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執法人員管理辦法
時間:2022-02-26 08: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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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把好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準入關,加強對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的管理和監督,提高交通行政執法隊伍整體素質,推進法治交通進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交通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的錄用和管理。
第三條執法人員是指交通主管部門或者接受委托、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簡稱交通部門)中在編在崗、持有執法證,從事交通行政管理活動,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事項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職責的工作人員。
前款所稱執法人員包括港口行政執法人員。
第四條執法人員應當以憲法和法律為履職準則,嚴格遵守《*省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十項禁令”》、《*省交通行政執法行為規范》,做到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謀私利、秉公執法;忠于職守、紀律嚴明;愛崗敬業、優質服務。
第五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動態管理。
第六條執法人員應當接受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交通部門的監督、檢查。接受社會組織、人民群眾、新聞輿論的建議、監督和批評。
第二章錄用
第七條交通部門錄用執法崗位的人員,應當貫徹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在核定的編制員額內,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和行政執法崗位的要求,通過公開考試、考核的程序進行。
第八條報考交通部門執法崗位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四)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五)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
(六)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國民序列教育的大專以上學歷;
(七)具有錄用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報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錄用為執法人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第九條新錄用執法崗位人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錄用;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試用期間,可以報名參加崗前培訓,經培訓合格的,可以上崗執法。
第三章培訓
第十條執法人員培訓工作堅持統一規劃、分級管理、分工負責、分類指導的原則,按照年度培訓計劃組織實施。執法人員崗前培訓計劃由省廳制定;在崗執法人員更新知識培訓計劃由各級交通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各級交通部門應當將培訓經費列入年度支出預算,并保證培訓經費的落實。
第十二條培訓主要分為以下類別:
(一)崗前培訓。新錄用人員在試用期內,應當接受崗前培訓。學習執法業務知識、基本法律知識、相關交通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并接受軍事訓練。培訓時間不少于36O學時,其中基本法律知識的培訓時間不少于120學時。
執法人員跨門類調換執法崗位的,應當參加新執法門類崗前培訓中的業務知識和專業法律知識的培訓。
(二)更新知識培訓。執法人員每年應當參加更新知識的培訓。學習基礎法律知識、新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執法業務知識、職業道德規范、計算機知識等,并接受軍事訓練。具體培訓內容由各級交通部門根據本地區、本行業執法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確定。執法人員每季度學習培訓累計時間不少于40學時,其中集中學習時間不少于16學時。
第十三條執法人員學習培訓情況實行登記制度。
參加崗前培訓的人員以及參加跨執法門類業務知識和專業法律知識培訓的人員,經培訓合格,由省廳發給《崗前培訓合格證》。參加更新知識培訓,由培訓組織單位在《執法人員手冊》上登記。執法人員自學的內容,由所屬交通主管部門采用季度抽考等形式進行考試考查,經考試考查合格的在《執法人員手冊》上登記。
第十四條執法人員的崗前培訓由省交通廳組織。
執法人員更新知識培訓由所在單位和所屬交通主管部門按照制定的培訓計劃組織。執法單位領導及執法骨干的專項業務培訓由省交通廳和省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行業管理機構分級組織。
第四章考評
第十五條執法人員的考評每年12月下旬由所在單位負責實施。考評結果應當于次年1月底前報所屬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考評的主要內容包括執法工作實績、職業道德、執法業務和理論水平、執法風紀,重點考評執法工作實績。
第十六條考評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工作實績突出,熟悉法律、精通業務,執法行為規范,職業道德良好,風紀嚴明,執法無差錯。
合格:能夠完成工作任務,熟悉或者比較熟悉法律、業務知識,執法行為基本規范,職業道德良好,遵章守紀,無執法錯案。
基本合格:基本能夠完成工作任務,比較熟悉法律、業務知識,執法行為基本規范,職業道德良好,遵章守紀,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的執法錯案。
不合格:法律、業務素質差,難以勝任執法工作或者不能完成當年工作任務;職業道德差,違反第四章行為管理規定并造成嚴重后果。
第十七條年度考評等次為優秀的,下一年度執法證件年度審驗免予審查。
年度考評等次為不合格的,執法證件予以暫扣,并離崗接受培訓。連續兩年考評等次為不合格的,吊銷執法證件,調離執法崗位。
第十八條執法人員一年內執法證件被暫扣二次以上的,可以作年度考評不合格處理。
第五章獎懲
第十九條對執法人員的獎勵,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各級交通部門每年應當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執法人員,給予評優、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獎勵。
(一)在執法中查獲重大違法案件,成績顯著的;
(二)執法過程中使國家財產、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三)總結執法實踐經驗成果突出,對執法工作有重要指導作用的;
(四)對執法工作提出改革建議被采納,效果顯著的;
(五)執法人員年度考評等次被確定為優秀的;
(六)有其他顯著執法成績的。
第二十一條執法人員違反《*省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十項禁令”》、《*省交通行政執法行為規范》等規定的,依照《*省交通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執法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損失的,執法人員所在單位賠償損失后,應當向該執法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損失。
第二十三條對執法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權限和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執法人員的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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