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游證管理制度
時間:2022-10-24 03: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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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范和加強導游證管理,依據國務院《導游人員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二、導游證(含臨時導游證)是證明持證人已經依法進行導游注冊、能夠從事導游活動的法定證件。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佩戴導游證。無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依據《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領取的導游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導游證只限持證人本人使用,不得偽造、涂改、轉借和買賣。
三、導游證由國家旅游局規定樣式規格(附件一)并統一印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旅游行政部門")頒發。
省級旅游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地市級旅游行政部門代為頒發導游證。省級旅游行政部門委托地市級旅游行政部門代為頒發導游證的,應當在作出委托決定的同時書面報國家旅游局備案。
四、導游證正面設置中英文對照的"導游證(CHINATOURGUIDE)"、導游證編號、導游等級等項目,并在中部貼持證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照片,背面設置持證人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導游資格(等級)證書號碼、語種、服務旅行社、發證機關(鋼印、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三年等項目。
臨時導游證正面用不易為公眾看出的字體寫有"臨時"二字,無導游等級和導游資格(等級)證書號碼,背面增設工作單位項目,有效期限為三個月,其余同導游證。
五、導游證與臨時導游證分別編號。
導游證編號由大寫英文字母"D"和8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其中,"D"表示導游;8位阿拉伯數字中,第一、二位為導游所在省級行政區的標準代碼,后6位由發證機關按先后順序編號,發證機關也可以根據需要確定第三、四位為各地市的地區代碼;字母和數字之間用"-"連接。
臨時導游證編號由大寫英文字母"L"和8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其中,"L''''表示臨時導游,其余同導游證編號。
六、申請領取導游證,必須依照《條例》和國家旅游局的其他有關規定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并不具有《條例》第五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
旅行社(含導游公司,下同)可代申請人統一辦理導游證申領手續。
領取導游證,須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的省級旅游行政部門或省級旅游行政部門委托的地市級旅游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的《導游人員資格證書》或《導游員等級證書)(交驗);
(二)與旅行社訂立的勞動合同或在導游公司登記的證明材料;
(三)按規定填妥的《申請導游證登記表》(一式兩份,樣式見附件二)。
發證機關經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和材料符合要求的,向申請人員頒發導游證;對不符合頒證條件的,當面通知申辦人或書面通知申辦人;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辦人進行補充、修改。
七、申請領取臨時導游證,必須是具有實際需要的特定語言能力的人員,并不具有《條例》第五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
領取臨時導游證,須持以下材料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一)由旅行社出具的臨時導游證申請書;
(二)填妥的《申請導游證登記表》(一式兩份,須注明"申請領取臨時導游證");
(三)證明申請人員具備特定語言能力的材料。
發證機關經審核,對符合頒發臨時導游證條件的,頒發臨時導游證;不符合條件的,當面通知申辦人。
八、導游證有效期3年,從發證之日起計算。持證人在有效期滿后繼續從事導游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持即將到期的導游證、導游資格(等級)證書和申請導游證登記表(一式兩份,須注明"到期換發"),向發證機關申請換發。
臨時導游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并不得展期。旅行社需再次聘用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重新申辦臨時導游證。
九、持證人在導游證有效期內變換服務旅行社繼續從事導游活動的,應當持原旅行社同意調出或解除聘用關系的證明材料、由原旅行社剪角作廢的原導游證、導游資格(等級)證書、與新聘用旅行社訂立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申請導游證登記表(一式兩份,需注明"變更換發"),向新聘用旅行社所在地的發證機關申請換發導游證。
在有效期內因晉升導游等級需換發導游證的,需持原導游證和新取得的導游等級證書和申請導游證登記表(一式兩份,需注明"變更換發"),向所在地的發證機關申請換發導游證。
十、導游證遺失,持證人應當及時報告服務旅行社,由旅行社持遺失導游證的《申請導游證登記表》到發證機關辦理掛失手續,由發證機關將遺失導游證的號碼、持證人、發證機關和日期等在《中國旅游報》或所在地一家省級日報上刊登遺失和作廢聲明,然后由持證人或其所服務的旅行社持導游資格(等級)證書、申請導游證登記表(一式兩份,須注明"遺失補發"),向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在申請補發導游證期間,申請人不得從事導游活動。
導游證損壞,持證人應當持原導游證、導游資格(等級)證書和申請導游證登記表(一式兩份,須注明"損壞換發"),向發證機關申請換發。
十一、依據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換發和補發導游證,導游證有效期重新計算。
依據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換發導游證,使用原導游證號碼;依據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補發導游證,原導游證編號作廢,由發證機關重新編號。
十二、持證人應當接受旅游行政部門依法進行的檢查,按檢查機關和檢查人員的要求出示導游證和提交有關材料。
旅游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導游持證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檢查證件,否則導游人員可以拒絕接受檢查。
十三、持證人違反《條例》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使用導游證,旅游行政部門可以依據《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責令改正和暫扣、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等處罰,其他組織或個人不得擅自扣留、銷毀、吊銷導游證。
十四、景點景區導游人員的導游證管理,由各省級旅游行政部門依據本地區景點景區導游人員管理辦法,參照本辦法作出規定,但其導游證只能在本景點景區內使用,其樣式規格必須與本辦法規定的導游證樣式規格有明顯區別。
十五、本辦法由國家旅游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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