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企業注冊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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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企業注冊官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現代企業登記制度的發展趨勢,建立專業化注冊官隊伍,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務水平,促進經濟發展,依據《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企業注冊官是指具備專業資格,經過考評和聘任,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登記注冊核準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

第三條

實施企業注冊官制度堅持分級管理、權責明確、注重專業、便民高效的原則。

企業注冊官應當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廉潔自律。

第二章企業注冊官的職位設置

第四條

企業注冊官職位設置原則:

(一)根據企業注冊的工作性質、職責權限和執法需要設置。

(二)科學、合理、適用并兼顧發展。

(三)依據職責任務、工作權限、考核標準和資格條件分類設置。

第五條

企業注冊官職位序列由高到低分為六個等級。一級企業注冊官對應正處級,二級企業注冊官對應副處級,三級企業注冊官對應正科級,四級企業注冊官對應副科員,五級企業注冊官對應科員,六級企業注冊官對應辦事員。

第六條

企業注冊官的資格條件

(一)具備下列資格條件的可以競聘六級企業注冊官:

_.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

_.從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_.通過企業注冊官任職資格考試;

_.掌握企業注冊流程和企業注冊電腦操作,文字輸入熟練;

_.具備獨立處理簡易登記注冊事項的能力。

(二)具備下列資格條件的,可以競聘五級企業注冊官:

_.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

_.從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二年以上,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資格;

_.通過企業注冊官任職資格考試;

_.熟悉企業注冊流程和企業注冊電腦操作,文字輸入熟練;

_.掌握企業注冊一般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_.擔任六級注冊官三年以上,任職期間年度考核等次均為稱職以上,所作行政行為未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的;

_.具備獨立處理一般登記注冊事項的能力;

(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的,可以競聘四級企業注冊官:

_.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

_.從事企業注冊工作一年以上或從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二年以上,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資格;

_.通過企業注冊官任職資格考試;

_.熟悉企業注冊流程和企業注冊電腦操作,文字輸入熟練;

_.較系統地掌握企業注冊一般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_.擔任五級注冊官三年以上,任職期間年度考核等次均為稱職以上,所作行政行為未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的;

_.具備獨立處理一般登記注冊事項的能力;

_.具有指導五級企業注冊官的業務能力。

(四)具備下列資格條件的,可以競聘三級企業注冊官:

_.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_.從事企業注冊工作二年以上或從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資格;

_.通過企業注冊官任職資格考試;

_.較系統地掌握企業注冊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_.擔任四級注冊官四年以上,任職期間年度考核等次均為稱職以上,所作行政行為未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的;

_.具備獨立處理復雜登記注冊事項的能力;

_.具有指導四級企業注冊官的業務能力。

(五)具備下列資格條件的,可以競聘二級企業注冊官:

_.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_.從事企業注冊工作三年以上或從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資格;

_.通過企業注冊官任職資格考試;

_.擔任三級注冊官四年以上,任職期間年度考核等次均為稱職以上,所作行政行為未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的;

_.系統掌握企業注冊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對企業注冊工作有一定的研究;

_.具備獨立處理疑難、重大登記注冊事項的能力;

_.具有指導三級企業注冊官的業務能力。

(六)具備下列資格條件的,可以競聘一級企業注冊官:

_.擔任二級注冊官五年以上;

_.通過企業注冊官任職資格考試;

_.在省級以上刊物就企業注冊工作發表過論文,或者為省以上級別企業注冊課題調研工作的參加者;

_.擔任二級注冊官期間,年度考核等次為稱職以上,其所作行政行為未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的;

_.全面系統地掌握企業注冊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對企業注冊有較深入的研究,具有較高的水平;

_.具有豐富工作經驗,能獨立或主持解決重大、疑難登記事項;

_.具有指導二級企業注冊官的業務能力。

第七條

企業注冊官一般從低一級企業注冊官選任,確屬業務素質高、工作能力強、熟悉企業注冊業務的人員,經所在單位推薦,報市局批準,可破格聘任。因工作調動擔任企業注冊部門領導職務的,可適當放寬任職條件。

第三章企業注冊官的考試和聘任

第八條

企業注冊機關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情況擇優聘任各級企業注冊官。人事部門、法制部門和企業注冊部門,按照各自分工,具體負責企業注冊官的考試考核、資格審查、崗位聘任。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參加企業注冊官任職資格考試:

(一)具備國家公務員身份;

(二)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

(三)從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二年以上。

第十條

企業注冊官任職資格考試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個人申報。申請人根據報名條件,填寫《企業注冊官任職資格考試申報表》;

(二)資格審查。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對申報表和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在《企業注冊官任職資格考試申報表》相應欄目填寫資格審查意見;

(三)考試。資格審查合格人員參加企業注冊官任職資格考試;

(四)頒發證書。考試合格,具備企業注冊官任職資格,頒發企業注冊官任職資格證書。

首次參加任職資格考試人員范圍僅限在市局和分局企業注冊局工作的公務員。以后,任職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并面向全系統公務員,考試合格頒發《企業注冊官任職資格證書》,納入人事部門人才儲備庫管理。

第十一條

企業注冊官任職資格有效期限為三年。三年期滿后需重新參加任職資格考試。不參加任職考試或考試不合格者,其任職資格自動喪失。

第十二條

企業注冊官的聘任程序按照分級競職的原則進行:

(一)報名和資格審查。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人事部門按照公務員管理權限,對報名人員進行審查。

(二)民主測評和組織考察。企業注冊部門配合人事部門對競聘資格審查合格的人員進行民主測評、組織考察。

測評的內容和標準,應充分考慮企業登記工作的特點,注重體現業務能力。測評結果要予以公布。

組織考察的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等,主要考察其業務工作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考察情況應形成書面材料。

(三)人員聘任。根據民主測評結果和組織考察情況,集體研究確定擬任人選,并對三級以上注冊官在擬任職人所在機關公示,公示時間為一周。公示沒有疑義的,由企業注冊機關按照公務員管理權限予以聘任,并頒發聘任證書。

市局聘任:市局_-_級企業注冊官;各分(市)局_級以上企業注冊官。

分(市)局聘任:其他等級的企業注冊官。

第四章企業注冊官的事權和工作程序

第十三條

登記注冊事項的分類:

(一)簡易登記注冊事項:

_.一般名稱預先核準;

_.各類企業分支機構的開業、變更、注銷登記;

_.簡易變更登記:企業名稱變更;產權明晰的住所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貨幣出資的注冊資本(金)變更;不涉及前置審批的經營范圍變更;經營期限變更;股東(投資方)更名。

(二)一般登記注冊事項:

_.較復雜的名稱預先核準;冠省名的企業名稱初審;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名稱的撤銷;

_.各類企業法人的設立、注銷登記;

_.一般變更登記:產權不明晰的住所變更;涉及前置審批的經營范圍變更;非貨幣出資的注冊資本(金)變更;股權變更;國有(集體)企業主管部門變更;企業類型(經濟性質)變更;章程和公司董事、監事、經理變動備案;企業遷移;內外資企業轉換;補發企業法人(非法人)營業執照。

(三)復雜登記注冊事項:

_.無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初審;

_.企業集團和涉及國計民生、社會公共安全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行業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_.國有(集體)企業的改制;

_.企業法人合并及分立

_.協助凍結股權登記;

_.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四)重大、疑難登記注冊事項:

_.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

_.政府的重點招商引資項目;

_.撤銷及撤回企業登記。

第十四條

市局各級企業注冊官的事權分別為:

六級企業注冊官:負責簡易登記注冊事項;

五級企業注冊官:負責一般登記注冊事項;

四級企業注冊官:負責一般登記注冊事項;

三級企業注冊官:負責復雜登記注冊事項;

二級企業注冊官:負責復雜登記注冊事項;

一級企業注冊官:負責重大、疑難登記注冊事項。

第十五條

分(市)局企業注冊官的事權分別為:

六級企業注冊官:負責簡易登記注冊事項;

五級企業注冊官:負責一般登記注冊事項;

四級企業注冊官:負責復雜登記注冊事項;

三級企業注冊官:負責重大、疑難登記注冊事項。

第十六條

企業注冊官的事權由其所在的登記機關授予。各級企業注冊官的事權均包含其下級企業注冊官的事權,在該事權范圍內,由該機關登記部門負責人代表登記機關根據每個人的不同情況和工作需要予以明確。同級企業注冊官可以有不同的具體事權。

有隸屬關系的上一級企業注冊官可以將其權限內的事權委托下一級具有相應事權的企業注冊官履行。

企業注冊官對于其核準權限內的登記注冊申請難以作出決定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企業注冊官處理。

第十七條

企業注冊官的工作程序:

(一)簡易的登記注冊事項實行一人核準制,即企業注冊官一人行使受理、決定權,當場作出登記注冊決定。

(二)簡易以外的登記注冊事項實行一審一核制,即由一名企業注冊官受理,另外一名同級以上(含同級)具有相應事權的企業注冊官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

注冊官在作出登記注冊決定時,有權在出具的法律文書上簽署姓名、等級,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份法律文書只能有一名注冊官署名。注冊官不得制發未簽署其姓名和登記機關印章的決定類法律文書。

第十九條

經行政負責人指定履行登記職責的,應當由被指定注冊官在相關法律文書上署名。

登記注冊事項經集體討論的,市局由三級以上,分(市)局由四級以上注冊官作出登記注冊決定并署名。

第二十條

注冊官在出具以下法律文書時,應簽署姓名和注冊官的等級:

_.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_.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

_.準予備案通知書;

_.準予注銷通知書;

_.登記駁回通知書。

第五章

企業注冊官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企業注冊官應當定期參加專業知識、法律法規和其他綜合知識培訓,努力提高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

企業注冊官培訓采取短期集中培訓、定期交流培訓、專家講座培訓等方式,按照企業注冊官等級的區別,按需施教,講求實效。

一級、二級、三級注冊官主要學習和掌握本專業最前沿理論知識,承擔企業登記注冊重大課題調研,把握登記注冊發展動向,逐步成為本系統的業務帶頭人和理論專家。

四級、五級、六級注冊官主要結合工商管理工作,了解登記注冊發展現狀,學習本專業新知識、補充更新其他相關知識,拓寬知識面,培養獨立解決一般業務問題的能力,成為本單位的業務骨干。

第二十二條

企業注冊機關應當建立企業注冊官的執法監督制度,加強對企業注冊官執法行為的監督制約,定期對企業注冊檔案進行檢查。

檢查的內容包括行使職權是否符合規定,登記材料是否齊備、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等。檢查可以采取重點抽查和綜合檢查的方式。

企業注冊官作出的處理或者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注冊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不明確指出或者不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的;

(二)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按照規定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核準決定,而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核準決定的;

(三)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按規定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全部內容的;

(四)企業注冊官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準決定,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或《駁回登記通知書》,或者不注明理由的。

企業注冊官作出的處理或者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注冊機關應當及時予以撤銷: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的申請人予以核準或者超越職權作出核準決定的;

(二)其他應當予以撤銷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企業注冊機關應當對企業注冊官的德、能、勤、績、廉進行綜合考核,重點考核工作實績,考核結果作為企業注冊官調整等級的依據。考核的具體內容:

(一)咨詢答復和發放表格情況的考核:

_、除重大、疑難登記注冊事項外,咨詢答復應當準確、清楚,一次說清應提交的申請材料及申請材料的規范要求;

_、各種登記注冊表格按照規定一次發齊。

(二)受理情況的考核:

_、受理的登記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需要補正的一次說清需要補正的材料;

_、材料整潔、字跡清晰、填寫完整、紙張規格符合入檔要求;

_、受理材料熱情及時,電腦輸入準確無誤。

(三)審批情況的考核:

_、審批權限和登記權限符合規定;

_、登記條件和登記程序符合規定;

_、登記注冊事項核準準確、用語規范、符合要求。

(四)行政許可行為的考核:

_、作出的行政許可行為未被本級或上級登記機關撤銷;

_、作出的行政許可行為在行政復議中未被撤銷或者變更;

_、作出的行政許可行為在行政訴訟中未被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

_、作出的行政許可行為通過_等途徑未被認定為違法或者錯誤。

(五)服務質量的考核:

_、接待咨詢和受理登記,做到用語準確、態度和藹、舉止端莊、主動熱情;

_、落實首辦責任制,沒有推諉扯皮現象;

_、在法定時限和政務承諾時限內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_、無服務質量、態度方面的有效舉報和投訴。

(六)登記數量的考核:

定期公布企業注冊官的工作數量。

(七)廉政情況的考核。

第二十四條

企業注冊官在企業注冊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應當給予獎勵:

(一)在企業注冊工作中公正嚴格,文明執法,成績顯著的;

(二)總結實踐經驗對企業注冊工作具有指導作用,成果突出的;

(三)對企業注冊工作提出改革建議被采納,效果顯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業績的。

對企業注冊官的獎勵按照國家公務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企業注冊官在企業注冊工作中濫用職權、違法行政、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按規定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造成后果的;

(二)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注冊申請不予受理的;

(三)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以核準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核準決定的;

(四)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準決定,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或《駁回登記通知書》,或者不說明理由的;

(五)明知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仍受理、核準該企業注冊申請的;

(六)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予以核準,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核準決定的;

(七)應當集體討論而不提交,應當回避而不回避,越權行使注冊核準權限的;

(八)丟失、損壞申請材料的;

(九)不符合企業注冊辦事制度和行為規范,被投訴,經核查屬實的。

第二十六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注冊官共同辦理企業注冊的,由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有證據證明,企業注冊官對上級作出的錯誤決定表示保留不同意見的,企業注冊官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追究責任的方式:批評教育、離崗培訓、降低企業注冊官等級、通報批評、取消任職資格;調離企業注冊崗位、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本試行辦法與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試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市局企業注冊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