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項目評審驗收制度
時間:2022-03-18 09:44:00
導語:國土資源項目評審驗收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條為明確評審驗收程序,規范評審驗收行為,根據國土資源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土資源項目評審驗收,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項目評審驗收工作。
法律法規或者縣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直屬事業單位組織評審驗收的,由事業單位在規定的權限內負責評審驗收。
有評審驗收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也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事業單位組織評審驗收,并辦理委托評審驗收手續。受委托的事業單位不得再行委托其他單位進行評審驗收。
第四條國土資源評審驗收項目,按國家和我省規定設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擅自設立評審驗收項目,也不得將一個評審驗收項目分拆為多個項目。
第五條建立國土資源項目評審驗收專家庫制度。縣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評審驗收項目類別,建立專家庫,每個類別專家庫的人數不得少于15人。
專家庫應當建立專家名冊,載明每位專家的簡歷、從事的業務領域、取得的業績、職稱或者職務,供項目評審驗收申請單位查閱和社會監督。專家庫人員一般每年調整一次。
第六條入選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中級、高級技術職稱;
(二)從事某一領域、專業或者從事某方面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四)執業公正,在某一行業或者領域成績突出。
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作為專家入選專家庫。
第七條項目評審驗收由評審驗收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業務機構具體承辦,項目評審驗收專家組進行審查。
第八條項目評審驗收單位自收到項目單位的評審驗收申請之日起5日內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組織專家進行評審驗收。
組織評審驗收的單位根據評審驗收項目類別,從相關的項目專家庫中隨機抽出5至9名專家組成評審驗收專家組,并由項目評審驗收單位指定二名專家分別擔任主審專家和評審驗收專家組組長。
評審驗收專家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每人享有一票表決權。評審、驗收項目經參加評審驗收的專家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通過。
第九條參加項目評審驗收的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被評審驗收項目的當事人或者是被評審驗收項目單位的工作人員;
(二)與被評審驗收項目有利害關系;
(三)與被評審驗收項目的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驗收的。
第十條被評審驗收項目的當事人可以在評審驗收前提出回避申請,但應當說明理由。回避事由在評審驗收過程中知道的,可以評審驗收終結前提出。
第十一條專家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選定專家。
第十二條國土資源項目評審驗收的一般程序:
(一)被評審驗收的項目單位提出申請;
(二)負責評審驗收的的承辦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三)承辦機構確定專家組組成人員名單;
(四)專家組對評審驗收項目進行審查;
(五)專家組出具評審意見或者驗收報告;
(六)負責評審驗收的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參加評審驗收的專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審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國家沒有標準和技術規范的,按照省國土資源廳的有關規定進行。
專家組應當根據專家審查意見和投票結果,出具評審意見或者驗收報告。
第十四條參加評審驗收的專家應當對審查意見負責。評審驗收組組長對評審意見、驗收報告負責。
第十五條組織評審驗收的單位應當對評審驗收情況進行記錄。評審驗收記錄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項目名稱和概況;
(二)項目申報單位提供的評審驗收材料名稱;
(三)參加評審驗收的專家及專家組組長名單;
(四)評審驗收專家的審查意見;
(五)專家的投票情況;
(六)是否通過的評審驗收結論;
(七)評審驗收的日期。
第十六條項目評審驗收后,負責項目評審驗收的單位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在本單位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項目評審驗收單位在項目公示期滿無異議后,應當根據專家組的評審意見或者驗收報告,作出評審驗收項目是否通過或者合格的決定。
第十八條負責組織評審驗收的業務機構應當在評審驗收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項目評審驗收材料整理歸檔。
第十九條未經審查或者已經審查不符合法定標準和技術規范的項目,評審驗收單位的業務機構不得提交專家組評審驗收。
驗收項目應當組織專家到項目現場進行核實。確需不核查現場的,應當在驗收報告中載明不進行現場核查的理由。
第二十條專家對國土資源項目批準前的立項、規劃設計、可行性研究等進行評審驗收,評審時間為半天的,評審驗收報酬為200元;評審驗收時間為一天的,評審驗收報酬為300元。
專家組長及主審專家的評審驗收報酬在其它專家評審驗收標準的基礎上可增加100元。
第二十一條參加評審驗收專家的交通費按規定標準,由組織項目評審驗收單位據實報銷。
有評審驗收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事業單位和受委托進行評審驗收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得收取評審驗收報酬等任何費用。
第二十二條未按規定完成項目評審驗收的,受委托的單位不得收取委托評審驗收費用,評審專家不得收取評審驗收報酬。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項目評審驗收單位直接責任人給予或者建議有關單位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直至給予行政處分:
(一)將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列入專家庫名單或者聘請為專家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擅自委托其他單位從事評審驗收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發放評審驗收報酬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收取評審驗收報酬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
第二十四條參加項目評審驗收的專家,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出具審查意見、評審意見或者驗收報告的,應當在專家庫的專家名單中予以記錄;記錄3次以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通報,并取消其國土資源項目評審驗收資格。
第二十五條評審驗收專家,接受項目單位宴請,或者索取、收受項目申報單位好處的,應當予以通報,并取消其國土資源項目評審驗收資格。
第二十六條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評審驗收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開展項目專家庫和評審驗收卷宗檢查,并對檢查情況予以通報。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公共民主表決理論簡析
- 下一篇:SARS公共管理思考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