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設市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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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規范公路建設市場行為,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公路建設市場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結合公路工程建設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路工程建設管理和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單位之間的各種經營活動。
第三條公路建設市場管理的目的是確保工程質量和合理工期,控制工程造價,推動技術進步,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公路建設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具備從事公路工程建設法人資格的建設單位(業主),以及具備法人資格和與公路建設項目規模、技術要求相適應的資質(格)證書并通過資信登記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單位,方可進入公路建設市場,并應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要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的執法監察。
第二章管理與職責
第六條交通部管理全國公路建設市場,地方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地區公路建設市場,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執行國家有關基本建設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制定公路建設市場管理的有關規定。
(三)公路建設項目的行業管理。
(四)對建設單位(業主)的項目報建進行審查,對從事公路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單位的資信進行審查登記。
(五)公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
(六)公路工程的質量監督和造價管理。
(七)總結交流公路建設市場管理經驗,定期公路建設市場信息。
(八)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七條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一)國道主干線項目和國家、部重點公路工程項目,由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管理。
(二)其它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由省級及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三)中外合資、合作、貸款投資及BOT形式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除執行有關規定外,應按前兩款劃分原則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章項目報建及資信登記
第八條公路建設市場管理實行項目報建制度和資信登記制度。
項目報建是對從事公路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業主)的資格、能力及項目準備情況的確認。
資信登記是對進入公路建設市場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單位的資歷、能力和信譽的確認。
公路工程項目報建和公路工程建設從業單位資信登記使用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統一制定的表式。
第九條項目報建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一)建設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法人資格;
2.具有與擬建工程規模相適應的組織管理、技術管理、經濟管理人員和相應機構;3.具備編制招標文件、編制標底、組織開標、評標等能力;
不具備本項第2、3目條件的,應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咨詢單位。
(二)項目準備情況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初步設計文件已經完成;
2.建設資金計劃基本明確;
3.工程建設實施計劃概要已經完成。
建設單位(業主)應在項目招標公告30天前按第七條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報建,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公路工程項目報建表之日起30天內予以批復。
第十條申請資信登記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從事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營業執照。
(二)資質(格)條件:
1.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具備交通行業公路工程勘察設計資格證書;
2.施工單位必須具備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3.監理單位必須具備交通基本建設工程監理單位監理資質證書或臨時監理資質證書;
4.咨詢單位必須具備工程咨詢資格證書。
(三)申請單位必須具備近5年承擔公路工程業績、信譽的評價和證明。
第十一條資信登記管理
一級(甲級)以上及中央各部門直屬二級(乙級)公路建設從業單位,由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登記;其它二級(乙級)以下公路建設從業單位,由注冊屬地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登記。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公路工程從業單位資信登記表之日起30天內予以審查登記。
第十二條資信登記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時進行復審,復審由原審查登記機關執行。在有效期內,對業績、信譽不佳造成不符合資信登記條件的單位可暫停或取消其資信登記。
第十三條取消資信登記的單位,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登記;暫停資信登記的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滿足登記條件后,由審查登記機關恢復其資信登記。審查登記機關對登記成果進行動態管理,定期登記信息。
第十四條未報建的項目不得組織招標;未進行資信登記的單位不得進入公路建設市場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章招投標管理
第十五條公路基本建設項目,除經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準不宜進行招標外,均應實行招標、投標制。招標投標工作按照國家計委《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暫行辦法》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業主)只能向通過資信登記并與規定經營范圍相符的單位進行招標。招投標活動應公開、公平、公正,不得泄漏標底,不得有意壓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不得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回扣、傭金或其它好處。
第十七條公路工程招投標,實行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審查制度。招標單位必須按第七條規定將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資料向有管轄權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審查,建設單位(業主)只能向通過資格審查的單位發售標書;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擇國有大中型公路專業隊伍。
第十八條投標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的經營范圍進行投標,以聯合體形式投標公路工程項目時,其主體和協作成員單位均應通過資信登記。在投標過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哄抬標價或任意壓價搶標,不得向招標單位或有關人員采用行賄、回扣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工程。
第十九條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招投標活動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正常的招投標活動。公路建設從業單位不得出讓資格證書、資質證書以及營業執照、圖簽、銀行帳號。
第五章合同簽訂與履行
第二十條公路工程建設的承發包雙方,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和招投標文件的規定簽訂合同,并嚴格履行。
第二十一條公路工程承發包合同,必須嚴格執行交通部制定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及批準的設計文件;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的價格政策和造價管理規定及批準的工程概算;必須按合理工期確定合同工期。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業主)與監理單位簽訂的監理服務合同中,應明確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并應與施工合同中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和責任相一致。
第二十三條承發包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必須報雙方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按第七條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業主)應按合同規定嚴格履行各項義務,按要求提供場地、資金、技術資料,創造良好的外部作業條件;工程實施中應按合同規定及時進行支付,逾期支付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付息。
第二十五條承包單位應嚴格履行合同,合同中規定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及機械設備必須按時到位。承包單位報經監理工程師審查并取得建設單位(業主)批準,可以將部分工程分包給通過資信登記的單位,但工程分包比例不得超過總包合同價款的30%,對重要的單位工程不得分包。工程分包不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單位的任何責任和義務,承包單位對分包的工程質量、工期和分包單位的行為負全責。嚴禁倒手轉包和二次分包。
第二十六條勘察設計單位應嚴格履行合同,遵守國家和交通部有關規定,設計文件應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編制辦法》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嚴格執行《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辦法》和《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不得與被監理單位及材料、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發生經營性業務關系,不得營私舞弊,損害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的利益。
第二十八條承發包雙方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糾紛時,應按合同規定進行協商解決,解決糾紛期間應努力保持施工的連續性并確保公路工程質量不受到損害;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仲栽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沒有約定仲裁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合同文件執行情況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合同的簽訂和履行,不得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第三方利益,不得擾亂公路建設市場秩序。
第六章項目實施管理
公路工程應嚴格執行開工報告制度。申請開工的項目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基建計劃已經落實;
2.建設投資已經審計;
3.征地拆遷基本完成;
4.施工、監理單位已經落實。
開工報告由建設單位(業主)按第七條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批,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公路工程開工報告表之日起15天內予以批復,工程經批準后方能開工。公路工程開工報告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統一制定的表式。
第三十一條設計單位應做好技術交底工作,項目實施中應派熟悉業務的技術人員作為設計代表(或設計代表組)駐施工工地,及時解決設計問題。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項目經理應持證上崗;施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中要加強現場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產。
第三十三條公路工程建設實行監理制度,監理工程師應持有國務院或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監理工程師證書上崗。
第三十四條公路工程實行"政府監督、社會監理、企業自檢"的三級質量保證體系。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單位都應自覺地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工程完工后,應按交通部頒發的《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要求組織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未經交工驗收或未通過交工驗收的工程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公路建設市場中下列違紀違法者,按第七條規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監督、監察部門進行查處。觸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申請資信登記的單位,取消已經辦理的資信登記。(二)投標單位違反第十八條規定,其標書應作廢標處理,除沒收其投標保證金外,并視情節,予以通報或給予警告處罰。
(三)承包單位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視情節,予以通報或給予警告處罰。倒手轉包或二次分包工程,應沒收其非法收入,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由其負責處理,并賠償受害人全部經濟損失。
(四)承包單位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不重視施工現場管理,不服從監理,違章作業,偷工減料或采用不合格的材料,工程質量低劣造成工程無法彌補的損失,應賠償建設單位(業主)全部直接經濟損失;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和人身傷亡事故的,除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罰外,并視情節,予以通報或給予警告處罰。
(五)由于勘察設計原因造成返工或延誤工期的,建設單位(業主)可扣減勘察設計單位2%~10%的勘察設計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除扣減其損失部分的勘察設計費外,并視情節,予以通報或給予警告處罰。設計單位未按第三十一條規定派設計代表駐施工工地,建設單位(業主)可以扣減其2%~5%的設計費。
(六)監理單位或監理人員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除扣減受損工程的監理費外,并視情節,予以通報或給予警告處罰,并依據有關規定對監理人員注銷其監理工程師資格。
(七)建設單位(業主)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招標視為無效,并應賠償各投標單位直接經濟損失。
(八)因建設單位(業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緩建,除應采取措施減少損失外,還應賠償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窩工、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經濟損失。
第三十七條公路建設市場管理人員及進入市場的各類從業人員在市場運作中出現失職、瀆職、索賄、行賄、受賄行為,損害有關單位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的,視情節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可向上一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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