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價局目標任務考核制度

時間:2022-03-17 08: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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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價局目標任務考核制度

第一條為確保全面完成價格工作目標任務,科學評價各處室、單位的工作實績,進一步加強效能建設、作風建設,切實提高工作執行力和創新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考核對象為省物價局機關各處室、單位。

第三條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注重工作實績,采取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平時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考核內容分為業務考核、綜合考核、其他事項考核三部分。

第五條考核實行百分制,滿分為100分。其中:

(一)業務考核,即對各處室、單位主要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滿分為60分。完成一項,計分一項。

(二)綜合考核,滿分為30分。包括:

1.效能、作風建設,滿分8分;

2.公文處理、檔案、保密、信訪工作,滿分5分;

3.政務公開、政策網上公示,滿分4分;

4.處室、單位之間工作協作情況,滿分5分;

5.價格宣傳,滿分8分。

(三)其他事項考核,滿分為10分。包括:

1.市縣請示事項的辦理情況,滿分3分;

2.對市縣來人、來電的服務態度,滿分3分;

3.每年深入基層聯系縣指導、幫助開展工作不少于2次,滿分4分。

第六條為鼓勵各處室、單位創優、創新各項工作,對以下項目實行附加分考核。

(一)主辦工作以省物價局名義獲得國家發展改革委、省政府表彰的,每次加6分;以處室、單位名義獲得表彰的,加3分;

(二)主辦工作以省物價局名義獲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司局、省直有關廳局表彰的,每次加3分;以處室、單位名義獲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司局、省直有關廳局和我局表彰的,加2分;

(三)工作情況、工作經驗或調研報告被國家發展改革委、省領導批示給予肯定的,每次加2分。

上述加分項目,如因時間原因未能在當年考核中加分的,可以結轉到下一年度考核時予以加分。對同一項工作,在本條第(三)項中重復反映的,取最高分,不累加計分。

第七條量化考核項目,按對應的分值逐項計分。定性考核項目,按“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進行考核,并在相應的考核項目分值基礎上,分別按100%、80%、60%、0%進行折算。

第八條目標考核項目的審核工作由局目標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負責。其中:

業務考核、價格宣傳審核工作,由局綜合法規處負責;

效能、作風建設審核工作,由局機關黨委、監察室負責;

辦文處理、檔案、保密、信訪和政務公開審核工作,由局辦公室負責;

政策網上公示審核工作,由局辦公室、價格監測中心負責;

附加分項目審核工作,由局人事處、綜合法規處負責;

處室、單位之間工作協作情況,由各處室、單位互相評分;

第五條第三款的其他事項考核,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評定。

第九條考核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自我考核。各處室、單位在每年12月20日前,對照上述考核指標、分值,進行自評,形成考核報告、考核表(各20份)報送局目標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審核評定。局目標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第八條分工,將各處室、單位報送的自我考核材料,及時分發有關處室、單位。由各相關處室、單位對所涉及到的目標任務進行復核、評分,并將評分結果及時反饋局目標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組織互評。在相關處室、單位審核評定的同時,由局目標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召集各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按照第五條第二款有關規定,對處室、單位之間的工作協作情況,互相評分。

(四)市縣評定。在各處室、單位自我考核同時,由局目標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向各市縣價格主管部門發函,對各處室、單位服務基層情況進行評分。

(五)匯總審定。局目標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處室、單位業務考核、綜合考核、其他事項考核的分數進行匯總,按高低分排序,提交局目標考核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條按照本辦法第八條分工,負責評定相關單項工作的處室、單位要及時制定各考核項目具體評分事項、評分標準,由局目標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初審后,報經領導小組審定后執行。

第十一條由于不可抗力或政策調整等原因,造成目標任務不能完成的,承辦該項工作的處室、單位應及時提出調整工作目標任務的報告,詳細說明理由,經局目標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報領導小組批準。

第十二條凡處室、單位在黨風廉政建設、計劃生育方面出現問題,受到追究的,實行“一票否決”,其考核成績按最末位處置。

第十三條對目標考核位居前三名的處室、單位,由局通報表彰。

第十四條目標考核情況是處室、單位和其主要負責人評先評優的主要依據,并作為處室、單位班子成員職務晉升和輪崗交流的重要參考指標。

第十五條考核成績在60分以下的處室、單位,對其主要負責人予以崗位調整。

第十六條本暫行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