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公路管理規章制度

時間:2022-11-25 10: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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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公路管理規章制度

根據省公司黨組和市供電公司黨委的部署和要求,結合公司今年中心工作的安排,現將領導中心組**年的理論學習安排如下:

一、總體要求:

深入學習和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及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創新方法,聯系實際,求真務實,提高實效,為加強和促進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四項建設”,提供堅實的思想理論基礎。

二、學習內容:

1、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2、《“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綱要》;3、《〈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輔導讀本》;4、《興起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5、《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政府工作報告〉輔導讀本》;6、《干部法律知識讀本》;7、《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8、《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9、《鄧小平理論基本問題》;10、《21世紀干部科技修養必備》;11、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重要文件及會議精神;12、與電力改革和發展有關的科技、法律、金融、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識;11、國際國內的形勢、任務、理論和重大問題的輔導報告等。

具體各季度的學習內容安排如下:

(一)、第一季度:1、《興起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2、總書記在中紀委三次會議上的講話;3、傳達學習省公司**年農電工作會議精神;4、傳達學習省公司領導在**年農電工作會議上的講話;5、《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6、《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7、楊總在省公司紀檢監察工作暨警示教育會議上的重要講話。

(二)、第二季度:

1、《鄧小平理論基本問題》;2、《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4、《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5、《干部法律知識讀本》;6、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重要文件及會議精神;7、當涂供電公司貫徹落實**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實施方案;

(三)、第三季度:1、《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2、《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4、《干部法

律知識讀本》;5、與電力改革和發展有關的科技、法律、金融、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識;6、國際國內的形勢、任務、理論和重大問題的輔導報告等;

(四)、第四季度:1、《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2、《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4、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重要文件及會議精神;5、《21世紀干部科技修養必備》。

同時積極組織參加市公司舉辦的各類中層及以上干部輔導培訓。

三、方法與要求:

1、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緊密聯系本公司的中心工作和干部職工的思想實際,堅持以自學為主、集中學習為輔的方針。在內容上,堅持把學習貫徹十六大及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同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結合起來,把學習新《憲法》同學習其他法律法規結合起來;在方法上,把個人自學與集中學習相結合,把領導自學與邀請領導或理論專家作理論輔導報告相結合,把通讀原著與專題研討相結合,力求扎實有效。

2、學習計劃每月安排一次,理論學部分時間以自學為主,每月集中學習、討論或理論輔導視情況而定,至少安排一次。每月集中研討時,安排兩至三人作重點發言,其他成員作補充發言。

3、領導中心組,堅持“四有”(全年學習有計劃、月度學習有安排、學習時間有保證、討論發言有記錄)、“三本”(學習簽到本、討論發言記錄本、個人自學筆記本)制度;中心組成員參學率不得低于80%,每人每年撰寫心得體會或調研報告不少于1篇。

4、加強對中心組成員理論學習的管理,嚴格出勤率的考核,中心組組長每半年對中心組成員的學習筆記檢查一次。

第十五條農村公路的綠化由農村公路管理機構統籌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農村公路養護用地、砂石料場以及養護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由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十七條養護責任單位應當建立農村公路災害防治工作應急保障機制,提高抗災害能力和事故應急救援能力。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農村公路交通中斷,養護責任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修。不能及時修復的,由農村公路管理機構組織修建臨時通道或者公示繞行路線。

第三章養護管理資金

第十八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主要由市、縣(市、區)財政預算資金和國家、省撥給的補助資金組成。

第十九條市和有關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編制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經費預算,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養護管理經費預算,由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十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年度補助標準,由市交通主管部門根據補助資金和市專項財政預算資金的數額、養護里程、技術狀況確定。

第二十一條縣(市、區)對上級撥給的養護管理資金和同級專項財政預算資金應當統籌安排,根據農村公路養護計劃完成情況計量支付。

第二十二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應當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實行年度審計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條有關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市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條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在農村公路上應當按規定設置警告、禁令、指示等標志、標線。

第二十五條在農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二)從事建筑作業活動;

(三)擺攤設點,設置集貿市場及各類經營場所;

(四)打場曬糧、堆放物料及設置其他障礙物;

(五)挖溝引水、漫路灌溉;

(六)焚燒秸稈、堆糞漚肥、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七)其他損壞、污染農村公路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給他人財產、人身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車輛軸載質量或總質量超出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不得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應當經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原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承擔修復費用。

第二十七條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農村公路路面的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應當經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并應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對公路造成損害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臨時占用、挖掘農村公路或者從事其他涉路項目作業的,應當經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后方可施工。影響交通安全的,并應當征得公安機關同意。工程完工后,應當按照原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承擔修復費用。

第二十九條除農村公路防護、養護需要以外,禁止在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需要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或者設立其他標志的,應當經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農村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起算:縣道十米、鄉道五米、村道三米。

第三十條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公路巡查,依法制止、處理各種違法使用、占用和破壞、損壞農村公路的行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農村公路上設卡、收費的,由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超載車輛擅自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的;

(二)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農村公路路面的機具擅自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的。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農村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農村公路暢通的,由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擺攤設點、設置集貿市場及各類經營場所的;

(二)堆放物料、從事建筑作業活動及設置其他障礙物的;

(三)挖溝引水、漫路灌溉的;

(四)焚燒秸稈、堆糞漚肥、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的;

(五)其他損壞、污染農村公路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并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農村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擔。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挪用、截留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的,由交通主管部門予以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農村公路管理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市交通主管部門和農村公路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