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貨物運輸管理制度

時間:2022-02-02 08: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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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貨物運輸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道路貨物運輸管理,培育和發展道路貨物運輸市場,優化運輸資源配置,促進經濟發展,根據《貴州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貨物運輸及與之相關運輸輔助業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本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主管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區域內道路貨物運輸的具體管理工作,并依照本辦法實施行政處罰。

公安、工商、稅務、物價、建設、城管、農機、勞動、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道路貨物運輸應當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統籌規劃、協調發展、公平競爭、優質服務和安全、經濟、方便、快捷的原則。

第五條貨運汽車站、營業性貨運停車場建設應納入城市建設規劃,按“誰投資、誰經營、誰受益”的原則,原隸屬關系不變,由所在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實行行業管理。

第六條鼓勵運用新型運輸方式、技術和設備提高道路貨物運輸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七條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持證上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公開辦事程序和結果,建立舉報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受理投訴應在收到投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

第二章開業、歇業和停業

第八條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貨物運輸及與之相關的運輸輔助業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經營活動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和有關技術、經濟條件證明。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按管理權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核決定,對符合開業條件的,發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申請者憑證申辦工商、稅務登記及法人代碼證;對不符合開業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申請者。

臨時參加營業性貨物運輸的,應到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營業手續。

第九條對本市城市經營貨物運輸的微型貨運出租車、人力車實行總量控制;城市微型貨運出租車實行營業權有償使用。

第十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依法繳納稅費,定期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第十一條本市以外的單位或個人需在本市經營道路貨物運輸業務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非本市的貨物運輸車輛在本市駐點經營累計超過30日的,應持車籍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到本市經營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登記并接受管理。

第十二條貨物運輸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實行年度審驗,經審驗合格的方可繼續經營。

第十三條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歇業、停業、合并、分立、遷移及變更名稱、經營項目和范圍,應到原批準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工商、稅務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人員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有關法律、法規、專業技術、職業道德和崗位技能的培訓,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第三章貨物運輸

第十五條道路貨物運輸是指用機動車或非機動車在道路上運送貨物的活動。以盈利為目的,發生各種方式費用結算的為營業性貨物運輸;不以盈利為目的,不發生各種方式費用結算的為非營業性貨物運輸。

第十六條貨物運輸經營者,應按照國家規定及技術規范使用車輛,定期維護,保持車況良好,設施齊全,車容整潔,符合車輛技術條件。

貨物運輸機動車輛必須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

禁止使用報廢車輛和技術性能不合格的車輛經營貨物運輸。

第十七條機動車貨物運輸經營者應按照《汽車貨物運輸規則》受理和承運貨物。不得超限運輸,并按規定使用《道路貨物運單》,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第十八條單位或個人為生產、生活服務的非營業性貨物運輸車輛,不得從事營業性貨物運輸。

第十九條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限運和憑證運輸的物資,由托運人辦理準運手續后,方能承運。

第二十條零擔貨物運輸經營者應使用封閉式專用貨車,車身噴涂零擔貨運標志,按照批準的經營方式,定線、定點運輸,并在車輛上裝置線路牌。

第二十一條危險貨物運輸承運人必須具備保證安全運輸的相應設備,車輛應有專用標志。駕駛員應持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非營業性車輛,還應辦理《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運輸證》。

運輸易燃、易爆、劇毒的危險貨物車輛必須經公安部門批準,并按指定的時間、線路行駛。

第二十二條大型物件托運人必須向取得大型物件經營資格的運輸業戶或人辦理托運,并如實、準確地填寫運單。

大型物件承運人受理托運,必須與批準經營的承運類別和級別相符。

運輸大型物件,應按有關部門指定的時間、線路行駛,按規定懸掛或裝設標志。

第二十三條集裝箱承運人提供的車輛應帶有轉鎖裝置,與所載集裝箱要求相適應,承托雙方按規定使用運單。

第二十四條冷藏保溫運輸托運人應明確提出貨物承運期間需保持的溫度及到達期限。承運人應按托運人的要求,使用符合技術條件的車輛。

第二十五條鮮活貨物運輸,承運人應根據貨物類別,提供符合技術條件的車輛,按約定期限將貨物運達托運人指定地點。

運送鮮活貨物運輸的車輛,有關部門應按規定保障通行。

第二十六條營業性搬家運輸的車輛應在車箱兩邊設立堅實護欄,車身兩側有統一的監督、服務電話標志。車型改變須經公安交警部門批準。

從事搬家運輸的裝卸工應著單位標志服上崗作業。

第二十七條大宗砂石渣土運輸,承托雙方應簽訂運輸合同。承運車輛必須使用運單,并按規定裝運、傾倒。

第二十八條本市城市微型貨運出租車應在規定的貨運待租點停車待租,從業人員持《微型貨運出租服務證》上崗。

定點待租的微型貨車必須統一編號、漆色、標志。

第二十九條人力車運載貨物不得超重、超寬、超高,并按公安交警部門規定的線路和時間行駛,在規定地點停車待租,從業人員應持有非機動車營運牌證,統一著行業標志服。

第三十條貨物運輸必須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市交通運輸專用發票。

第三十一條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本市貨運管理和服務。貨源面向社會開放,對大宗貨源,應信息,組織招、投標運輸。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搶險、救災等運輸任務,單位和個人的車輛必須服從統一調度和安排。

第四章貨物運輸輔助業

第三十三條貨運站綜合服務、貨運、貨運配載、貨運信息、倉儲理貨、中轉、包裝、搬運裝卸、車輛存放、清洗等貨物運輸輔助業的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持有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按照核定的經營范圍、項目、地點、方式亮牌經營;

(二)制定并實行服務標準、服務規程、收費管理、安全管理等規章制度;

(三)服務收費應當明碼標價。

第三十四條貨運站綜合服務和營業性貨運停車場經營者,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內部管理組織,配備專職人員及有關器材、設施,負責站、場內部設施維護、保養、更新;

(二)貨運站應為貨主、車主提供貨運配載、、信息、倉儲理貨、中轉、包裝、存車、清洗等配套綜合服務;

(三)接納的進場經營戶必須持有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簽訂場地租賃合同;

(四)按規定辦理物價收費許可證,憑證收取停車費,場地租金等費用,按期繳納稅費。

第三十五條為貨主代辦運輸手續,代提代送貨物的貨運經營者,應將受理的托運貨物交給具有合法資格的承運人承運。為車主組織貨源,代辦運輸業務的貨運配載經營者,應按照托運人的要求配裝貨物。為貨主和車主提供車輛、貨源信息的貨運信息經營者,應提供準確及時的貨運信息。

第三十六條倉儲理貨、中轉、包裝經營者應當按貨物的性質、保管條件和期限,對貨物分類存放、妥善保管,按貨物到達的先后順序及時中轉,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符合運輸要求。

第三十七條從事搬運裝卸的經營者應具備相應的條件,按照規定的范圍進行作業,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保證作業質量。

危險貨物、大型物件的搬運裝卸,應當備有專用工具和防護設施。

搬運裝卸經營者不得強裝強卸,不得干擾他人從事合法搬運裝卸活動。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從事營業性貨物運輸或貨物運輸輔助業的;

(二)偽造、涂改、買賣營業性貨物運輸或貨物運輸輔助業證件或標志的;

(三)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車輛和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技術條件的或者不使用專用營運標志的。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超越核定范圍或區域經營的;

(二)經營者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干擾他人正常經營的;

(三)以偽造、涂改收費憑證或其他手段偷逃交通規費的;

(四)經營者合并、分立、遷移和變更名稱不辦理有關手續或不按期進行年度審驗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項行為之一,不能當場處理的,可暫扣營運證件。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不使用貨物運輸專用票據的;

(二)營業性貨運車輛未攜帶《道路運輸證》、營運標志、交通規費繳訖證或不使用《道路貨物運單》的;

(三)營業性貨運車輛不按期進行維護和綜合性能檢測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貨運站場擅自接納未持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業戶進站經營的;

(二)非本市的營業性貨運車輛在本市駐點經營累計超過30日,未按規定申報登記的;

(三)營業性搬家運輸的車輛未按規定在車廂兩邊設立護欄的;

(四)從事零擔貨物、大型物件、集裝箱、冷藏保溫等貨物運輸的車輛和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技術條件的或者不使用專用營運標志的;

(五)須憑準運證運輸的貨物,未憑證運輸的。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微型貨運出租車未按規定統一編號、漆色、標志的;

(二)人力車未按規定裝載貨物的;

(三)微型貨運出租車、人力車未按規定地點停車待租的;

(四)從業人員未持證上崗或未著行業標志服營運的。

第四十三條南明、云巖兩城區的人力車,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上路營運的,予以查扣,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