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實用人才工作制度

時間:2022-04-02 05: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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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實用人才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廣西農村實用人才工作實施辦法》和《中共*市委員會*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精神,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實用人才,是指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具有一定科學文化知識或掌握一定專業技術和技能的人員。農村實用人才的標準是能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農民增收的人員。

第三條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科學的人才觀和發展觀,圍繞“工業立柳、強市富民”總體發展思路和率先在全區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要求,以促進廣大農村勞動者人人貢獻、人人成才為目標,積極完善各項政策措施,整合社會資源,加大培訓力度,健全服務體系,努力建設一支有覺悟、懂科技、善創業的農村實用人才隊伍。

第四條總體目標: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根據農村實用人才隊伍現狀,加大農村實用人才培養、開發和使用的工作力度。到20*年,縣區農村實用人才總量要有顯著增加,人才素質要有明顯提高,人才結構得以優化,高層次、創新型專門人才比重增加,產業間和地區間的分布趨于合理,專業結構、年齡結構、學歷結構的比例進一步優化;實用人才服務體系和市場機制趨于完善,一個有利于人才脫穎而出、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的農村實用人才發展環境初步形成。

從20*年到20*年,在全市縣區、鄉、村范圍內,通過“綠色證書工程”和新型農民科技培訓,培養和掌握4萬名左右,覆蓋農村經濟各個行業、領域,具有一定專業技術和技能的各類農村實用型人才,基本滿足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工作任務:縣區一級共培養和掌握0.3萬名具有大專畢業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主要包括農、林、水、牧、漁各個產業的科研開發等骨干型優秀實用人才;鄉一級共培養和掌握1萬名具有高中階段教育以上學歷,初級以上職稱,從事農業種植、養殖、農機、獸醫和鄉鎮企業經營管理等各類專業實用人才;村一級共培養2.7萬名掌握專業生產技術、技能的“土專家”、“田秀才”、種養業能人、農民企業家,或為農產品開發、銷售服務的致富帶頭人、農村經紀人。

第五條工作重點:抓好科技推廣、經營管理、種養能手、能工巧匠、農商業者等隊伍建設。在提高農村勞動者素質、推動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上下功夫。實行培訓與需求、服務與使用、鼓勵與創業、引導與提高相結合。

第二章培養與開發

第六條認真開展現有農村人才資源狀況調查摸底工作。掌握農業專業技術人才、農村人才的數量、質量、結構、行業、區域分布等方面情況,并登記造冊,建立檔案,綜合分析,查找不足。

第七條由市農業局牽頭,人事、勞動保障、財政、教育、科技和涉農部門協助,每年積極開展農村實用人才的培訓,認真制定工作計劃,落實培訓內容和對象。

第八條培養對象:一是縣區、鄉、村現有的各類農業技術人員,通過加強培訓,提高科技水平和創新應用能力,使其成為當地某項農業科技帶頭人;二是重點從具有初、高中文化程度的青壯年農民和每年回到農村的初、高中畢業生以及具備條件的“田秀才”、“土專家”中,培訓一批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有志于發展農村經濟的青年農民;三是外出務工人員。

第九條充分利用現有各類培訓、教育基地,特別是農、林、畜等職業教育院校開展農業職業培訓,發揮縣級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站)、林業、水利、水產、畜牧、農機等技術推廣機構的作用,大力開展各類農業實用技術培訓。加強農村職業技術教育專業設置的針對性,專業課程內容可根據形勢發展調整增加種植類、養殖類、經濟類、管理類、農副產品加工類、營銷類、服務類等。農業職業培訓要體現農村經濟發展對科技進步的要求,從傳授單一技術、技能向市場經濟、現代農業科技等多個領域延伸。

第十條鼓勵開展多渠道、多形式培訓。一是支持各類社會組織辦培訓,形成多元化的培訓機制;二是注重依托鄉村企業和中介組織等開展培訓;三是充分發揮遠程培訓的輻射作用,利用廣播、電視、網絡及報刊等媒體開展遠程培訓;四是鼓勵以技術、項目為載體的多種方式聯合培訓。五是利用各級各類農業科技示范場、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等重要實踐基地開展培訓。加強對農村實用人才的思想教育,強化社會責任意識,培養奉獻精神。

加快農村實用人才培訓信息網絡建設,推動人才服務和培訓方式的信息化。

第十一條按照市場引導培訓,培訓促進就業的原則,把培訓與推進農村勞動力轉移結合起來,大力推行勞務輸出的訂單培訓(訂單—培訓—輸出),加強與勞務輸入地的聯系與合作,提高勞務輸出的組織化程度。

第十二條市、縣區培訓單位收取培訓費、教材費、工本費、中介費等要經過市、縣物價部門的批準和審查,一律實行自愿原則,禁止亂收費。

第三章評價與使用

第十三條市、縣區政府要建立以能力和業績為重點、社會和業內認可的農村實用人才評價機制,健全技術職稱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體系,切實做好農村實用人才評價和職業技能鑒定等勞動人事服務。有一定專業技術的人員要給予技術資格的評定,頒發《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對完成職業技能培訓并通過職業技能鑒定的,一律發給《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要堅持“農村實用人才工程”與“綠色證書工程”、“新型農民科技培訓工程”、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農民技術職稱評定和職業技能鑒定相結合,對在上述培訓、評定、鑒定中已取得證書的人員,可納入農村實用人才管理。

第十五條培育和建立農村人才市場。要以市、縣區人才市場為主干和依托,以鄉鎮人才服務站與農村人才服務信息點為補充,建立健全農村人才市場網絡體系。農村人才市場要集配置、交流、培訓、開發等功能于一體,積極開展人事服務和人才、技術及信息服務。

第十六條建立和發展農村實用人才智力信息網絡。農村人才市場要與城市人才市場相連通,及時為農村實用人才提供信息服務。加強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商貿企業、農技部門的協作,利用報刊、廣播和電視等新聞媒體,特別是利用互聯網等計算機網絡技術,建立農村實用人才信息庫。

第四章政策與措施

第十七條各級財政應將必需的農村實用人才培訓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部門預算。鼓勵社會各界力量和民間資本進入農村實用人才開發領域,建立起政府、社會、單位和個人共同投入的人才開發機制。

第十八條鼓勵農村實用人才開展科技開發、技術推廣引進或成果轉化、技術承包和提供有償技術服務,依法保護其知識產權,并保護其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鼓勵和保障自主創業。農村實用人才在自辦、承包種養場或鄉村企業時享有承包優先權和貸款貼息、稅利返還等方面的優惠待遇。允許他們在農村跨地區開展科技承包、創業等,當地政府不得以戶口為由作任何限制。

第二十條改進農村實用人才評價辦法。在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中,對基層農業技術人員申報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在外語等方面繼續給予傾斜政策。進一步完善農村實用人才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鑒定制度,對取得技術職稱和高技能等級的實用人才應優先提供培訓機會,并可作為申報評選優秀農村實用人才的條件之一。

第二十一條把農村實用人才納入各類專家的評選范圍,對條件具備、本領明顯、得到群眾公認的農村人才,通過群眾舉薦、個人自薦和組織推薦等途徑,開展“農民技術員”職稱評審。對具有管理才能的優秀農村實用人才,可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按法定程序聘用他們從事相應管理工作或擔任相應的領導職務。

第二十二條堅持實行農業人才與項目對接,堅持人才、項目、資金三配套,做到項目、資金向基地和大戶傾斜,推動農村人才創新創業。各部門安排的各類專項資金、項目在同等條件下要向貧困縣、貧困村傾斜。

第二十三條鼓勵和引導有一技之長的外出務工人員回鄉創業。凡在外地取得的職業資格證書與本地職業資格證書同等有效,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條取消農民工進城就業的限制性規定,取消進城務工的行政性收費,其子女就學憑用工單位證明或居住地街道證明就地擇校,與城鎮職工子女一樣享受教育等方面的權益。

第二十五條加強管理和再教育。對農村實用人才的就業、創業情況要建檔追蹤,納入社會保障。根據市場和行業的要求,用人單位要對農村實用人才免費進行二年之內不少于兩周的再培訓、再教育,補充、更新知識,提高思想素質,增強技能,適應從業要求。

第二十六條各級黨委、政府要對在農村經濟發展中做出較大貢獻、有突出成績的農村實用型人才進行表彰、獎勵。

制定表彰制度。對在推進農業結構調整、農村經濟發展中做出較大貢獻的農村實用人才,要給予表彰獎勵,縣區政府每3年進行一次優秀“農村實用人才”的選拔表彰活動。市政府每4年進行一次優秀“農村實用人才”的選拔表彰活動,每次選拔*名左右。要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介,大力宣傳優秀農村實用人才的先進事跡,不斷提高人才的社會地位,激發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第五章組織保障

第二十七條各級黨委、政府要從本地區農村自然資源和人才資源的現狀出發,根據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結合區域經濟的特點,制定出人才開發規劃,并納入本地區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同步實施。

第二十八條成立市農村實用人才工作小組。成員單位為市農業、人事、財政、勞動保障、教育、科技及涉農部門,負責協調全市農村實用人才工程實施工作,并依據培訓設施、師資力量等條件認定建立市、縣級實用人才培訓基地。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農業局,成員單位定期召開工作會議,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各縣區也要相應成立農村實用人才工作小組,負責制定工作目標,選擇培訓項目,建立人才檔案,進行人才統計。

第二十九條加強目標責任管理。把農村實用人才工作作為檢查經濟建設與人才工作相結合的一項重要舉措和考核各級黨政及部門領導政績的重要內容,工作不得力的,要實行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市人才工作協調小組要切實加強檢查督促,建立對農村實用人才工程實施評價制度,確保農村實用人才工作的各項任務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