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價局旅游價格管理辦法
時間:2022-03-12 05: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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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促進廣東省旅游業的健康發展,構建誠信旅游體系,規范旅游價格行為,維護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等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范圍內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業務的各類旅行社。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旅游價格是指為旅游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游者,為旅游者安排食宿、游覽活動等服務所收取的服務費用。
第四條旅行社旅游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旅行社按照經營成本和市場需求狀況自主制定。
第五條旅行社制定旅游價格,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價格法律、法規。
第六條旅游價格由旅游服務經營成本、稅金和利潤構成。
旅游服務經營成本主要包括用于旅游者的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參觀點門票、娛樂、導游、代辦證照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七條旅游服務中的交通、游覽參觀點門票、代辦證照等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應當按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非統一辦理的旅游服務及相關項目,應以旅游者自愿為原則,不得強制服務強制收費。旅行中增加服務項目需要加收費用的,應當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第九條旅行社旅游價格應當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制度。
明碼標價采用價目表(書、牌或電子顯示屏)的標價方式。標價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附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標價方式進行監制。
第十條明碼標價的主要內容包括:旅行社名稱和類別、游覽線路或游覽項目、出行天數、住宿酒店、餐飲標準、交通方式、收費標準、自理費用等。
旅行社應當在經營場所或收費場所醒目位置對旅游價格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旅行社不得在明碼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二條旅行社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應當標明旅游價格,并嚴格按合同確定的價格執行。
如遇特殊原因,確需變更旅游行程和旅游價格的,應當經旅行社和旅游者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并在合同中加以書面確認。
第十三條旅行社應當兌現明碼標價公示和旅游合同中的各項旅游價格和服務承諾。
第十四條旅行社不得采取不正當的價格行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擾亂正常的旅游市場價格秩序,損害旅游者及其他旅行社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旅行社在組織旅游活動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規定明碼標價;
(二)在明碼標價之外加收未予標明的費用;
(三)使用虛假、模糊使人誤解的價格標示和標價內容,誤導欺騙旅游者;
(四)未經旅游者協商同意,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標準或更改合同約定服務項目;
(五)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及其他經營者利益;
(六)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行為。
第十六條旅行社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加強價格自律,自覺規范自身的價格行為,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
第十七條旅行社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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