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局審批管理規定

時間:2022-12-14 11: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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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局審批管理規定

為加強和完善統計調查制度管理,逐步建立起國家統計調查制度的科學管理體系,使統計調查工作更加規范化,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一、管理范圍

凡以國家統計局批準文件正式布置,由國家統計局的司、隊、普查辦公室等單位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以及由國家統計局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包括具有行政職能的總會、總公司等單位)共同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均屬本規定的管理范圍。本規定管理的統計調查項目按不同性質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按調查頻率分

1、周期性普查:包括人口、基本單位、工業、農業、第三產業等普查;

2、經常性調查:包括年度統計調查、定期統計調查及周期性專項調查;

3、一次性調查:包括各種試點調查、專項調查以及臨時調查。

(二)按調查組織形式分

1、單獨調查:指由國家統計局自行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

2、聯合調查:指由國家統計局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

3、委托調查:指接受國務院各部門以及有關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委托進行的各種統計調查(包括無償調查和有償調查)。委托調查分為“強制性調查”和“非強制性調查”。“非強制性調查”,被調查者可根據自愿原則進行填報或回答。“非強制性調查”必須在調查表上作出明確標志。

國家統計局各行政單位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得以局、局辦公室和司、隊的名義接受企業或個人的委托,組織進行統計調查并調查結果。

(三)按調查信息形式分

1、數據形式:包括采用紙張、電話、磁介質及網絡等各種伶輸方式收集的填有統計數據的各種統計報表。

2、文字形式:包括以各種傳輸方式收集的采用問答或擇項形式填有文字的各種調查問卷。

3、混合形式:包括以各種傳輸方式收集的填有統計數據和問卷文字的各種統計調查表。

所有上述統計調查不論是全面調查還是非全面調查,都必須納入本規定的管理范圍,并按規定的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二、審查機構

為建立科學、協調的決策咨詢機制,國家統計局設立統計調查項目審議小組,負責審議新建或作較大修改的統計調查項目。

1、審議小組由總統計師、總經濟師以及設計管理司(2人)、核算司、綜合司、計算中心、財基司、政法司、辦公室領導各一人組成。組長由總統計師擔任,副組長由設計管理司領導擔任。

審議小組一般負責對重大統計調查項目的審議,重大統計調查項目包括:經常性統計調查制度(各項統計年報和定期統計報表制度)、各項普查制度以及重要的專項統計調查制度。審議小組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隨時召開,并根據審議內容的需要邀請有關司、隊領導參加。審議會按成員最終表決結果決定審議意見。

2、統計調查項目審議小組的辦事機構設在設計管理司,負責對統計調查項目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制定審議會議程、準備會議文件、整理會議紀要等。

三、審批原則

1、統計調查項目的立項必須有充分的依據,符合既定的職能分工范圍,并有明確的調查目的和資料用戶。

2、統計調查項目必須兼顧需要與可能,充分考慮基層調查人員與被調查者的承受能力,調查項目必須有相應的經費保障。

3、統計調查方法要科學合理,講求調查方法的經濟效率。

4、各項統計調查內容要簡明扼要,防止重復、繁瑣、矛盾。

5、政府統計調查與部門統計調查要合理分工。

6、重大統計調查項目必須經過研究論證和試點。

7、統計分類、統計單位、計量單位和數據格式等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統計局和部門的統一規定。

四、審批權限

1、設計管理司負責對各種統計調查項目的建立、修訂或撤銷方案提出審查處理意見,并按不同管理權限分別上報總統計師或局統計調查項目審議小組。

2、局統計調查項目審議小組負責對新建或擬作較大修改的統計調查項目的立項和審批進行集體討論和審議,并提出決策咨詢意見。

3、總統計師負責對現行制度中一般性修改方案的審定,負責主持統計調查項目的審議工作,并將審議會表決結果以及本人初步審定意見報主管統計制度方法的局領導(以下簡稱主管局領導)。

4、主管局領導根據審議小組表決結果以及總統計師初步審定意見,對統計調查項目進行審定。其中新建或作重大修改的統計調查項目,應提交局常務會議研究審定。

五、審批程序

(一)經常性調查

1、新建統計調查項目

(1)申請:擬新建經常性統計調查項目,應在每年二月底前隨同本年統計制度方法改革計劃提出立項申請,并填寫《新建統計調查項目申請表》,概要說明立項的主要依據、調查的目的、調查范圍、主要指標、調查頻率、經費預算與來源等情況。

(2)立項:為嚴格控制新建統計調查項目,避免立項的隨意性,減輕被調查者的負擔,批準新的統計調查項目,應嚴格對其立項依據和立項條件進行審核。新建統計調查項目的立項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①局常務會研究決定的統計調查任務;②符合《國家統計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和《專業統計制度改革要點》要求的調查任務;③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并具有相應經費保障的統計調查項目。設計管理司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對立項申請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審議小組;審議小組在三月二十日前進行立項審定。

(3)設計:經審議立項后,設計單位應在四月底前完成統計調查方案的設計,設計方案應包括總說明、報表目錄、基層表、綜合表、調查方法、填報要求、分類標準、指標解釋、邏輯關系及實施方案等。報表格式設計必須符合《統計報表制度格式規范化規定》的要求。

(4)審議:設計管理司于五月底前完成對調查方案的初步審查,并將審查意見提交審議小組。審議小組六月底前對統計調查方案的科學性與可行性作出審議,經總統計師簽署意見后報主管局領導。

(5)審批:主管局領導于七月底前根據審議小組的審議意見和局常務會議研究結果,對統計調查項目進行最后審定。

(6)印發:經主管局領導簽發后,由設計管理司辦理調查制度的統一編號,并由局辦公室辦理批準文號。于九月底前以國家統計局名義統一發文,并印發統計調查制度。

2、修改統計調查項目

(1)重大修改:擬作較大修改的統計調查項目,應在每年二月底前隨同本年統計制度方法改革計劃提出修改要點,同時填寫《修改統計調查項目申請表),主要說明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修改內容、工作量增減、對原有數據產生的影響等。其審批程序同新建統計調查項目。

(2)一般修改:①應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統計設計管理司提交一般修改方案;②五月底前設計管理司提出審查意見并送有關單位會簽;②六月底前總統計師對修改方案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④七月底前主管局領導作出批示;⑤九月底前完成印發。

(二)普查

1、擬實施普查(即進行正式調查登記)前十八個月提出普查計劃安排,并組織進行必要的論證,實施普查前一年內完成普查方案(草案)的試點工作。

2、擬實施普查前十個月提交正式普查實施方案,三個月時間內履行規定的審核批準程序(同新建統計調查項目),并于普查前六個月完成印刷普查方案和布置實施工作。

3、重大普查項目必要時應在履行規定的審核、批準程序之后,上報國務院審批。

(三)一次性調查

一次性調查一般應在實施前一個月提出立項,并填寫《一次性統計調查項目申請表》。統計設計管理司同意立項后,設計單位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方案的設計。按規定的項目審批程序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方案的審議、審批和印發。

六、監督管理

國家統計局定期向全國政府統計系統及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審批統計調查項目情況,定期檢查統計調查項目執行情況。國家統計局的司、隊、中心、普查辦公室等單位,應嚴格按照本管理規定辦理各項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手續。對違反本管理規定,以國家統計局司、隊、中心名義發文或利用電話、傳真等通信手段進行的各種形式的統計調查,或以部門名義發文組織實施的本系統以外的統計調查,一律視為非法統計調查。一經發現將予以廢止,同時按統計法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對本規定管理范圍以外的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管理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