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價局新聞制度
時間:2022-03-17 08:53:00
導語:物價局新聞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條為擴大人民群眾對價格工作的知情權,規范價格新聞工作,推進政務公開,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省人民政府新聞
會制度》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的價格新聞,是指省物價局通過新聞會、新聞媒體、政府網站或其他宣傳途徑,將依法管理的調定價格或收費、市場價格監測和價格監督檢查以及價格政策法規、價格服務
等事項,依照本辦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
第四條需要的價格新聞具體事項,由省物價局確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公開的其他價格事項,凡不屬于保密范圍的,都應當公開。
第五條省物價局主要負責人對價格新聞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對其職責范圍內的價格新聞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省物價局負責人是省物價局的價格新聞發言人。有關處室、單位負責人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局新聞發言人開展新聞工作。
第七條新聞媒體采訪省物價局有關負責人,應首先由省物價局綜合法規處接待,并作出安排。涉及重大事項宣傳的,經與有關處室單位溝通后,事先征得局主要負責人同意。
第八條價格新聞的基本內容,原則上應當是社會普遍關心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調定價格與收費事項、監督檢查事項及市場價格監測調控事項:
(一)價格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相關政策措施的宣傳;
(二)重要商品價格、服務價格的制定或調整;
(三)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制定或調整;
(四)對重要的價格與收費的重點檢查、專項檢查等有關情況;
(五)重要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變動的監測情況和價格形勢分析;
(六)農產品成本調查情況;
(七)廣大群眾普遍關心需要公開報道的熱點價費問題;
(八)價格違法行為典型案件曝光;
(九)運用價格政策服務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等有關情況;
(十)深化價格改革等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的價格政務事項。
本條第(四)、(五)、(六)、(七)、(八)項價格新聞,須經局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
第九條價格新聞的形式根據的內容確定,本著及時、真實的原則,具體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價格政務公開欄公布或公示;
(二)并通過價格政務信息網絡;
(三)通過《價格公報》和政府部門網站;
(四)有關負責人接受新聞記者采訪;
(五)公益性價格與收費政策公告;
(六)價格新聞會或新聞通報會;
(七)其他便民高效的形式。
第十條價格新聞會的管理和審批
(一)舉辦價格新聞會,須經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批準。同時提前將新聞會的內容、時間、地點、邀請記者范圍等書面報告省政府新聞辦。
發言稿起草、審定或送審應當符合規定,并報省政府新聞辦備案。
(二)凡涉及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統計數據,應使用法定數據和統一口徑對外。價格新聞內容必須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委、省政府的政策規定,嚴肅、準確、權威。公開的內容不得涉
及國家秘密。
(三)重大價格違法案件以及可能引起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和敏感性較強案件的公開報道,要充分考慮案件的復雜性、敏感性和報道后可能產生的影響,慎重穩妥地處置。
(四)舉行價格新聞會之后,應及時追蹤新聞媒體的報道情況和社會輿論的動向。發現問題要及時糾偏,澄清事實、引導輿論、增進共識。
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向社會價格新聞的,其后果由有關當事人自行負責。
第十二條省物價局有權依照《價格法》所賦予的職責,按照價格管理權限,糾正有關單位或個人擅自向社會的價格新聞,直至宣布該價格新聞失實、無效。對在價格新聞工作中弄虛作假、欺
騙群眾,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和后果的單位和個人,省物價局將建議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 上一篇:物價局目標任務考核制度
- 下一篇:土地登記收費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