則,在現有制度的基礎上,確定檢察機關辦案考核體系的框架。筆者認為可以考慮設置一個專門負責案件質量考核的機構,[3]從案件數量、辦案效率、程序遵守、案件效果等多個角度制定嚴格的案件考評標準,由該業務機構按照統一標準對案件質量定期考核,同時對業務部門的辦案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這樣就可以不斷促進業務部門確保案件質量的自覺性,使辦案人員內心形成明確的質量尺度,內部形成相對統一的辦案標準,不斷提升業務部門規范化執法水平。

其實,考核作為一種強化自身監督的手段與方式,是值得探索和推廣的,在實踐中建立和完善考核機制,是不斷加強檢察機關自身內部監督的一種有效形式,是推進檢察改革的創新舉措。

三、提高隊伍的綜合素質是強化自身監督,推進檢察改革的后備源泉

任何一個集體的成長與發展都是由其每一個個體本身的素質所綜合決定的。但要提高整個隊伍的素質,一直以來是一個非常艱巨而繁重的任務。檢察機關作為司法機關,對人員的要求更為嚴格,提升其隊伍綜合素質更是一個龐大的、長期的而且細致的系統工程。

首先,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教育檢察干警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引導檢察人員正確看待手中的權力,增強公正執法、廉潔從檢的意識,然而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貴州某縣院反貪局長為其朋友競爭一個重要崗位竟然出策找理由查辦競爭對手,從而使其友得以順利上崗,該反貪局長因此受賄17余萬,從中可見增強干警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是何等重要與緊迫,檢察機關應該教育廣大干警在履行檢察職能活動中,自覺地將自己的行為納入以忠誠、公正、清廉、嚴明為核心的職業道德中來。自覺接受各個層面的監督制約,維護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的權威和公信力。

其次,要從加強整頓和規范檢察執法活動、統一執法思想,預防和減少檢察人員違法辦案違法亂紀,健全職業道德、執法紀律規范,約束檢察人員濫用檢察權出發,制定職業道德規范、工作紀律,不斷地完善和健全執法責任制度、錯案責任追究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辦案紀律、廉潔從檢紀律、包括檢容風紀在內的各項制度和規范。

四、完善紀律督察隊伍是強化自身監督,推進檢察改革的組織保證

要強化自身監督,推進檢察事業改革,就必須要有一支專門化的督察、評查隊伍。首先,筆者建議將檢務督察與紀檢監察的事后監督進行有機結合,以取得更加良好的自身監督效果,并且由兩者分別向檢察長、檢察院黨組負責報告工作。對于那些沒有專門紀檢監督機構的檢察院,可以發揮已設置的專職委員的作用,由專職委員承擔紀律監督者的職能,向檢察委員會負責和報告評查工作情況。另外,紀檢監察和檢委會之間應該建立協調聯系制度,前者在發現因為違法亂紀有可能導致錯案的,可以向檢委會通報,便于審查和糾正,后者在對辦案流程、辦案質量監督中發現人員違法亂紀的應向紀檢監察部門通報。

其次,積極探索建立檢務督察制度體系。檢務督察是指"檢務督察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律和規定對督察對象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章守紀、檢風檢容等方面進行的監督檢查和督促落實"。強化對檢察權行使的內外部監督制約是法治社會的必然趨勢。實踐證明,檢務督察是加強檢察機關內部監督機制建設的有效途徑,是推進檢察工作法治化、規范化、科學化的重要力量。當前形勢下,應該配強檢務督察隊伍,建立了以專兼職督察員并存、兼職為主的混合型督察隊伍,為檢務督察配備專職督察員,并從業務骨干和兼職紀檢監察員中選任兼職督察員若干名,在督察員力量和質量上予以確保 [4]??梢哉f,檢務督察制度是解決檢察權運行中的事前、事中動態監督相對薄弱狀況的有效制度,是檢察機關強化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完善對檢察權行使的監督制約的一項重要舉措。

五、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是強化自身監督,推進檢察改革的實現形式

時代是發展的,法律是時代的一部分。法律必然要進行不斷的修正以適應新的形勢和新的要求。

法治社會最主要的特征是機制的法律化和條文化進而制度化。強化自身監督不僅僅需要檢察機關建立相關機構和配置相關人員,更需要制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規范和約束,以便形成制度。

我們認為為了強化檢察機關的自身監督,在修改相關法規時,應該考慮到以下幾個方面:充分發揮內部業務職能部門監督職能;充分實現內部紀檢、財務部門監督作用;有效發揮工作機制監督職能;加強上級檢察機關的縱向監督。筆者建議,適時對1983年修訂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1998年制定的《關于完善人民檢察院偵查工作內部制約機制的若干規定》進行適當修改,細化內部監督主體、方式和法律責任等,切實執行內部監督制約各項規定,完善相關配套規范文件。

毫無疑問,法律法規的建立與完善是一種制度的確立或發展,強化檢察機關自身監督,同樣也需要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正與完善,這些工作的進行,實際也是推進檢察事業改革的一種實現形式。

在當代中國司法體制改革中,強化檢察機關自身監督,是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推進檢察機關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必由之路,是推進檢察事業改革的必然選擇。因為我們知道,檢察機關肩負著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服務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大局的重大責任和神圣使命,要履行好國家法律和人民賦予的權力,在實施對外法律監督的同時,必須加強和完善檢察權運行的自身內部監督與制約機制,做到自身監督的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5],只有這樣才能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浪潮中,更好推進檢察改革的新發展。

參考文獻:

[1][德]馬克斯?韋伯.經濟與社會(上卷)[M].林榮遠譯,商務印書館出版社,1997:369-370.

[2]李永善,淺談基層檢察機關自身監督制約機制的健全和完善[N]湖南檢察網,hnjcy.省略/newsShow.aspx?newsTypeId=23&newsId=11358

[3]楊平.檢察機關內部監督機制的理性思考及制度完善[J].西部法律評論,2009(1)

篇5

為了有效推進××區的城市管理依法行政工作,確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防止執法違法的事件發生,最大限度保護行政執法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區城管局于今年成立了以局長蔡新林任組長,分管副局長鄭利華任副組長,局綜合執法科、政工人事科、目標督查科為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行政執法督察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綜合執法科,科長尹宏任辦公室主任,劉繼麗、廖福安、劉玉梅同志為督察員,負責全局行政執法督察的日常工作。

二、建立制度落實責任

為保障行政執法督察工作有效地開展,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制定了《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工作職責》、《行政執法督察人員工作職責》,并制定了××區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督察辦法》,辦法對督察的范圍、督察方式,督察內容做了詳盡的規定和布署,使工作有目標、有標準、有要求、有獎懲,在日常工作中有專人定期、不定期開展效能督察,并將督察結果及時通報,保證了規章制度落到實處。

三、加強宣傳轉變觀念

為嚴格執法紀律,進一步提升城管形象,實現爭創一流的城管執法隊伍目標,我局始終把執法督察工作看作是一項直接關系到是否依法執法、文明執法,能否提高城管形象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

1、今年以來,我局結合創建全國文明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了一系列“城管進社區、送法下鄉”的法律法規宣傳活動,以進社區挨家逐戶的宣傳方式,大力宣傳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和知識,精心構建社會參與城市管理的平臺,廣泛發動市民群眾積極參與城市管理實踐活動。

2、根據年初制定的《××區城管局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培訓工作實施方案》,一是就城市管理當前面臨的形勢、任務及對策;依法行政和城管執法的難點問題;行政執法、處罰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行政執法責任制等進行了專題講座。二是定期開展專業法律、法規知識培訓,進一步提升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內容熟悉度,掌握實施行政處罰的基本工作程序和基本業務技能、管理標準,提高應知應會能力。三是通過執法文書使用制度培訓,建立了案卷評查制度,對不符合要求的案卷及時進行糾正,保證辦案質量和案卷歸檔水平。進一步提高執法人員對城管工作的正確認識和理解,端正心態,樹立信心,完善工作方法,提高應變能力。四是多次組織全局執法人員認真學習相關《××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關于敬禮、告知、執法的程序規定》、《××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督察工作考評辦法》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紀律督察暫行辦法》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并給各派駐鄉鎮執法中隊轉發了《關于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期間大力開展文明執法嚴肅執法紀律的通知》,要求大家統一思想和認識,轉變執法觀念,認真履職到位,文明執法。

四、理清依據明確職能

重點抓了三項工作:一是梳理執法依據,推行公開透明。按執法行為的種類,如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分別將每項執法依據進行了篩選梳理,細化到具體條款和標準,理清職權7大類162項,并通過區城管局網站,將梳理結果全部向社會公布。二是規范自由裁量權,推動執法標準化。對《四川省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處罰標準進行分類量化,縮小了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幅度和標準,上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三是加強業務指導,規范執法行為。用于指導執法隊員的執法行為,推動了執法工作的規范化。

五、嚴格程序確保質量

從八個方面明確規范執法內容和標準:即執法權限合法、執法程序合法、違法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標準、執法言行規范、文書填寫規范、執法監督有力和檔案管理規范。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進一步細化了一般程序、簡易程序的執法流程和審批步驟,加強了案件辦理的審核監督,促進了辦案質量的提高。

六、嚴格督察,成效明顯

1、在隊伍自身建設方面,我們始終圍繞“外樹形象、內強素質”搞好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嚴格隊容風紀,要求執法人員持證上崗、著裝整齊,切實達到儀容端正、風紀嚴謹、統一規范的管理要求,局行政執法督察辦將行政處罰案件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以及執法人員上崗執勤執法的規范操作程序繪制成掛圖,使每個隊員能夠熟記業務技能和上崗要求,從源頭上防止執法違法現象發生。經常在執法隊伍內部開展警示教育活動,結合省內外城管工作的典型案例,引以為鑒,防止和避免執法違法行為發生。

2、現場執法督察方面,一是局屬行政執法大隊每次重大活動或者整治行動,局領導都親到現場進行指揮,督察工作人員監督到位,即時指出問題,對不按要求著裝、不按“三步走”程序執法的個別人員進行嚴肅批評并記錄在案,并下發督察建議書;二是加強對派駐中隊的督察。重點督察是否按要求著裝、是否按程序執法、有無不作為現象、有無吃拿卡要現象等,對存在的問題以督察通報的形式要求其進行立即整改,并將結果納入年底對各派駐中隊的目標考核中。今年,我局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共對6次重大綜合整治行動進行了全程監督;日常監督檢查共計25次發出督察建議書12份。

2009年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督察工作,在規范城管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和監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認真履行職責、保護行政執法相對人合法權益、防止和糾正不依法執法、不文明執法、不認真履行法定職責等方面收到了一定的成效,為實現認真履行職責、提升城管執法隊伍形象、建立和諧城管的目標提供有力保障。

七、2010年行政執法督察工作思路:

1、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市委十一屆六次全會精神,結合全省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繼續加大執法督察工作力度,把行政執法督察各項規章制度真正落到實處。

2、加強對各派駐鎮執法中隊行政執法的監督和指導,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篇6

一、領導重視,機構健全

為了有效推進*區的城市管理依法行政工作,確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防止執法違法的事件發生,最大限度保護行政執法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區城管局于今年成立了以局長蔡新林任組長,分管副局長鄭利華任副組長,局綜合執法科、政工人事科、目標督查科為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行政執法督察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綜合執法科,科長尹宏任辦公室主任,劉繼麗、廖福安、劉玉梅同志為督察員,負責全局行政執法督察的日常工作。

二、建立制度落實責任

為保障行政執法督察工作有效地開展,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制定了《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工作職責》、《行政執法督察人員工作職責》,并制定了*區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督察辦法》,辦法對督察的范圍、督察方式,督察內容做了詳盡的規定和布署,使工作有目標、有標準、有要求、有獎懲,在日常工作中有專人定期、不定期開展效能督察,并將督察結果及時通報,保證了規章制度落到實處。

三、加強宣傳轉變觀念

為嚴格執法紀律,進一步提升城管形象,實現爭創一流的城管執法隊伍目標,我局始終把執法督察工作看作是一項直接關系到是否依法執法、文明執法,能否提高城管形象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

1、今年以來,我局結合創建全國文明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了一系列“城管進社區、送法下鄉”的法律法規宣傳活動,以進社區挨家逐戶的宣傳方式,大力宣傳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和知識,精心構建社會參與城市管理的平臺,廣泛發動市民群眾積極參與城市管理實踐活動。

2、根據年初制定的《*區城管局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培訓工作實施方案》,一是就城市管理當前面臨的形勢、任務及對策;依法行政和城管執法的難點問題;行政執法、處罰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行政執法責任制等進行了專題講座。二是定期開展專業法律、法規知識培訓,進一步提升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內容熟悉度,掌握實施行政處罰的基本工作程序和基本業務技能、管理標準,提高應知應會能力。三是通過執法文書使用制度培訓,建立了案卷評查制度,對不符合要求的案卷及時進行糾正,保證辦案質量和案卷歸檔水平。進一步提高執法人員對城管工作的正確認識和理解,端正心態,樹立信心,完善工作方法,提高應變能力。四是多次組織全局執法人員認真學習相關《*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關于敬禮、告知、執法的程序規定》、《*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督察工作考評辦法》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紀律督察暫行辦法》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并給各派駐鄉鎮執法中隊轉發了《關于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期間大力開展文明執法嚴肅執法紀律的通知》,要求大家統一思想和認識,轉變執法觀念,認真履職到位,文明執法。

四、理清依據明確職能

重點抓了三項工作:一是梳理執法依據,推行公開透明。按執法行為的種類,如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分別將每項執法依據進行了篩選梳理,細化到具體條款和標準,理清職權7大類162項,并通過區城管局網站,將梳理結果全部向社會公布。二是規范自由裁量權,推動執法標準化。對《四川省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處罰標準進行分類量化,縮小了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幅度和標準,上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三是加強業務指導,規范執法行為。用于指導執法隊員的執法行為,推動了執法工作的規范化。

五、嚴格程序確保質量

從八個方面明確規范執法內容和標準:即執法權限合法、執法程序合法、違法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標準、執法言行規范、文書填寫規范、執法監督有力和檔案管理規范。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進一步細化了一般程序、簡易程序的執法流程和審批步驟,加強了案件辦理的審核監督,促進了辦案質量的提高。

六、嚴格督察,成效明顯

1、在隊伍自身建設方面,我們始終圍繞“外樹形象、內強素質”搞好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嚴格隊容風紀,要求執法人員持證上崗、著裝整齊,切實達到儀容端正、風紀嚴謹、統一規范的管理要求,局行政執法督察辦將行政處罰案件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以及執法人員上崗執勤執法的規范操作程序繪制成掛圖,使每個隊員能夠熟記業務技能和上崗要求,從源頭上防止執法違法現象發生。經常在執法隊伍內部開展警示教育活動,結合省內外城管工作的典型案例,引以為鑒,防止和避免執法違法行為發生。

2、現場執法督察方面,一是局屬行政執法大隊每次重大活動或者整治行動,局領導都親到現場進行指揮,督察工作人員監督到位,即時指出問題,對不按要求著裝、不按“三步走”程序執法的個別人員進行嚴肅批評并記錄在案,并下發督察建議書;二是加強對派駐中隊的督察。重點督察是否按要求著裝、是否按程序執法、有無不作為現象、有無吃拿卡要現象等,對存在的問題以督察通報的形式要求其進行立即整改,并將結果納入年底對各派駐中隊的目標考核中。今年,我局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共對6次重大綜合整治行動進行了全程監督;日常監督檢查共計25次發出督察建議書12份。

2009年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督察工作,在規范城管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和監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認真履行職責、保護行政執法相對人合法權益、防止和糾正不依法執法、不文明執法、不認真履行法定職責等方面收到了一定的成效,為實現認真履行職責、提升城管執法隊伍形象、建立和諧城管的目標提供有力保障。

七、2010年行政執法督察工作思路:

1、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市委十一屆六次全會精神,結合全省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繼續加大執法督察工作力度,把行政執法督察各項規章制度真正落到實處。

2、加強對各派駐鎮執法中隊行政執法的監督和指導,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篇7

關鍵詞:檢察權;內部監督機制

一、檢察權運行內部監督機制的架構

檢察機關以職能配置為根本,通過督查案件和追究責任人,形成內部監督體系。

(一)以完善職能配置為基礎,構建內部監督機制

為規范檢察權行使,自20世紀80年代后期開始,高檢院以內部職能的分離為突破口將偵查權、批捕權、權分離,把偵查、審查批捕、等職能分別由不同的部門行使,改革了實行多年的偵、捕、訴合一的辦案模式,以便加強檢察機關的內部監督和自我約束機制;明確對自偵案件的立案監督,由偵查監督部門、公訴部門對本院偵查的案件的變更、撤銷強制措施等活動進行監督。明確規定了指令糾正、交辦、重大案件備案、報批等制度,以加強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的領導和監督。完善對職務犯罪偵查的內部監督,如規定對自偵案件的批捕權上調一級等,構建多環節、多層次的職務犯罪偵查制約模式。

(二)以對案件的監督為目標,促進和提高執法辦案的規范化

推行“檢務公開”制度,增大了檢察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了檢察機關公正執法。制定加強案件管理的專門性規定,明確規定 “對辦案質量進行動態監督,建立辦案質量預警機制”。建立檢務督察制度,通過在檢察機關內部建立專門機構行使監督職責,督促偵查權、批捕權、公訴權等權力在法定軌道內運行。建立訊問犯罪嫌疑人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加強對檢察機關自身執法辦案的監督,貫徹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精神。

(三)以對辦案人的監督為后盾,從制度上保障檢察人員依法履職

為進一步強化內部監督,檢察機關不斷加強對檢察干警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辦案程序及檢察機關的相關決定、指示等情況進行監督,確保檢察人員依法履職;實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如《人民檢察院錯案責任追究條例》和《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建立起了對執法過錯進行責任追究的機制。實行任職回避制度,明確規定檢察人員任職、履行公務以及退職后應該回避的情形及其違反的后果,從制度上保障檢察人員依法履行公務。加強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明確各級人民檢察院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對黨風廉政建設應負的責任以及需要追究責任的情形。

二、檢察權現行內部監督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 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的監督功能異化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由檢察人員承辦,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委會決定?!憋@然,根據該條規定,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經過多環節層層把關,層層監督制約,有利于跟蹤監控案件進程,最大限度減少錯案發生機率。在實踐中,上級檢察機關不時以口頭指示等方式就個案的處理向承辦人發出指示,這種監督形式雖然靈活、簡便,但因其隨意性太大,不僅不利于對檢察權的監督制約,而且還會妨礙檢察權行使。

(二)檢察機關職能部門之間的監督功能虛化

要實現檢察權內部的監督制約,就要在檢察權行使的全過程即從起點到終點的各個環節之間實現制度化的相互監督和制約。檢察機關各職能部門間沒有實現有效的溝通銜接,例如,刑檢部門由于沒有建立起信息共享機制,對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何時審查逮捕,何時審查情況通常不能第一時間掌握。在實踐中,往往強調對職務犯罪偵查權的監督制約,而對其他方面的監督制約則并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如對不決定的監督制約限于事后,力度不強,使得一些錯誤的不決定不能得到及時糾正等。

(三)檢察權內部監督機制的保障功能弱化

檢察機關檢察委員會決策機制存在一些問題,如檢委會追責機制缺失。高檢院《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第12條規定:經集體討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集體討論的主持人和導致錯誤決定產生的其他人員分別承擔責任。根據檢委會議決案件實行集體負責制的規定,假如出現執法過錯往往因追責機制的疏漏而集體不負責,也必將直接影響決策主體的責任心和業務決策的質量。此外,檢察機關紀檢監察部門主要是通過采用開展案件回訪等方法對執法辦案活動進行監督,對群眾和社會各界反映的檢察干警違法違紀問題展開調查,對檢察權的行使進行監督。但由于紀檢監察部門缺乏對每個辦案崗位業務的熟練了解,導致對業務工作監督難以真正開展。

三、完善檢察權內部監督機制的建議

(一)構建以案管中心為主導的案件流程控制體系,發揮執法監督功能

檢察業務工作流程控制是強化檢察機關內部監督制約的重要方式。檢察機關要根據檢察職權,制定總體的業務流程,科學配置各個職能部門的權限,分別制定適合本職能部門辦案需要的業務工作流程。在制定業務工作流程時,業務流程不要一味重復法律條文的規定,而是要結合辦案工作開展的內在邏輯性,將法律條文直觀化、功能化和體系化,做到程序合法,權責配置合理,辦案效率高;要考慮與其他職能部門業務流程的銜接,實現不同職能部門之間業務流程的順暢流轉。 高檢院先后制定實施《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規范性文件,對辦案流程進行管理和監督,推行案件集中管理,建立“統一受案、全程管理、動態監督、綜合考評”的執法辦案管理監督機制,就是要把案件的監督管理落實到每一起案件和每一個辦案環節中,從而不斷加強對檢察權運行過程中的內部監督和制約,確保檢察職能的正確履行,切實提高執法質量和規范化水平。

(二)健全檢察委員會監督機制,發揮執法保障功能

檢委會是檢察機關的最高業務決策機構,是確保案件質量和重要事項決策質量的有力保障,但是,目前檢委會制度還存在行政化色彩濃厚、責任追究難以到位等缺陷和不足,要健全完善檢委會制度。相對弱化行政領導,強化法律監督。要切實執行檢委會議事制度,增強程序意識。實施檢察委員會無記名投票的表決機制,充分發揮檢委會對案件的集體決策作用,要健全完善檢委會工作機制。要細化檢委會會前準備、會中匯報與發言等各個環節的規章制度,確保檢委會議事落到實處。要增強檢委會的透明度??煽紤]適度開放檢委會,根據案件的性質和檢察任務的需要,有針對性安排相關職能部門的檢察官列席或者旁聽檢委會;對專業性較強的案件,可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權威人士列席,參與對案件的研究和分析,在檢委會上就相關專業問題發表咨詢意見,為檢委會委員科學決策提供參考意見,真正使檢委會成為化解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保障。

(三)強化紀檢監察以及檢務督察制度,發揮執法震懾功能

檢務督察部門是相對獨立于檢察機關其他職能部門、專門從事對整個業務部門進行監督的內設機構。檢務督察一般采取日常性檢查、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辦案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督察,并對存在的問題予以通報,督促整改。檢務督察與紀檢監察在強化檢察權內部監督制約方面的作用有待進一步強化,要建立健全檢務督察與紀檢監察二者有效的銜接機制,發揮二者在對自身執法監督方面的互補作用。結合《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的有關規定,將檢務督察的結果與對案件承辦人的考核考評結果結合起來,獎優罰劣,使發生錯案的承辦人承擔責任,及時矯正違法違紀行為。

(四)建立執法責任追究制度,發揮執法懲戒功能

內部監督制約要真正在實踐中得到落實執行,最關鍵的是完善和落實對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高檢院在對《人民檢察院錯案責任追究條例》進行修改完善的基礎上出臺了《人民檢察院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對執法過錯的范圍、責任的劃分以及追究的具體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實踐中追究執法過錯的責任,也僅限于追究案件承辦人,對領導的責任則不追究,這既顯失公平,也影響了整個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機制的效能。要制定規范完備的業務崗位職責,明確各自的職能責任及責任承擔的主體。案件承辦人對所認定的案件事實、對案件的定性以及提出的法律適用意見負責;檢察長和檢委會委員對其提出或經其同意并經檢委會通過而做出錯誤決定的意見負責。 使違反執法責任的執法者承擔其相應的責任。2010年7月,“兩高三部”聯合制發了《關于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加強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正式確立了司法人員瀆職行為調查制度。司法活動包括檢察機關的參與,只要有違法辦案情況出現,其調查處理與針對公安、法院違法辦案行為和行為人的處理是同樣的,必須依照“規定”條文嚴格執行。即是說,檢察機關內部訴訟瀆職行為同樣應當受到調查。為此,檢察機關要把履行法律監督職能與加強對自身的監督制約放在同等位置,認真研究上述《規定》如何在檢察機關內部進行的程序。

參考文獻:

[1]吳孟栓:《論偵查權與法律監督》

[2]吳建雄:《檢察權運行機制研究》

[3]劉昌強:《檢察委員會決策機制改革構想》

篇8

一、對中央及省市重要會議精神、決策政策實行專項督查匯報制度

(一)對中央和省委、市委重要會議、重要文件、重要決定和決策,尤其是各級常委會議精神,市委督查室要組織人力定期搜集整理,特別是針對其中具體事宜、要求近期完成的具體工作,及時匯總,呈報市委學習貫徹。

(二)對上級決策政策,尤其是市委安排或市委書記批示要求督辦的上級決策政策,督查室要盡快立項,制定督查方案,明確責任單位、工作任務、督查時間、地點、要求,組織開展專項督查活動,確保上級決策政策在基層全面貫徹落實。

(三)責任單位在貫徹落實上級決策政策過程中,遇到困難和問題不能自行解決或及時、全面貫徹時,要迅速報告市委督查室,督查室視情況及時研究制定對策或方案,提請市委通過有關會議研究解決。

(四)責任單位要將貫徹落實上級決策政策情況及時匯總,并書面上報市委,同時報市委督查室備查;對上級明確要求限期上報貫徹落實情況的,督查室要及時安排部署專項督查活動,協同責任單位強化落實,以市委名義及時匯總上報落實情況。

(五)對在貫徹落實上級決策政策中責任單位或相關單位安排不及時、措施不得力、成效不明顯,上報材料不及時,甚至造成不良影響的,視為慢作為或不作為,要逐級追究相關單位、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對市委重點工作實行每月督查通報制度

(一)對常委會研究確定的重點工作安排,市委督查室牽頭組織督查組進行督促檢查,按照過程督查與結果督查相結合,以過程督查為主的要求,重點對該項重點工作的責任單位在制定方案、安排部署、措施落實、結果反饋等環節進行督查。

(二)督查組對各項重點工作堅持每月跟蹤督查三次以上,督查方式以電話詢問、查閱資料、現場檢查、明察暗訪、專題匯報、媒體跟蹤等為主,并根據每次督查事項的不同,將督查情況分別向市委書記、副書記或常委匯報。

(三)每月底,督查室負責將每次督查情況進行系統匯總總結,向市委常委會作詳細匯報,重點匯報亮點、難點和問題,提出工作建議;根據常委會審核、評判情況,以督查室名義向各鄉鎮、市直各部門下發《督查通報》。

(四)督查組在督查過程中要對照安排表要求,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并協助解決,督促落實;若因特殊原因,導致計劃工作不能按時、全面完成時,要及時向市委匯報。

(五)把市委重點工作安排落實情況納入綜合目標責任書進行考核,對通報中存在問題的責任單位,或者在落實過程中因措施不力、推諉扯皮、工作失誤而造成不良影響的,要責令責任人向市委作專題匯報,并結合相關要求嚴肅處理,追究相關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三、對市委文件、決策實行限期督辦銷賬制度

(一)對市委常委會作出的各項決策、市委文件、市委其他重要會議決定事項,實行限期督辦銷賬制度。由市委督查室或辦公室參會主任制定督查計劃,按計劃逐項逐條限期督促檢查,確保各項決策、決定全面落實到位。

(二)對市委文件,市委督查室要認真學習,吃透精神實質,明確和梳理需要落實的具體工作,逐一整理后納入督查計劃,做到有安排、有檢查、有結果。

(三)屬于短期內要求完成的事項,市委督查室要將督辦情況每周向市委領導反饋匯報一次,屬于長期內要求解決完成的事項,每半月反饋匯報一次。對已經解決落實的工作,及時銷賬,并登記備案。

(四)對工作落實中責任主體不明確、任務不具體、時間要求不明確等問題,要提出初步解決方案,報市委領導審核后付諸督查落實;對因責任單位措施不力、效率不高、敷衍應付,沒有按規定期限、質量完成工作任務的,要通報責任單位、責任人限期研究解決;對因主觀原因、工作失誤導致落實不力的,要及時匯報市委分管常委,督促其進行二次落實,并將相關情況記錄在案,以備年終考核參考。

四、對熱點難點問題實行聯席會議現場協調督辦制度

(一)對人大議案、政協提案和意見建議辦理過程中的難點問題、全市重點矛盾糾紛、問題,以及群眾關注的社會公益事業方面的突出問題,市委督查室要根據相關單位反映的情況,向市委督查協調領導小組匯報,并及時制定督查方案,實行跟蹤督查落實。

(二)依據市委督查協調領導小組審定的督查方案,組織召開領導小組聯席會議或現場辦公會議,研究解決熱點難點問題。督查室要始終參與,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會議記錄,依據會議精神跟蹤落實。

(三)對領導小組會議研究制定的關于各項具體工作、具體問題解決辦法或方案,督查室要根據確定的責任單位、責任人及其完成或解決時限和要求,逐一督促落實;對落實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直接向領導小組匯報。

(四)若因特殊原因致使疑難問題不能按既定方案付諸落實,領導小組要重新召開會議研究,通過其他途徑解決;若經多次落實仍然沒有完全解決問題,可由督查室整理相關情況,經領導小組審核后,向市委常委會或上級交辦部門進行專題匯報。

五、對專項批示指示件實行限期督辦通報制度

(一)對市委領導的批示件,由市委辦機要秘書及時登記,交督查室催辦督辦。其中:對批轉其他市級領導的批示轉辦件,在當天登記后,及時轉交給相對應的責任市級領導所在辦公室或領導本人協調辦理;對批轉基層鄉鎮或部門單位的批示件,視具體情況,填發書面《督辦通知》,明確責任單位、責任人、辦結期限和具體要求,限期督促落實。

(二)轉辦件一般情況下半月跟蹤詢問落實辦理情況,月底匯總,及時報告市委交辦領導;下發《督辦通知》的批示件,一般要求半月辦理完成,并以責任單位正式文件書面向督查室匯報辦理情況,由督查室每半月集中統一向交辦市委領導匯報辦結情況;急件要在5日內迅速反饋辦理結果。

(三)領導批辦件批到哪一級、哪一個部門,即由那一級、那一個部門負責承辦、落實,并及時寫出查結報告。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辦理的督查事項,由牽頭部門負責報告。查結報告基本要求是:一事一文,采用專題報告形式,如實反映調查處理和解決落實結果;文字簡練準確,過程從略;要經承辦單位有關領導審簽,承辦單位蓋公章后上報。對批示件,在辦理辦結的同時,通過電話、書面、面談等形式,及時將處理原則、過程和結果反饋給當事人。

(四)批示、交辦事項由督查部門負責嚴格審核把關,確保查辦工作質量。審核辦理結果主要看:事實是否查清,問題是否解決,任務是否落實,結論是否準確,處理是否符合政策和法律規定,文書格式是否規范等。對不符合批辦要求的,不予銷帳,并提出整改意見,責成承辦單位重新辦理,直至圓滿辦結。

(五)領導批示件辦結情況在匯總時分為辦結、正在辦理、未辦結三種,確因客觀原因、不可抗力原因、不符合政策等原因而不能辦理,需要給者解釋答復的,也可視為辦結;正在辦理的,一般屬于暫時不能辦結,但要拿出合理解決方案,分期逐步落實,有待繼續跟蹤督促落實,并給者反饋答復;責任單位不重視,沒有采取措施,沒有認真研究,或推諉扯皮,導致問題不解決的,視為未辦結,要責令其繼續辦理落實,對責任單位、責任人,以慢作為或不作為記載,責令其向市委領導專題匯報。

(六)所有批示件辦結情況每半年以正式文件向全市通報一次,并將其納入年終目標責任書中“市委交辦工作”進行考核。對領導指示、批示件辦理中產生的原件、批示件、督查通知、催辦通知、處理方案、辦結匯報、反饋意見、匯報批示件等一系列公文材料,按照“一事一檔”的要求,及時整理歸檔,登記銷賬,以備核查。

(七)對市委領導在召開會議、調查研究、深入基層檢查指導工作時以口頭形式交辦的事情,或要求解決的問題,在場辦公室工作人員要認真記錄,及時辦理;若一時辦理不了的,在登記的同時,提出督辦計劃,跟蹤督促落實,并將辦理情況及時匯報交辦領導;對有難度、一時難以辦結的,可以交督查室列入專項督辦件督辦。

六、督查活動申報審批

(一)全市重要督查活動實行申報審批制度,由督查室具體協調審批。需要專項督查的工作,由責任單位至少提前一周向督查室交書面督查方案和報告,督查室綜合統籌全市工作情況,并報告相關市委領導,確需開展督查的,予以批準;不需要或暫時不能開展督查活動的,不予批準。

(二)所有督查活動堅持集中統一、能并則并、輕車簡從的原則,盡可能減少對基層正常工作的干擾,減少對基層的負擔。督查方案要切合實際,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有助于推動重點難點工作的落實;督查組成員要提前進行責任分工,明確具體工作,提高督查效能;督查期間,禁止大吃大喝、收受紀念品,盡可能減少隨從人員和車輛,努力做到不擾民。

(三)督查活動結束后,要由隨從記者及時整理相關資料,根據要求宣傳報道;同時,按照方案要求,由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及時匯總情況,形成書面督查匯報。所有督查活動總結或匯報,要及時報市委、政府,并報督查室備存。

(四)對不履行督查申報審批手續的市直部門督查活動,視為違紀行為,由責任單位向市委作書面檢查,并在有關會議上進行通報批評。

七、專題督查調研目標責任考核

(一)堅持督查活動與調研活動相結合的原則,注重在督查活動中提出問題、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對督查活動之后形成的總結或報告,仔細加工整理,提煉出具有敦煌特色的經驗、特點或問題、對策,及時編發成《督查專報》,報上級督查部門,送市級四大班子領導參閱。

(二)實行督查調研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各鄉鎮每年至少形成6篇以上督查報告,各部門每年至少形成4篇以上督查報告,要按均衡進度上報督查室、政策研究室。對完不成任務的,年底考核時扣去相應分值,并通報批評。

(三)督查報告要堅持務實創新的原則,針對某一方面的問題展開深層次總結,既總結經驗、分析問題,又能提出對策;要確定有相當水平、有一定閱歷、經驗豐富的人員撰寫,切實提高報告質量。

(四)對基層上報的有質量的督查調研報告,督查室要及時提交市委決策層,所反映問題或所提建議引起各界重視或被市委采納的,對相關人員,通過不同方式給予嘉獎和鼓勵。

八、部門督查聯系點

(一)在部分黨政綜合部門建立督查聯系點,由一名主要領導擔任市委兼職督查員,適時履行市委督查職能,對市委督查室負責。主要任務是配合督查室開展相關督查活動,也可以根據要求開展明查暗訪活動。

篇9

為了加強勞動監察工作,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勞動監察,是指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市勞動監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勞動監察工作。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監察總隊和區、縣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監察大隊(以下簡稱勞動監察機構),具體實施勞動監察。

本市醫療保險、人事、公安、工商、財政、稅務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協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勞動監察機構的職責)

勞動監察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實施;

(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舉報;

(四)調查處理和制止、糾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五條(勞動監察人員)

勞動監察機構應當堅持公開、公平、競爭的原則,擇優錄用監察人員,有計劃地對監察人員進行初任、任職資格、專業和更新知識的培訓,強化平時考核,規范年度考核。

勞動監察人員由各區、縣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勞動監察總隊提名,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任命。

第六條(勞動監察內容)

勞動監察包括下列內容: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招工、用工、退工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

(四)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五)繳納小企業欠薪保障費的情況;

(六)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日常監察和立案監察)

勞動監察分為日常監察和立案監察。

日常監察是指勞動監察機構和勞動監察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一般性了解和檢查的勞動監察活動。

立案監察是指勞動監察機構和勞動監察人員在日常勞動監察活動中或者根據舉報者的舉報,發現用人單位有可能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依法予以立案調查處理的勞動監察活動。

第八條(日常監察程序)

日常監察活動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向用人單位告知勞動監察的要求和內容;

(二)經過了解、確認,對屬于勞動爭議糾紛的,告訴當事人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訟;

(三)對有可能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進入立案監察程序。

第九條(立案監察程序)

立案監察活動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對有可能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進行初步審查;

(二)經過初步審查,認為有違法事實、依法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事項,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或者區、縣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人審核批準后予以立案,其中重大事項的立案,應當報本級政府或者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三)對已經立案的事項,組織調查,收集證據;

(四)對有證據證明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責令限期整改;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區、縣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建議。

第十條(立案的終止)

勞動監察機構對于立案監察的事項,經調查認定不存在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實的,或者不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應當予以終止。

第十一條(指定處理和移送處理)

勞動監察大隊對影響重大的立案監察事項或者跨轄區的立案監察事項,應當提請勞動監察總隊處理。

勞動監察總隊有權處理勞動監察大隊管轄的立案監察事項,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立案監察事項指定勞動監察大隊處理。

勞動監察機構在實施勞動監察時,發現所調查的事項屬于其他行政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處理權的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日常監察措施)

勞動監察機構實施日常監察時,可以要求:

(一)用人單位就勞動和社會保障的有關事項作出說明;

(二)用人單位如實提供與勞動監察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以及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財務報表等資料;

(三)對與勞動監察有關的資料進行查閱和復制。

第十三條(立案監察措施)

勞動監察機構實施立案監察時,除可以采取日常監察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或者區、縣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二)向用人單位發出限期整改指令書;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條(執行公務的規定)

執行勞動監察公務,應當由兩名或者兩名以上勞動監察人員共同進行,并向用人單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和勞動監察通知書。

勞動監察人員進入用人單位執行勞動監察公務,應當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并不得干擾用人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工作秩序。

勞動監察人員未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執行勞動監察公務的,用人單位有權拒絕,并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舉報。

第十五條(禁止性規定)

勞動監察人員執行勞動監察公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二)不得泄露在監察工作中了解和掌握的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三)不得參加被監察單位組織的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

(四)與被監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不得參加該單位的勞動監察活動。

第十六條(被調查者的義務)

用人單位在接受勞動監察時,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回答勞動監察人員提出的與勞動監察有關的問題;

(二)如實提供與勞動監察工作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以及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財務報表等資料;

(三)妥善保管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年度檢查)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行勞動保障年度檢查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事先公告,并按照規定的年度檢查范圍和年度檢查程序進行勞動保障年度檢查。用人單位應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年度檢查。

第十八條(舉報事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接待室,并將舉報電話號碼和舉報接待室地址向社會公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依法處理,并為舉報者保密。

第十九條(阻撓勞動監察的處罰)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區、縣勞動行政部門處以警告,并可處以1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無理阻止勞動監察人員進入現場依法履行勞動監察職責,拒絕監督檢查的;

(二)拒絕向勞動監察機構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三)轉移、隱匿、銷毀證據的;

(四)打擊報復舉報者的。

第二十條(妨礙公務的處理)

拒絕、阻礙勞動監察人員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10

在管理體制上官方獸醫制度屬于一種垂直管理制度,官方獸醫由國家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任命并授權,對國家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從而確保獸醫衛生執法的公正性。官方獸醫由國家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垂直領導并提供經費支持和保障,故其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自然應對國家直接負責。這就能有效地排除地方政府或企業不正當的干擾,避免地方政府或企業受利益驅動而設置的障礙或地方保護。這種獨立于地方政府或企業之外的執法模式,可確保其執法的公正性。

在“垂直管理制度下”,官方獸醫實施的是動物衛生工作的全過程監管,從而確保獸醫衛生執法的系統性和完整性。動物及其產品衛生安全涉及到三個必要環節,即動物飼養場防疫、屠宰場衛生監督和流通過程的衛生安全。

動物飼養過程中的疫病防治監督工作:動物健康無疫是動物產品安全的第一道屏障,各級防疫機構都制定了重大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計劃,在計劃實施過程中,諸如免疫接種、撲殺銷毀、消毒等都需要官方獸醫的有效監督。既可確保出欄動物健康無疫,又可有效控制和撲滅重大動物疫情。

動物屠宰過程中的衛生監督工作:主要涉及到宰前、宰中和宰后的衛生檢疫,這些工作只有在代表國家利益的官方獸醫監督之下,才可出具科學的結論和公正的結果。

流通過程的衛生監督工作:是第一和第二環節的延續,是對前兩個過程的檢驗和認可。故該過程的監督更應當是一種政府行為,理所當然地需要官方獸醫代表國家行使職權。

從以上三個環節可以看出,動物產品整個生產過程,都必須由代表國家和公共利益的官方獸醫統一進行監督。如果對此過程任何一個環節予以分割,都將無法保證動物及動物產品的衛生質量。由此可見,只有在實施官方獸醫制度的狀態下,才可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動物及動物產品的衛生安全。

官方獸醫制度以行政執法和動物防疫技術支持體系為后盾,確保官方獸醫技術和行政于一體,維護獸醫衛生執法的公正性和科學性。

首先,官方獸醫的權力需要法律授權,官方獸醫管理的不僅僅是動物本身,在某種程度上更是對動物及動物產品管理人即畜主的管理和監督。因此國家以其強制力為后盾,是官方獸醫正常行使職權的法律保障。

其次,官方獸醫必須經過國家制定的獸醫師培訓計劃,接受法律法規、實驗室診斷、流行病學檢測、緊急疫病撲滅技術等方面的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才有資格競爭官方獸醫職務。故國家官方獸醫培訓計劃是將官方獸醫技術和行政融于一體的搖籃,這是保障其科學正確執法的知識保障。

再其次,官方獸醫對動物疫病的診斷必須依賴國家獸醫診斷實驗室體系,離開國家獸醫診斷實驗室的檢測、診斷、鑒定結果,官方獸醫根本無法確定動物疫病的存在與否,也無法簽署動物衛生證書。故國家動物疫病診斷實驗室體系是官方獸醫正確履行職權確保其權威性的技術保障。

最后,官方獸醫行使職權必須依賴并服務于國家動物疫病監控和撲滅計劃,這是實施官方獸醫制度的根本目標所在,官方獸醫只有及時正確地向國家主管部門通報疫情,協助相關部門撲滅動物疫情,防止外來病入侵,并采納科學的風險評估建議,才可確保動物衛生安全。背離這一點,官方獸醫就沒有必要存在。也可以說,國家動物疫病監控和撲滅計劃是官方獸醫行使職權的主要內容。

正是基于上述國家技術行政支持體系,才使官方獸醫得以融技術和行政兩個方面于一體,保證其執法的權威性、公證性與科學性。

官方獸醫權力與責任共存,確保并促使其公正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