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時間:2022-03-04 04: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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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以及有關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舉報,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檢舉、揭發本辦法第五條所列的環境違法行為。
第四條舉報獎勵實行屬地和分級管轄,由各級環保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和管轄權限具體組織實施。
各級環保部門應當在當地報紙、政府公眾網、環保局網站等公眾媒體公布本轄區的舉報方式和途徑。
第五條舉報人舉報下列環境違法行為之一,經環保部門調查屬實,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可以獲得舉報獎勵:
(一)工業企業建設項目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或者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主體工程投入生產或使用的;
(二)工業企業擅自拆除、閑置或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超標排放污水的;
(三)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排放、傾倒、堆放、填埋、焚燒劇毒物品、油類、酸堿液、含放射性物質的物品的。
第六條舉報人舉報環境違法行為,可以向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環保部門舉報,也可以向市環保局舉報。舉報人舉報環境違法行為,可以選擇下列舉報方式:
(一)撥打環保舉報電話進行電話舉報;
(二)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進行書面舉報;
(三)到有管轄權的環保部門進行口頭舉報。
第七條舉報人舉報時應提供被舉報人的名稱、地址、違法行為發生地及基本違法事實等,并提供舉報人姓名(或單位名稱)、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
舉報人可以協助環保部門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
第八條環保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進行登記、審查。經審查不屬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將舉報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環保部門處理,并告知舉報人。
第九條環保部門查處被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自送達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條舉報獎勵金額每次為人民幣500元。
被舉報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并且舉報人積極協助環保部門調查取證的,可適當提高獎勵金額,但同一舉報案件的獎勵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舉報案件罰款額度的10%。
獎勵決定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保部門依照有關行政決策程序作出。
接報前環保部門已對被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的,不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舉報同一環境違法行為只獎勵一次。同一環境違法行為有不同舉報人舉報的,獎勵第一舉報人,由環保部門按照接到舉報的時間先后順序確定;舉報人聯合舉報的,獎金分配由舉報者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舉報人應當自接到環保部門領獎通知后30日內,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三條舉報獎勵經費由環保部門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申請專項撥付,并在環境違法罰沒收入中統籌安排。
舉報獎勵經費專款專用。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獎勵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環保部門應當將獎金發放情況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環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舉報人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舉報人的舉報經查證屬謊報行為,且嚴重擾亂公務的,環保部門可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六條環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一)拒不受理舉報或受理后不依法查處的;
(二)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而未向舉報人頒發獎勵或濫發獎勵的;
(三)泄露舉報人個人資料的;
(四)挪用、侵吞或以其他手段占用舉報獎勵經費的。
第十七條本市環境保護系統工作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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