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廳窗口辦文制度

時間:2022-03-18 0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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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廳窗口辦文制度

第一條為推進行政審批改革,規范窗口辦文,加強效能建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省實施行政許可若干規定》,結合本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窗口辦文,是指對進入廳政務服務窗口的行政審批項目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辦理并作出決定等活動的總稱。

第三條省國土資源廳在省政務服務中心設立政務服務窗口(以下簡稱廳政務窗口),負責接受申報材料、處理報件、送達文書等相關事宜。

第四條廳政務窗口應當將進入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項目的項目名稱、審批依據、申報條件、申報材料、辦理程序、承諾時限、收費標準、窗口權限等內容在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網站公布,并將《**省國土資源廳窗口服務指南》、《國土資源行政許可項目告知單》、《國土資源行政許可手冊》和示范文本放置窗口,供申請人查閱或者使用。

廳機關有關業務處室應當將行政審批申請書采用的格式文本和表格,在廳機關網站和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網站公布,供查詢和下載。

第五條實行申報材料受理與辦理分開制度。

申請人呈報申請材料及咨詢辦理情況由廳政務窗口負責接待,廳機關承辦處室及其工作人員原則不予接待,但廳領導和辦公室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六條廳政務窗口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應當當場進行審查,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決定予以受理,制作《**省國土資源廳行政審批受理單》,加蓋受理專用章,注明收件清單、受理日期、承諾期限、收件人姓名等內容,并送達申請人;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修改、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重新補正材料的報件,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廳政務窗口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符合要求的申報材料時,按前項規定,制作《**省國土資源廳行政審批受理單》;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經過行政審批或者依法不屬于本廳受理的,告知申請人,在窗口咨詢記錄中載明情況,并當場作出不予受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第七條不能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內容,或者不能當場決定是否受理的,廳政務窗口應在收件處理單中載明由廳業務處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及時送交業務主辦處,并制作《**省國土資源廳行政審批收件處理單》,加蓋收件專用章,注明收件清單、日期、5日內告知是否受理、收件人姓名等內容,送達申請人。

第八條業務主辦處收到廳政務窗口收件處理單后,收件人應當在廳政務窗口登記臺賬上簽字,并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4日內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以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提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意見。符合受理條件的,通知廳政務窗口,由廳政務窗口制作《**省國土資源廳行政審批受理單》,并送達申請人;不予受理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制作不予受理決定書,由廳政務窗口送達當事人。

第九條申請人逾期不修改、不補正材料或者不按要求修改、補正材料的,從補正期限屆滿之日起2日內,廳政務窗口應當報請廳機關有關負責人批準,制作不予受理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第十條廳政務窗口對收到的申報材料,應當由專人進行登記,按申請先后的順序列出清單,注明收到的日期、申請人、申請事項、受理日期、承諾期限等情況,并在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網站公布。

第十一條對決定受理的申報材料,廳政務窗口應當自受理申報材料之日或者次日上午,按照廳機關各內設機構的職責,將申報材料送廳機關主辦處審查。主辦處收件人應當在廳政務窗口登記臺賬上簽字,并注明日期。

第十二條主辦處應當按照《**省國土資源廳行政審批會審辦法》的規定,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和申報條件等依法進行審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后轉送相關處室會簽。相關處室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按照各自職責審查完畢并簽署審查意見。

第十三條礦產資源方面的申請事項,需要征求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意見的,主辦處應當自接到申請材料或者決定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下發征求意見函。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逾期不反饋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并對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及時反饋意見的情況,當月在全省通報。

第十四條按照《**省國土資源廳行政審批會審辦法》的規定需要會議審查的項目,主辦處應當及時提交會議審查。廳分管負責人因故不能及時召開會審會的,應報告廳主要負責同志確定會審會主持人。會審會情況由主辦處予以記錄,并作為作出行政審批的依據,歸入檔案。

第十五條受理行政審批項目,應當自窗口收到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批準的決定,或者是否上報國務院、國土資源部、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審查意見;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主辦處應當提出延長期限的意見,經廳分管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受理的申請事項依法需要經聽證、專家評審、檢驗或者檢測等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窗口辦文承諾的期限內。廳業務處應當將聽證、專家評審、檢驗、檢測等作出行政審批決定所需時間告知廳政務窗口,由窗口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行政審批項目經會簽審查通過的,主辦處應當草擬準予審批的決定,報廳分管領導審簽;會議審查通過的,主辦處根據會審意見擬文報廳分管領導審簽,其中,重大項目或者會審中有較大分歧意見的項目,應當將會審情況向廳長或者廳長辦公會匯報后,由廳分管領導簽批。

第十八條按規定需要繳納有關規費的,建設用地行政審批項目會審通過后,由主辦處將申報材料送財務處核定需要繳費的種類、具體數額和繳費的期限,由財務處書面通知廳政務窗口。其它行政審批項目會審通過后,由主辦處核定繳費的種類、數額和繳費期限,并書面通知廳政務窗口。

廳政務窗口應當在接到通知的當日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繳納相關規費。

第十九條探礦權申請人、采礦權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到廳政務窗口繳清各項規費。申請人繳清規費后,廳政務窗口應當立即通知主辦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并于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許可證件交由廳政務窗口送達申請人。申請人逾期不繳納的,主辦處室應當依法提出不予批準的意見,報請廳分管領導批準后,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

建設用地報件單位應自收到繳費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通知要求繳清相關費用。費用繳清并經財務處確認后,主辦業務處方可辦理建設用地報批手續。逾期不繳的,不予辦理建設用地報批手續,并由主辦處通知窗口作出辦結登記。

第二十條對受理的申請事項,經審查發現存在違法行為、土地權屬爭議或者礦業權糾紛等不符合行政審批條件的,依法不予批準。主辦處應當提出不予批準意見,報廳分管領導批準后,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以廳名義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通知書、準予或不準予的行政審批決定書和頒發的有關證件等,由廳政務窗口送達當事人,并由收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注明收到的日期。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或者批準的理由、依據和不服不予受理、批準決定的救濟途徑和期限。

需要報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或者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審批的,由主辦處承辦具體事務,并通知廳政務窗口告知申請人。待批文下達后,交由廳政務窗口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二條廳政務窗口對廳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批準的行政審批項目,應當作出辦結登記。

行政審批結果應當按照《**省國土資源廳行政審批會審結果公開辦法》的規定,在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網站和廳機關網站上公布。

第二十三條實行報件辦理情況網上公告制度。廳政務窗口應當將報件的辦理流程及辦理進展情況通過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網站和廳機關網站對外公示。

第二十四條實行窗口辦文責任追究制度。

對超出規定期限未辦結的報件,由廳監察室和辦公室予以督查、催辦。催辦的,由辦公室下發《催辦報件通知單》,并送廳監察室備案。

廳監察室對窗口辦文流程進行監督,對超期沒有辦結的予以警告,并按月將行政審批結果予以通報。

第二十五條行政審批項目未經廳政務窗口而由廳機關有關處室直接受理,或者直接報送廳分管領導簽批的,按照省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違反改進省直機關作風加強效能建設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六條辦理報件情況作為廳政務窗口工作人員和具體承辦處室工作人員和處室負責人年度目標考核內容。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年11月30日制定的《**省國土資源廳窗口式辦文暫行辦法》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本廳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