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局行政處罰制度

時間:2022-11-25 1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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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局行政處罰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依法、合理實施行政處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若干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凡在本市范圍內查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稱工商部門)作為執法主體的各類違法行為涉及到行政處罰的,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工商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種類和幅度內,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違法事實、證據等因素,在職權范圍內選擇對當事人是否予以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處罰以及采用多大處罰幅度的權限。

第四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法目的,正確適用法律。

第五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原則,應當平等對待每一個被處罰的當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實以外的因素差別對待當事人,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違法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一致。

第六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過罰相當原則,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相當。禁止處罰畸輕畸重、重責輕罰、輕責重罰。

第七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既要制裁違法行為,又要教育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行政處罰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第八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程序正當原則,遵守行政處罰的法定程序,明確執法流程,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依法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第九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綜合裁量原則,綜合、全面考慮案件的主體、客體、主觀、客觀及社會危害性等具體情況進行裁量,不能偏執一端,片面考慮某一情節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條工商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對責令改正的具體期限,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未作明確規定的,工商部門可給予一個月的責令改正期限或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合理的期限。

第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第十三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

(一)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違法行為的;

(二)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或者尚未產生社會危害后果的;

(三)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

(四)因殘疾或者下崗失業等原因,生活確實困難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第十四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或者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的;

(二)有悖于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規定的階段性工作重點的違法行為的;

(三)嚴重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的;

(四)坑農害農等嚴重損害農民利益的違法行為的;

(五)當事人曾在二年內因相同或者類似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

第十五條本制度所稱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工商部門依法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處罰。

減輕行政處罰是指工商部門依法在行政處罰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適用處罰。減輕行政處罰主要包含兩種情形:一種是在該違法行為法定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之外選擇更輕的行政處罰種類進行處罰,或者在應當并處時不進行并處;另一種是在規定有處罰幅度的行政處罰的最低限以下予以處罰。

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工商部門依法在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和法定幅度內適用較輕的種類或者選擇法定幅度中較低的部分予以處罰。從輕行政處罰主要包含兩種情形:一種是在該違法行為法定可以選擇的幾種行政處罰中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進行處罰;另一種是在適用規定有處罰幅度的行政處罰時,選擇該幅度內較低部分予以處罰。一般地,在實施罰款這一行政處罰時,選擇最低限處罰,或者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當中,選擇較低的30%部分處罰時,可視為從輕行政處罰。

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工商部門依法在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和法定幅度內適用較重的種類或者選擇法定幅度中較高的部分予以處罰。從重行政處罰主要包含兩種情形:一種是在該違法行為法定可以選擇的幾種行政處罰中選擇較重的處罰種類進行處罰;另一種是在適用規定有處罰幅度的行政處罰時,選擇該幅度內較高部分予以處罰。一般地,在實施罰款這一行政處罰時,選擇最高限處罰,或者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當中,選擇較高的30%部分處罰時,可視為從重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工商部門在聽證報告、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其他處理決定中應當將處罰裁量的情況進行表述,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的,應當說明理由。在處罰案件核審過程中,核審機構對處罰裁量部分應當加強審查力度。

第十七條工商部門應當積極建立行政處罰決定公開制度,探索通過政府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示行政處罰決定,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工商部門在進行案卷評查、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等考評工作中,應當特別關注行政處罰中的自由裁量行為,增加自由裁量權行使情況的考評比重。對于不規范行使自由裁量權情況嚴重的,要堅決取消其評先評優資格。

第十九條對于重責輕罰、輕責重罰、不按程序行使處罰裁量權等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行為,要按照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