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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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審查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人資格審查行為,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建設部《關于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工作的若干意見》(建市[2005]208號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人的資格審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資格審查活動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招標機構,下同)依法組織實施。

第四條資格審查活動應當接受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五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人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投標申請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提倡實行資格后審,具體審查方式由招標人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自行選擇。

第六條采用資格后審的招標工程,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設置專門的章節,明確合格投標人的資格條件、資格后審的評審標準和評審方法,其中合格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應當清晰明確,易于準確判定。

采用資格后審的,評標報告中應當增加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內容。

第七條采用預審方式進行資格審查的,招標人應當根據工程的性質和特點編制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申請人資格預審須知;

(二)投標申請人資格預審申請書格式;

(三)要求投標申請人提供的其他資料的目錄。

投標申請人資格預審須知內容包括:工程概況、資金來源落實情況以及招標人提供的設施、條件和服務等;招標人允許投標申請人選擇招標標段的規定(如有標段劃分);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確定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合格且被確定為參加投標的投標申請人)的方式、方法;資格預審申請書的遞交及資格預審的時間安排、預審結果的通知與確認等。

第八條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包括必選條件和可選條件,招標人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設置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并在招標公告中明確。

資格預審文件中的必要合格條件應與招標公告中的要求相一致。

第九條資格預審文件一經發出,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的,應當將更改的內容通知所有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投標申請人;更改涉及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的,還應當重新招標公告,并將更改的內容在重新的招標公告中明確。

招標人按照前款規定重新招標公告的,已經獲取了資格預審文件的投標申請人應當重新報名、重新獲取新的資格預審文件。

資格預審文件出售的,已經獲取了資格預審文件的投標申請人應當免費獲得新的資格預審文件。

第十條投標申請人應當根據資格預審文件的要求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書。資格預審申請書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投標申請人的企業概況;

(二)企業及項目經理完成的類似及以上工程情況;

(三)在建工程一覽表;

(四)擬派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情況;

(五)擬分包企業情況;

(六)滿足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所需的證明材料;

(七)企業對所提供的資料無弄虛作假內容的聲明(格式由招標人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規定);

(八)招標人要求的其他資料。

兩個以上法人或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下簡稱聯合體)投標的,還應當提供聯合體的情況。

第十一條資格預審文件發售截止至投標申請人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的時間應視工程情況及資審內容多少確定,應當給投標申請人準備和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書留出合理的時間。

第十二條在資格預審過程中,招標人有權要求投標申請人對資格預審申請書中不明確的內容進行澄清,并可對重要的內容進行核實。

第十三條投標申請人資格預審合格必須滿足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所有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要求。

第十四條以下條件屬于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中的必選條件(即招標人在資格預審過程中必選的,投標申請人資格預審合格至少應當滿足的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能力;

(二)未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或者財產被接管、凍結和破產狀態;

(三)企業沒有因騙取中標或者嚴重違約以及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等問題,被有關部門暫停投標資格并在暫停期內的;

(四)企業的資質類別、等級和項目經理的資質等級滿足招標公告要求;

(五)以聯合體形式申請資格預審的,聯合體的資格(資質)條件必須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標協議;

(六)資格預審申請書中的重要內容沒有失實或者弄虛作假;

(七)企業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八)項目經理無在建工程,或者雖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約定范圍內的全部施工任務已臨近竣工階段,并已經向原發包人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原發包人同意其參加其他工程項目的投標競爭;

(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招標人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對企業和項目經理資質等級許可的從事建筑活動范圍的規定,合理設置企業和項目經理的資質等級要求以及企業的資質類別要求。若因工程技術原因,需要對企業和項目經理資質提高一個等級要求的,必須經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同意。

第十五條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中的可選條件是指:除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招標人必選的必要合格條件外,招標人可以全部或部分選擇、作為資格預審合格的必要條件的條件。

小型工程的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中的可選條件為:

(一)企業承擔過類似及以上工程;

(二)項目經理承擔過類似及以上工程;

一般工程的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中的可選條件為:

(一)企業承擔過類似及以上工程;

(二)項目經理承擔過類似及以上工程;

(三)企業承擔的類似及以上工程獲得過市優工程或省優工程;

(四)項目經理承擔的類似及以上工程獲得過市優工程或省優工程;

(五)企業承擔的工程獲省轄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的“文明工地”或“標化工地”;

(六)項目經理承擔的工程獲省轄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的“文明工地”或“標化工地”;

(七)項目經理獲得過省轄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優秀項目經理”稱號。

較大工程的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中的可選條件為:

(一)企業承擔過類似及以上工程;

(二)項目經理承擔過類似及以上工程;

(三)企業承擔的類似及以上工程獲得過市優工程、省優工程;

(四)項目經理承擔的類似及以上工程獲得過市優工程、省優工程;

(五)企業承擔的工程獲省轄市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的“文明工地”或“標化工地”;

(六)項目經理承擔的工程獲得過省轄市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的“文明工地”或“標化工地”;

(七)項目經理獲得過省轄市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優秀項目經理”稱號。

第十六條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各項可選條件中,只要企業或項目經理承擔過、獲得過即可,不應當增加個數要求;上述條件中的獲獎條件還應當包含有效期要求,其中省優工程的有效期為二年,市優工程的有效期為一年;省級“文明工地”或“標化工地”的有效期為二年,省轄市級的為一年;部級“優秀項目經理”的有效期為三年,省級的為二年,省轄市級的為一年。

第十七條招標人可以只選擇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必選必要合格條件而不選擇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可選必要合格條件。在該種情況下,如果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不足9家,則招標人必須邀請所有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如果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超過9家,則招標人可以邀請所有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也可以通過隨機抽簽方式從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中確定不少于9家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不允許招標人再增加可選必要合格條件以達到減少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數量的目的。

第十八條招標人應當慎重選擇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可選必要合格條件。

如果因可選必要合格條件設置過多、過高,導致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不足9家,則招標人必須減少或者降低可選必要合格條件要求,重新招標公告,重新進行資格預審,直至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不少于9家為止。

招標人按照前款規定,減少或者降低可選必要合格條件要求后,如果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超過9家,則招標人可以邀請所有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也可以通過隨機抽簽方式從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中確定不少于9家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

若招標人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減少或者降低可選必要合格條件要求、直至將原來設定的全部可選必要合格條件全部取消后,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仍不足9家,則招標人必須邀請所有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資格預審工作終止。

第十九條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招標人減少或者降低可選必要合格條件,重新招標公告、重新進行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已經遞交了資格預審申請書的投標申請人。已經參加過資格預審的投標申請人應當重新報名、重新獲取資格預審文件、重新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書。

資格預審文件出售的,已經參加過資格預審的投標申請人應當免費獲得新的資格預審文件。

第二十條對于所有工程,提倡招標人邀請全部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

第二十一條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需要采用“隨機抽簽法”確定規定數量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結束后以書面形式告知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舉行隨機抽簽活動的時間和地點(隨機抽簽活動的時間和地點也可以在招標公告中明確),并將資格預審不合格的具體原因告知資格預審不合格的單位。

隨機抽簽活動應當按照預定的時間和規定的程序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公開進行,并邀請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參加,隨機抽簽的結果應當當場公布。

第二十二條技術特別復雜或者具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特殊工程,不宜采用“隨機抽簽法”確定潛在投標人的,經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可以采用“評分排名法”選擇規定數量的合格申請人參加投標。

采用“評分排名法”優選確定潛在投標人的,投標申請人首先必須滿足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中的必選條件,除上述條件外招標人應當制定具體的“評分排名辦法”,在招標公告之前報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經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后,在資格預審文件中明確。

采用“評分排名法”優選確定潛在投標人的,應當在招標公告中明確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以及將要采用“評分排名法”優選確定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三條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對本辦法規定的“評分排名法”的適用范圍和評審內容進行細化,出臺“評分排名法”的實施細則。

“評分排名法”的評審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企業業績:包括企業承擔類似工程情況,企業承擔類似工程獲獎情況,企業承擔的工程獲過省轄市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的“文明工地”或“標化工地”情況;

(二)項目經理業績:包括項目經理承擔類似工程情況,項目經理承擔類似工程獲獎情況,項目經理承擔的工程獲過省轄市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的“文明工地”或“標化工地”情況;

(三)企業信譽:企業通過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企業獲得過“重合同、守信用”稱號等;

(四)項目經理信譽:項目經理獲得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優秀項目經理”稱號。

第二十四條資格預審結束、潛在投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確定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潛在投標人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和地點;向非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中應當寫明具體原因或理由。

第二十五條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寫出資格預審報告,與招標文件一并報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

資格預審報告應當載明工程概況、資格預審工作情況、評審結果、潛在投標人確定的方法及過程,投標申請人未被確定為潛在投標人的原因或理由以及其他相關內容。

第二十六條投標申請人有權了解本單位的資格預審情況,招標人應對投標申請人提出的疑問給予答復。投標申請人如認為招標人的行為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以書面形式向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投訴。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接到投訴后,應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局11號令)進行處理。

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可能存在影響資格預審結果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招標人下達行政監督意見書,通知招標人暫停招標事宜。

第二十七條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若潛在投標人的相關情況發生變化,涉及到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的應征得招標人同意,并須對資格預審申請書中的相關內容進行更新,以證明其仍能滿足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若達不到相應的資格條件,其投標將被拒絕。

若在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已經確定個別潛在投標人無法滿足相應條件,或者個別潛在投標人確認將不參加投標,招標人不能以此為由補充名額,允許其他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稱的小型工程是指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下的裝飾裝修、安裝、鋼結構、幕墻、智能化、土石方、樁基、基坑支護等專業工程。

本辦法所稱的一般工程是指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1000萬元之間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400萬元之間的裝飾裝修、安裝、鋼結構、幕墻、智能化、土石方、樁基、基坑支護等專業工程。

本辦法所稱的較大工程是指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以上的裝飾裝修、安裝、鋼結構、幕墻、智能化、土石方、樁基、基坑支護等專業工程。

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對上述小型、一般和較大工程的規模進行調整。

第二十九條有關項目經理與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的有關問題按建設部建市[2003]86號《關于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所稱的“類似工程”,是指工程在規模、面積、造價、層次、跨度、結構形式、使用功能或特殊施工工藝、特殊施工技術等方面與招標工程相類似。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工程的具體情況,選擇、確定部分指標,對“類似工程”加以明確界定,并在招標公告以及資格預審文件中明確。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第十六條所稱的有效期,從發證或發文之日起算起。若發證、發文時間不一致,以發文的時間為準。

第三十二條資格預審過程中的有關證書、文件等業績證明材料,投標申請人必須提供原件核實。如有特殊原因無法提供原件的,復印件必須經原發證部門蓋章確認。

第三十三條建筑智能化、消防設施、建筑裝飾裝修、建筑幕墻等工程將設計、施工分成兩個階段招標的,招標人可以分別設計、施工招標公告,進行兩次資格預審,其中施工階段的資格預審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招標人還可以將設計、施工兩個階段的招標公告合并,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一次資格預審,招標人需在招標公告和資格預審文件中增加相應的設計招標條件要求,并且明確只有參加設計階段投標且遞交了合格的設計投標文件的投標人才有資格參加施工階段的投標。

第三十四條全部使用非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不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人的資格審查,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