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資源保護制度

時間:2022-09-26 1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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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資源保護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以下簡稱天保工程)是國家保護、培育和發展森林資源,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為加強天保工程管理,根據國務院批準的《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地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方案》、《東北、內蒙古等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方案》以及國家林業局、國家計委、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于組織實施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地區和東北內蒙古等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由中央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專項)投資、中央財政資金和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項目。

第三條天保工程的建設目標是,停伐或調減木材產量,保護好現有天然林,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種草,加強森林管護,妥善安置富余人員,緩解企業社會負擔,為林區發展和改善生態環境創造條件。

第四條天保工程實行省(含自治區、直轄市,下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目標責任制,堅持目標到省、任務到省、資金到省、責任到省,省級政府對國家負總責。

第二章工程組織管理

第五條國家林業局重點工程建設領導小組,統一研究和部署天保工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設立天保工程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對天保工程的指導、組織、管理、檢查和監督。

第六條各地應加強對天保工程的領導,成立天保工程領導小組,統一安排、審議、協調工程實施中的重大問題。要明確工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天保工程的組織實施。

第七條天保工程的管理培訓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國家林業局培訓的對象為省級天保工程實施的科技和管理干部及工程縣的縣級領導干部;省級培訓的對象為地(市)、縣(局)主管工程實施的科技和管理人員;縣級培訓對象為從事工程管理人員、施工人員,以及有必要培訓的工人、農民(含林農)。

第八條國家統一規劃部署天保工程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國家、省、地(市)、縣(局)四級管理系統,對工程實施動態信息進行管理、監測和監督。

第三章工程設計與施工管理

第九條天保工程各類基本建設項目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進行管理,按實施方案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設計,按設計組織施工、核查驗收。各級天保工程主管機構要會同造林等有關業務職能單位加強對工程實施方案、作業設計、單項工程(方案)設計、工程項目施工等的組織和指導,保證設計與施工的質量。

第十條工程設計實行招投標制度,擇優選用相應資質的工程項目設計單位。要實行工程項目設計質量負責制,依法對各類設計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工程設計必須根據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以下簡稱二類調查)結果進行。工程設計應使用2年內的二類調查資料;超過2年不滿5年的,需進行補充調查;超過5年的,必須重新進行二類調查。

第十二條縣(局)級工程實施方案的編制必須以縣(局)級森林經營方案為藍本,建立在科學的森林分類區劃的基礎上進行,由縣級工程主管部門或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所屬的林業局組織編制。

第十三條省級和縣(局)級工程實施方案審批權限是:各省實施方案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審核后,報國家林業局組織審批;縣(局)級實施方案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后,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計劃、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后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的實

施方案,由國家林業局商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天保工程設計文件一經批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由建設單位委托原設計單位提出變更,報原批準部門重新審批。

第十五條工程施工實行招投標制度,所有建設項目施工和貨物采購實行合同制管理。施工單位必須依據批準的設計文件,嚴格按照技術規范、標準,合理施工,不得以各種理由將工程進行二次轉包,以確保工程質量。建設單位要接受對工程實施質量的監理和監督。各級工程主

管部門要加強對批量貨物采購的組織和領導,制訂具體的貨物招標采購辦法,以保證貨物的質量,降低工程造價。

第十六條凡列入天保工程實施方案的建設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木材驗田產量調減計劃和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對木材生產和銷售嚴格實行“一本帳”管理,決不允許搞計劃外采伐和銷售木材。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病蟲害、風災等需要清理的木材,要按照現行的木材計劃審批權限逐級報批。凡是弄虛作假的,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營林建設項目應按照國家林業局頒布的有關造林技術規程,封山育林技術規程和飛播造林技術規程等進行作業設計,按設計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工程主管部門要提前抓好種苗等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科技含量;要按工程需要保證苗木生產數量和質量,推行苗木質量負責制。

第十九條落實森林管護責任制。采取多種形式將森林管護責任制以合同的方式與管護承包者的利益掛鉤,實行獎勵與懲罰結合。各省要規范森林管護合同,合同文本要明確責任人、管護面積、職責和義務、獎懲措施等條款,對森林管護實行法制化管理。

第二十條在距大江大河干流和一、二級支流第一層山脊兩側500米的范圍內不得從事可能對林下植被造成破壞的一切經營活動。未經批準,不得砍伐禁伐區的喬木、灌木,不得毀林毀草開墾,禁止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和未成林造林地內從事放牧活動;不得隨意開挖土石方和修筑

建筑物。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國家林業局《占用征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的規定報批。

第二十一條為合理利用林地和林下資源,在不破壞森林植被的原則下,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禁伐區只能從事以下生產經營活動:

一、興辦森林旅游業;

二、興辦養殖業,包括飼養魚類、林蛙、蜜蜂、家禽等;

三、從事林藥、野生菌類、野生山菜與漿果等栽植;

四、從事野生漿果、林藥、樹種等采集。

第二十二條經批準,在禁伐區和封山育林區修筑和開挖設施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禁伐區修筑管護、居住房舍和設施不得砍伐活立木,修建房舍的面積應控制在70平方米以內;

二、養殖林蛙、魚類等水產應盡量利用原有溝系,如需拓寬,則寬度不超過最近20年以來的最高洪峰水位線,修建的各類設施不能影響行洪、泄洪。

第二十三條在禁伐區和封山育林區發展林下資源利用項目,要以縣(局)為單位,編制林地和林下資源利用項目建議書,經同級林業部門審核后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四條分流安置富余職工必須落實到人。實施單位要廣辟就業門路,積極穩妥地安置下崗職工。各級林業部門要重視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提高下崗人員的基本技能和工作能力,實現再就業安置。

第四章工程計劃與資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工程項目建設投資、財政資金計劃的安排要依據批準的實施方案和初步設計(作業設計)。·

第二十六條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編制實行“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結合”的編制方法。下一年度計劃,由省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計劃部門在認真總結本年度工程實施情況的基礎上,編制下一年度基本建設投資建議計劃,上報國家林業局,抄報國家計委。國家林業局匯總審核后報國家計委申請下達工程年度投資計劃。省以下的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的編制,由各省自行確定。

第二十七條財政資金的申請和下達按以下程序進行:地方向中央財政申請天保資金,先由各省林業主管部門編制資金申請報告,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按有關程序于每年1月底前向財政部申報。中央直屬單位由單位主管部門編制下年度資金申請報告報國家林業局審核,再由國家林業局向財政部申報。地方實施單位的財政資金由財政部按有關規定下撥省級財政部門;中央直屬單位的財政資金,由國家林業局根據財政部下撥資金的數量和要求撥付給所屬實施單位。

第二十八條基本建設年度投資計劃,未經國家林業局和國家計委批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調整。如確需調整,需報國家林業局和國家計委審批。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單位要責令限期糾正,并進行必要的宏觀調控。

第二十九條年度中央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專項)投資計劃和財政資金計劃實行抄送備案制度。各省林業主管部門、森工集團要將明細計劃抄送國家林業局備案。

第三十條天保工程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單獨建帳和核算,任何單位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強行劃轉或抵扣各種貸款本息、稅金、各種債務等。建設單位要切實加強財務管理,規范會計核算,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條納入工程實施方案投資概算的地方財政配套資金,應先于中央資金撥付給建設單位;對不能足額配套的,國家有關部門有權停撥中央資金。

第三十二條工程縣(局)要嚴格按有關規定撥付建設資金,即:造林工程預付款額控制在年度計劃投資的50%以內,然后根據工程進度逐步撥付30%的資金:年度造林任務完成后,經檢查驗收合格后再撥付10%的資金;預留10%質量保證金,待3年保存率核查達標后,再予撥付。

第三十三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要切實加強資金管理,及時準確地掌握建設資金的到位、使用等情況,按規定真實、完整地報送月、季、年度會計報表和信息資料。

第三十四條各省林業主管部門要協助本級財政部門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將上年度財政資金使用情況總結分別報送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

第三十五條各級天保工程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管理,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實行建設項目法人代表責任制和工程主管負責人離任審計制度。對違規使用資金的,要追究所在單位領導及當事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任何建設單位或個人有權直接向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反映工程建設中出現的資金違紀問題,鼓勵全社會對工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七條有關具體的資金使用與管理按照國家林業局、財政部頒發的《重點地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建設資金管理規定》(財基字[1999]92號)和財政部頒發的《天然林保護工程財政資金管理規定》(財農[2000)151號)執行。

第五章工程監督與核查驗收管理

第三十八條工程監督包括檢查組現場檢查監督、報表監督、審計監督和追蹤評價監督。

第三十九條各級工程主管部門要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安排好隨機檢查和專項檢查;要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認真受理舉報電話和信件,對重大問題,要直接派人進行核實處理。

第四十條各省級工程主管部門要定期報告工程的實施情況,具體要求按天保工程信息報告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各級工程主管部門要自覺接受同級審計部門或由國家組織的專項審計監督,要積極配合審計部門完成工程年度審計工作。

第四十二條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國家林業局將給予通報批評,并視情節輕重,對項目進行緩建、停建,并建議地方政府依法對項目責任人(主管項目領導或項目法人)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一)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投資計劃下達滿一年但尚未開工的項目;

(二)擅自調整年度建設投資計劃,截留、挪用、擠占工程資金的;

(三)地方財政資金不按規定的比例配套或逾期半年以上撥付資金的。

(四)項目實施過程中玩忽職守,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項目無法進行建設的;

(五)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或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六)工程區發生毀林或亂占林地,且情節比較嚴重的。

第四十三條工程核查結果是檢驗天保工程建設項目質量和目標效果的依據,也是實施宏觀調控的主要依據。工程核查驗收分為縣(局)級自查、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復查、國家抽查三級核查驗收制度。

第四十四條工程核查驗收的內容包括:森林分類區劃和工程實施方案、木材產量調減、公益林建設、森林管護、富余職工分流安置,以及種苗、病蟲害防治、防火、科技等內容。

第四十五條工程核查驗收具體程序和要求按國家林業局頒發的《天然林保護工程核查驗收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為保證核查驗收工作質量,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對事先指導、中間檢查、成果校驗三個環節加強管理。

第四十七條對通過核查驗收的省,由國家林業局對任務完成好、工程質量高的單位,予以表彰獎勵;對問題突出的,下達整改意見并責令其限期完成,情節特別嚴重的,將建議地方政府、森工集團追究工程主管負責人和項目法人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工程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工程檔案,接受上級管理部門的備查。

第四十九條工程全面竣工后,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對建設單位進行二類資源調查,調查結果作為評價工程實施目標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