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稽核制度

時間:2022-11-02 02: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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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稽核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吉林市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以下簡稱市聯社)內部業務的稽核監督,完善市聯社內部監督制約機制,保證稽核再監督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結合吉林市農村信用社稽核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市聯社稽核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制度,對市聯社內部的業務和財務活動以及干部離任等進行稽核監督。

第二章機構設置與人員配備

第三條為了加強稽核工作管理,市聯社內設稽核處,稽核人員要設2-3人。

第四條要求稽核人員必須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堅持原則,敢于向不良傾向作斗爭,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有較強的工作能力和較高的政治素質。

第三章稽核工作職責、權限和工作守則

第五條稽核工作職責:

(一)檢查被稽核部門貫徹落實國家方針、政策、法規及行業管理部門規定的執行情況;對違法違規問題應予以揭露和制止,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二)檢查被稽核部門貫徹執行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各項業務處理手續的情況;對于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等行為予以揭露、糾正或提出處理意見;

(三)健全干部監督機制。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稽核,然后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并確認其應承擔的責任。

第六條稽核工作權限:

(一)稽核部門有權向被稽核部門調閱有關業務、財務、會計檔案、賬表和文件資料;

(二)稽核部門有權要求被稽核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就稽核事項如實提供資料和口頭或書面說明;

(三)稽核部門有權對違反政策、規章制度行為提出整改及處理意見,督促被稽核部門采取措施,限期解決,并及時向市聯社領導報告;

(四)稽核部門有權按照《吉林省農村信用社違反規章制度處罰規定》,對違規人員進行經濟處罰或建議行政處罰。

第七條稽核人員的工作守則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模范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令、制度和財經紀律,努力學習政治和業務,不斷提高政策和業務水平;

(二)大公無私、廉潔奉公、堅持原則,實事求是。不徇私情,不歪曲真相,不玩忽職守,不濫用職權,不回避問題,不搞特殊化,杜絕不正之風;

(三)遵守《保密法》,對涉及國家機密和稽核工作的保密事項,均應保密,不得泄露;

(四)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做到:檢查全面、細致、深透,稽核評價公正,整改措施可行。

第四章稽核內容

第八條對財務管理的稽核

重點稽核財務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固定資產的購建、保管、使用及各項費用開支等內容。

第九條對信貸業務的稽核

重點稽核信貸政策、貸款管理辦法的執行情況,有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亂用職權等違規違紀現象。

第十條對內控制度的稽核

重點稽核各項內控制度是否建全及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對市聯社各處(室)主要負責人進行離任稽核。

第十二條其它需要稽核的業務。

第五章罰則

第十三條對稽核檢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部門和個人,應予以批評并責令其糾正,并對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報理事會研究后,由監察部門對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處罰。

(一)不按規定向稽核部門提供有關材料的;

(二)篡改報表、資料,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謊報或隱瞞重要事實情況的;

(四)拒絕、阻撓檢查和對稽核工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對稽核部門提出整改意見不按要求落實整改或整改不徹底的;

(六)違反金融法規、政策及規章制度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