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區戶外廣告牌匾設置制度
時間:2022-10-23 02: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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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戶外廣告牌匾管理、美化縣城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關于加強戶外廣告、霓虹燈設置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城規劃區域內、設置戶外廣告牌匾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中所稱戶外廣告牌匾設施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構)筑物、場地、空間、道路、市政公共設施、交通設施(以下簡稱陣地)等載體,設置的廣告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燈箱、畫廊、標志牌、實物模型、門店牌匾(招牌)等;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陣地等載體,設置的彩旗、標語、條幅、彩虹門、氣球等;利用機動車、非機動車等交通工具外部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其他利用戶外空間設置的廣告。
第四條戶外廣告牌匾設置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審批、統一管理。縣城鄉規劃局和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共同制定戶外廣告牌匾規劃及設置方案,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縣城規劃區內戶外廣告牌匾的設置管理工作。縣城鄉規劃、工商、環保、交通、公安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同負責戶外廣告牌匾管理工作。
第六條戶外廣告牌匾的設置,實行申請、登記、審批制度。
第七條申請設置戶外廣告的單位或個人,應先向縣工商局提出申請,經縣工商局對廣告內容審查合格并出具意見后,持身份證、委托書、營業執照、資質證明、工商局意見書、戶外廣告合同、媒體(建筑物、構筑物、場地、空間)使用協議及媒體所有人產權證明、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設計圖、效果圖,及其它需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到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審批,經實地勘測符合設置要求的,準予核發《戶外廣告牌匾設置許可證》。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牌匾,應先規劃后設置,由縣城鄉規劃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國土資源局、交通局等部門聯合對選址、布局、規模及形式進行審核,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在接到申請后,大型戶外廣告牌匾20日內做出是否核準決定,其它小型戶外廣告牌匾、婚慶促銷等活動5日內做出是否核準決定。
第八條縣城規劃區內利用城市空間設置戶外廣告,實行公共空間有償使用,采取市場化運作,經競爭依法取得戶外廣告牌匾設置權后,方可設置;不需市場運作的,經審批機關審核同意后,收取有償使用費。
第九條占用建筑物、構筑物、市政公用設施及其它戶外場所,設置戶外廣告牌匾,須征得相應單位、個人的同意。
第十條設置戶外廣告牌匾設施應遵守下列規定:
㈠戶外廣告牌匾的設置應與城區規劃功能相適應,布局合理,造型樣式、畫面色調整潔美觀,與街景環境協調,有燈光設施,鼓勵使用銅質、鋁質等新型材料,采用霓虹燈照明或者加裝新型亮化設施;
㈡戶外廣告牌匾內容健康、真實,文字書寫規范、字跡清楚,使用的漢字、字母和符號符合國家規定,圖案、光亮顯示完整醒目,無違法、欺騙性詞語;
㈢戶外廣告牌匾的設計、制作、安裝符合安全要求和質量標準;
㈣未經批準禁止在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路面和樹木等處刻畫、噴涂、張貼、懸掛(散發)宣傳品;
㈤各工商企業、門店門窗玻璃及店外墻體不許設置張貼廣告,不經批準,門前不許擺放經營性廣告牌。
第十一條沿街單位或個人改變原有建筑裝飾風格、式樣的,須先經規劃部門審查,并報縣政府批準后,持立面效果圖、相關批準文件到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備案,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監督實施。
第十二條戶外廣告牌匾的設置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審批要求和時限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并自核準之日起30日內完成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設置工作,逾期未予戶外廣告牌匾的,視為自動放棄;戶外廣告牌匾畫面空置超過20日的,戶外廣告牌匾設置者應當設置公益廣告,公益廣告內容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指定。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由廣告者向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提出申請,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三條凡沿重要道路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在報送建筑設計方案時,需設置戶外廣告牌匾的,應將設計方案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審批。
第十四條廣告保留期限根據廣告類型和內容確定。一般張貼廣告每期一周;懸掛條幅、欄幅廣告每期15—30天;廣告路牌、宣傳牌、標語牌、櫥窗、利用機動車設置、繪制廣告,每期半年或一年;噴繪廣告牌、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等檔次高的廣告每期兩年。需延期的,必須在保留期限前一個月內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設置戶外廣告牌匾要確保牢固安全,因戶外廣告牌匾設施坍塌、墜落、倒掛等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由戶外廣告牌匾設置經營單位或個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匾,按照誰設置誰負責維護管理的原則,做好維護管理工作。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應加強維護,經常檢查,保持整潔、美觀和安全;對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污濁、腐蝕、損毀的,應立即修飾;對過期或失去使用價值的廣告應及時更換或拆除。
第十七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單位宣傳政策、法律和科學教育所制作的布告、通告、公告、通知等張貼品以及個人社會性廣告(含尋人、尋物、換房、招工),均需要到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登記,按規定貼入廣告欄內。
第十八條戶外廣告牌匾設置期滿后,設置權自動終止,設置者應當及時拆除。因城市規劃調整或社會公共利益需要,需拆除未到期戶外廣告設施的,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通知設施申請人或產權人限期無償拆除。
第十九條單位或個人舉辦婚慶、促銷等活動,需占用道路、廣場等,應提前向縣城市管理行政執行局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組織。活動過程中進行歌舞表演、燃放鞭炮、禮炮等時,必須指派專人維護現場秩序,保證安全和交通暢通,如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由舉辦單位和個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活動完畢,應立即將現場清掃干凈。
單位或個人舉辦促銷等活動,需臨時設置戶外廣告牌匾、彩旗、條幅、彩虹門等設施的,應當按批準的地點、時限和要求設置,按規定交納臨時占地費,期滿后立即拆除。
第二十條按規定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設置單位或個人的合法權益受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損壞。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責任人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未改正或拆除的,予以強制拆除,費用由設置單位或個人承擔:
⑴未經批準門前擺放經營廣告牌的;
⑵未及時對戶外廣告牌匾維修、養護、修飾的;
⑶未經登記、審批,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牌匾的;
⑷設置期滿未拆除的;
⑸未按規定的條件和標準設置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
⑹改變原有建筑物外飾面裝修和建筑風格的;
⑺影響建(構)筑物本身的功能、整體風格及相鄰建(構)筑物的通風、采光的;
⑻侵占、遮擋綠地,影響綠化設施功能的;
⑼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和其他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的;
⑽妨礙交通、消防通道的;
⑾影響城容城貌的。
第二十二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牌匾及設施的,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改正、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五百元至兩千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在舉辦婚慶、促銷等活動結束后,未及時清掃干凈的,對責任人處以每平方米一元至五元罰款,最高額不超一千元。
第二十四條對未經批準擅自張貼、散發、粉刷、懸掛、噴涂廣告的各類違規行為,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個人處以二十元至一百元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逾期不設置戶外廣告牌匾設施或到期不申請補辦延期手續、變更手續的,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收回設置權。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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