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育收費管理通知

時間:2022-03-12 05: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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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育收費管理通知

為貫徹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309號)精神,進一步規范我省民辦中小學校收費行為,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省實施學歷教育的各級各類民辦中小學校的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收費項目統一為學雜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一)民辦中小學校學雜費包括學費、課本費、作業本費、體檢費,標準由學校提出書面申請,按隸屬關系報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該校近三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和合理回報率制定。民辦中小學校的回報率暫試行:省一級學校不超過生均培養成本的8%、市一級學校不超過7%、縣(區)一級學校不超過6%、一般學校不超過5%。

承擔義務教育階段教育的民辦中小學校,應按省規定的范圍和財政補貼標準對學生相應減收費用。

(二)民辦中小學校學生住宿費標準由學校按實際管理費用和成本提出,經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執行。

(三)民辦中小學校的代收費和服務性收費,參照公辦學校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進行管理。

(四)民辦中小學校應按學期收取學雜費,不得提前向學生預收學位費。學校自行組織學生入學考試,不得向學生收取報名考試費。

二、民辦中小學校申請制定或調整教育收費標準應如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學校的有關情況,包括學校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記證書以及教育主管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

(二)申請制定或調整教育收費標準的具體項目;

(三)現行教育收費標準和申請制定的教育收費標準(調整教育收費標準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費額和調整后的收費增減額;

(四)申請制定或調整教育收費標準的依據和理由;

(五)申請制定或調整教育收費標準對學生負擔及學校收支影響;

(六)學校近三年支出狀況,包括人員支出、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和固定資產折舊四部分構成,并填寫《*省民辦中小學校教育經費支出情況表》(見附件);

(七)價格、教育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民辦中小學校經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必須通過招生簡章向社會公布,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收費的減免以及其他救助辦法,應在招生簡章上明示。民辦中小學收費應使用規定票據。

四、民辦中小學校學雜費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的原則管理。小學學雜費標準可分一至三年級和四至六年級兩個學段制定,受教育者在校期間的學雜費均按學段學雜費標準交納。

五、民辦中小學校要按照有關會計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實行成本核算,合理計算教育培養成本。

民辦中小學校取得的合法收入應主要用于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平調或挪作它用。

六、民辦中小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學期收取學雜費、住宿費。受教育者經批準休學、轉學、退學,必須在辦理手續后的5個工作日內按以下規定退費:

(一)因辦學單位刊登、散發虛假招生簡章(廣告)或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造成受教育者退學的,辦學單位應全額退還學生所繳費用,造成學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受教育者注冊繳費后未入讀的,辦學單位應退還所繳學雜費、住宿費的90%;入讀時間未滿一個月的退還70%;入讀時間滿一個月(含一個月)不滿二個月的退還50%;入讀時間滿二個月(含二個月)不滿三個月的退還30%;入讀時間滿三個月(含三個月)的,所繳學雜費、住宿費不予清退。

(三)受教育者入讀后中途死亡或因疾病中途退學的,所繳學雜費、住宿費按受教育者實際在校時間計算清退。

(四)入讀時間從正式上課(以課程表時間為準)之日計起。

七、民辦中小學校必須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申領《*省收費許可證》(教育收費),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要通過設立收費公示牌、公示欄等形式向學生和家長公示。

八、各地價格、教育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民辦中小學校的管理和監督,督促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教育收費管理的政策規定,對不按規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的,或違反規定巧立名目亂收費的,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