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違法廣告舉報工作規定
時間:2022-11-25 10: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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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障我省廣告市場健康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規范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違法廣告舉報工作,根據《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國家工商局《關于受理違法廣告舉報工作的規定》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受理廣告舉報工作應堅持保密的原則并對受理的舉報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著落。
第三條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廣告舉報工作,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受理廣告舉報工作進行業務領導和監督。
第五條省及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指導、協調轄區內廣告舉報受理工作,調查處理或者指定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調查處理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舉報和上級機關轉辦的舉報。
第六條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處理本地和調查處理上級機關轉辦的舉報。
第七條涉及省際間有爭議的舉報,應報請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省內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舉報,報請共同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
第八條對不屬于管轄范圍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或建議舉報人到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舉報。
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的廣告,發現有以下違法行為的,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
(一)損壞國家和社會共同利益的廣告;
(二)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廣告;
(三)不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要求的廣告;
(四)內容虛假的廣告;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廣告。
第十條下列內容的舉報不予受理:
(一)不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的;
(二)無法調查核實的匿名舉報;
(三)舉報事實不清又無法查證的;
(四)廣告時間超過兩年以上的;
(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已對同一地區內的同一廣告舉報案件進行了受理、調查和處理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舉報。第十一條廣告舉報類型包括:來電、來信、來人、傳真、互聯網,以及由上級機關或相關部門移交的舉報等方式。為保證廣告舉報案件的調查處理,一般應采用來人和書面信函的形式進行舉報。
第十二條舉報材料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受理:
(一)有涉嫌違法廣告的基本事實和舉報理由;
(二)有涉嫌違法廣告的媒介、版面、時間、地點等基本情況;
(三)有涉嫌違法廣告的證據、資料或相關復印件;
(四)有涉嫌違法的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廣告者的電話、地址、郵編、網址等聯系方式。
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收到舉報后應及時進行登記。在對舉報線索的主體、事實、行為、證據、性質和受理權限做出初審判斷后,做如下處理;
(一)屬需補證受理的,應退回舉報材料;
(二)屬不予受理范圍的,不予受理;
(三)屬不在管轄范圍的,轉相關部門處理;
(四)屬重大典型舉報線索的,報領導批示后辦理;
(五)屬一般舉報線索的,視情留處或轉辦。第十四條屬于重大舉報案件,應附上有關材料及時報分管局長或領導批示,并按指示內容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重大舉報案件:
(一)已經影響到市場秩序或可能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有影響的涉外(包括舉報人和被舉報人)舉報;
(三)各級政府、人大、政協、國家工商總局、省局領導批辦有影響的;
(四)嚴重違反有關規定國家明令禁止的廣告;
(五)嚴重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并造成了人身、財產損害的;
(六)利用廣告損害競爭對手信譽,進行不正當競爭,情節嚴重的;
(七)對民族、種族、宗教、性別進行歧視,侵犯人身權利、人格尊嚴和民族習俗情節較惡劣的;
(八)損害國家民族尊嚴的;
(九)宣傳反動、淫穢、迷信、荒誕內容的;
(十)偽劣種子、種苗、化肥、農藥等虛假廣告已造成千畝以上農民絕產絕收的廣告;以及因種禽、種畜、獸藥、飼料添加劑等虛假廣告,造成農民損失達十萬元以上的;
(十一)被舉報人的違法行為可能構成犯罪的;
(十二)其它嚴重違法的廣告。
第十五條收到廣告舉報后的轉辦、查處,應按下列時間辦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不在管轄權限內的舉報,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轉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機關調查處理;
(二)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到的應由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舉報,應當逐級在十個工作日內轉出;
(三)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決定受理的舉報,應當根據書面舉報材料,對舉報事實進行調查核實。對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的違法廣告,應當自收到舉報材料之日起,一個月內立案查處;
(五)對調查核實六個月仍難以認定的舉報,應當書面將情況報告上級機關。
第十六條需查處的違法廣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據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廣告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反映異地廣告主、廣告者在本地進行違法廣告活動的舉報,可以視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立案查處,予以制止和糾正。
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需要委托廣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調查、核實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予以協助,并自收到委托函之日起一個月之內調查、核實清楚所委托的事項,函復原發文機關。發出委托函一個月后仍未收到復函的,原發文機關可以請求廣告主所在地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調處理。
第十九條舉報案件處理的情況或結果,應按下列要求報送上級機關:
(一)對上級機關轉辦的重大舉報案件,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書面報送處理情況,結案后在十個工作日內書面報送處理結果;
(二)對上級工商機關轉辦的一般舉報案件應當按照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要求作出書面答復;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未做具體要求的,結案后在十個工作日內應當書面報送處理情況;
(三)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上級機關規定的限期內未處理完結或未予答復和報送處理情況的,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發出催辦、督辦通知,并在辦理記錄中予以登記。
第二十條符合下列情況的廣告舉報案件,一般情況下應告知舉報當事人,無法聯系的,應當注明原因。(一)廣告舉報受理機構對不予受理的舉報,告知舉報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廣告舉報受理機構對需補證方可受理的舉報,告知舉報人需補證的事項;
(三)廣告舉報受理機構將廣告舉報信函、信息轉出時,告知舉報當事人轉出的去向;
(四)有權管轄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到轉辦函件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告知舉報當事人是否決定受理;(五)查處舉報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舉報人的要求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六)對涉及侵害舉報人民事權益的違法廣告,查處舉報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法當事人做出處理后,可以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二十一條廣告舉報案件的結案條件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屬不予受理范圍的,按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理完畢后視為結案;
(二)需補證后方可受理的,按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完畢后視為結案;
(三)屬申(投)訴的,轉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12315申訴舉報中心后視為結案;
(四)需轉其它相關部門處理的,轉出后視為結案;
(五)轉下級機關處理的,轉出后視為結案(要求下級答復或報送處理情況的,應將答復意見填寫在處理結果欄目中);
(六)自查自辦的舉報案件,以處理結果作為結案的條件;
(七)符合第十五條第(五)項條件的,查處單位應以寫出書面報告作為結案的條件;
(八)符合結案條件的其它情況。
第二十二條廣告舉報案件查處結案后,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對有關部門轉辦的舉報案件,應將處理結果書面轉告轉辦單位;
(二)對需告知相關部門的,應及時轉告;
(三)構成犯罪行為的案件,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廣告舉報受理機構對不屬于舉報范圍的情況反映、工作建議等材料,可作為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的參考或收集、整理成有關資料上報;
(五)廣告舉報受理機構要作好登記統計和分析工作,對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件可編寫成案例、簡報進行交流,或將典型案例匯編成冊,以擴大教育面;
(六)廣告舉報查處單位應將案卷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的要求進行裝訂歸檔,一般檔案保存一年以上,典型重大案件保存二年以上。
第二十三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違法廣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依法行政。對嚴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的內容,如遇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江蘇省工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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