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執法行為規范

時間:2022-02-26 08: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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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執法行為規范

第一條為了規范交通行政執法行為,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切實做到規范執法、文明執法,樹立良好的交通執法形象,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省各級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遵守本規范的規定。

前款所稱的交通管理部門,包括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受交通主管部門委托的執法機構。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包括交通管理部門持有合法有效執法證件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

第三條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交通行政執法行為規范,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根據職責權限對下級交通管理部門執行本規范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條交通行政執法行為規范的實施情況列入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對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獎懲的依據。

第二章執法人員著裝、禮儀及語言規范

第一節著裝規范

第五條執法人員上崗執法時,應當按規定著制式服裝,非因公務行為不得著制式服裝。

執法人員非因公務需要嚴禁著執法服裝出入酒店、娛樂場所。

第六條執法人員應當按著裝要求著執法服裝,并按規定佩帶執法標志。

(一)按統一規定的樣式、顏色內外配套著裝,穿著整齊,并保持執法服裝潔凈、平整,不得破損;

(二)著執法服裝時,不得披衣、敞懷、卷褲腿、衣領上翻。

(三)不得混穿不同季節的執法服裝,不得混穿執法服裝和便裝;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著執法服裝時不得戴有色眼鏡。

(四)穿著春秋裝、夏裝時,上衣下擺必須束在腰帶內;穿著冬裝時,冬裝內襯衣下擺不得外露;

(五)佩戴標卡、胸卡、腰帶時,胸卡掛在上衣左口袋正中處,腰帶扎在上裝自上而下第四、五顆鈕扣之間;

(六)著執法服裝時,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

(七)執法裝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

(八)上路執法時,可配帶頭盔,夜間必須加穿反光背心。

第七條執法人員應按統一的換裝時間換著執法服裝。

第八條執法人員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執法服裝及執法標志,不得變賣或擅自拆改,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調動、退休等原因離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崗位時,執法標志必須上交。

第二節禮儀規范

第九條執法人員應保持儀表整潔、舉止端莊、談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態良好。

第十條男執法人員不得留長發、大鬢角,不得蓄胡須、剃光頭。

第十一條女執法人員著執法服裝時,長發不得披散,不得化濃妝,不得留長指甲和染指甲,不得戴項鏈、手鏈、耳環、戒指、胸飾等飾物。

第十二條執法人員參加執法考試、培訓、會議等集體活動,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和順序入場,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考場、課堂、會場紀律,不得隨意走動、交頭接耳、接打電話、打瞌睡等。結束時按要求有秩序地退場。

第十三條執法人員在辦公場所接打電話時,應注意音量適宜,文明禮貌。電話鈴響,應盡快接聽,接聽公務電話時應使用普通話,在聽取對方說明事由和詢問問題時,應耐心細致,認真解答。

第十四條執法人員在日常公務中,接待相對人應熱情主動。解答問題要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對于不知曉的問題不能隨意發表意見;不屬本部門業務范圍的,應將來人引導至相關部門;遇重大問題應及時上報。

第十五條執法人員乘坐執法車時,必須坐姿端正,不得躺臥。

第十六條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應態度和藹,用語文明,不得盛氣凌人、態度粗暴,不得推搡或手指相對人,不得踢、扔、敲相對人的物品。

第十七條執法人員在現場執法時,不得袖手、背手和將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煙、吃食物,不得搭肩挽背,閑聊、嬉笑打鬧。

第三節語言規范

第十八條執法人員執法用語的基本要求:

(一)執法過程中應當使用文明規范用語、表達準確、通俗簡潔;嚴禁使用生、冷、橫、硬的執法忌語。

(二)調查取證時,執法人員不得使用恐嚇、威脅、誘導性的語言;

(三)執法人員應以理服人、語言文明,不得出言不遜、諷刺挖苦、講臟話、罵人。

第十九條執法人員應做到禮貌用語:

(一)日常禮貌用語:您好、請、謝謝、對不起、再見等。

(二)接待用語:請進、請坐、請喝水、您貴姓?您找那位?您有什么事?請慢講、請多包涵、您走好等。

(三)接電話用語:您好!我是××單位、請講、您有什么事?請慢慢講、請再說一遍,我能轉達嗎?請稍等等。

第二十條在執法或公務活動中語言表達要清晰、準確、得體:

(一)亮明身份時:我們是(某某單位)執法人員,正在執行公務,這是我們的證件,證件號碼是×××××,請您配合我們的工作。

(二)做完筆錄時:請您看一下記錄,如無誤請您簽字予以確認。

(三)回答咨詢時:您所反映的問題需要調查核實,我們在×日內調查了解清楚后再答復您。您所反映的問題不屬于我單位職責范圍,此問題請向×××(有關委、辦、局等)反映(或申訴),我們可以告訴您×××(單位)的地址和電話。

(四)執法過程中遇到抵觸時:根據法律規定,你有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的義務,請配合我們的工作。歡迎您對我們的工作提出批評,我們將努力改進。感謝您的批評,我們愿意接受監督。

(五)結束執法時:謝謝您的配合。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第二十一條權利告知詞:

根據法律規定,您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根據法律規定,您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如果您對行政處罰(理)決定不服,有權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執法窗口規范用語:

您好,請問您辦什么手續?

請您提供有關材料。

您提供的材料齊全有效,符合辦證要求,我們馬上給您辦理,請稍候。

請您將材料留下,我們于×日內審查后通知您。

請核對您的繳費憑證、證書、證件。請收好,謝謝!請慢走,再見。

對不起,您辦理的××不屬于我們職能范圍,請您到××辦理。

對不起,依照規定,您提供的材料不全,還缺少××,請您補齊后再來。

第三章職業道德規范

第二十三條執法人員必須忠于職守、秉公執法、依法行政、團結協作、風紀嚴整、接受監督、廉潔奉公,維護交通執法部門的尊嚴和執法人員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四條執法人員應當加強自身修養,培養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忠實地執行憲法和法律法規,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理念。

第二十五條執法人員應當熱愛本職工作,恪盡職守,積極接受教育培訓,培養良好學風,不斷汲取新知識,努力鉆研和掌握本職工作應具備的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

第二十六條執法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實施行政行為,不得推諉或者拒絕履行法定職責。嚴禁越權執法,嚴禁濫用職權。

第二十七條執法人員應當做到清正廉潔、克己奉公,不徇私枉法,不以權謀私。

嚴禁利用職權吃、拿、卡、要。執法人員不得以各種名義索取、接受行政相對人(請托人、中間人)的宴請、禮品、禮金(含各種有價證券)以及消費性的娛樂活動。

執法人員不得使用依法被暫扣或者證據登記保存的車船以及物品。

第二十八條執法人員嚴禁參與和職權有關的各種經營性活動;不得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從事經營性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不得在被管理單位兼職。

不得向管理相對人借款、借物、賒帳、推銷產品、報銷任何費用或者要求相對人為其提供服務。

第二十九條執法人員不得弄虛作假,隱瞞、包庇、縱容違法行為,不得為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開脫、說情。

第三十條非因職務需要,執法人員不得在非辦公場所接待管理相對人及其親屬,不得單獨找當事人調查詢問。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主動申請回避。

第三十一條執法人員在駕駛執法車(船)時,遇遭受意外受傷、突然患病或者遇險群眾的求助應及時提供可能的幫助和服務。

第四章窗口執法和現場檢查行為規范

第一節窗口執法行為規范

第三十二條本規范所指的窗口是指交通管理部門設置的行政許可辦理、違章行為處理、交通規費征收的中心、大廳、服務窗口等對外辦公場所。

第三十三條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窗口采用電子顯示屏或者電子觸摸屏、公示欄、活頁材料等形式,向管理相對人公示辦事指南、執法主體(執法人員)、執法依據、執法程序、收費項目及標準、執法結果、監督方式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窗口工作人員在上班時間應當自覺做到儀容儀表整潔、佩證上崗;不遲到、不早退、不擅離職守;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例如上網聊天、打游戲等。

第三十五條工作時間,窗口工作人員應保持辦公桌面的工作資料、辦公用品擺放整齊,保持辦公場所環境衛生整潔。

第三十六條窗口執法人員接待前來辦事、求助、咨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實行首問負責制。對屬于本人職責范圍的,應按規定負責為當事人辦理有關事項、提供幫助、進行解答。對不屬于本人職責范圍,但屬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負責引導和幫助聯系具體經辦人;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也要熱情接待,告知其應找的相關部門和人員,并給予必要的幫助。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到窗口辦理相關事項,對于符合規定條件的,窗口工作人員應在規定期限內盡快辦理;不具備辦理條件的,一次性告知有關事項辦理的條件、需要補充的材料等。當事人提出疑問的,應耐心解答。

第三十八條窗口工作應當實行AB角制度。一個工作崗位要有兩名以上熟悉業務的工作人員,保持窗口工作的連續性。

第三十九條窗口應當為相對人提供必要的服務。例如提供休息等待的桌椅、紙筆、飲用水等。

第二節執法檢查行為規范

第四十條執法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有關規定,依法上路上航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各級交通管理部門要科學制定上路上航檢查計劃。執法人員,必須按照計劃安排,上路上航開展執法檢查工作,避免重復檢查車(船)。

第四十二條在公路路口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攔截正常行駛的車輛。實施水路檢查時,不得攔截正常航行的船舶。

鄉鎮交管所執法人員以源頭檢查為主,嚴禁上國、省道攔截檢查車輛。

第四十三條上路檢查,必須使用執法標志車輛,不得使用非標志車輛或者社會車輛上路執法。

第四十四條在道路檢查中,執法人員示意車輛停駛的,應在安全距離外,手持停車示意信號工具,戴白手套,用正確規范的手勢,示意車輛靠右邊??俊谭ㄈ藛T不得雙向攔截檢查車輛,檢查路段停放的待處理車輛不得超過三輛。

第四十五條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車輛沒有明顯違反法規的,執法人員不得隨意攔車檢查。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鮮活農產品車輛超限超載的,要記錄駕駛人、車輛和違法行為等情況,教育或者警告后盡快放行,不得滯留車輛、卸載和罰款。

第四十六條道路檢查中,當事人拒絕停車接受檢查的,交通執法人員不得強行攔截。相對人駕車逃逸的,執法人員不得開車追截。

第四十七條在實施檢查前,執法人員應向相對人敬禮,并主動向相對人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身份。

第四十八條執法檢查時,執法人員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詢問相關情況,需要制作執法文書的,按規定制作相關執法文書,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第四十九條執法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有違法違規行為需要立即糾正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三節調查取證行為規范

第五十條在調查、收集證據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相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第五十一條執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定程序收集證據;不得以偷拍、偷錄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不得以引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調查收集證據。

第五十二條執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必須客觀、全面。對一般違法行為的認定,除單一證據能確鑿證明違法事實的,應當使用復式證據;對重大違法行為的認定,要有三種以上證據,并形成有效的“證據鏈”。

第五十三條收集書證證據時,應當盡量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調取原始憑證有困難的,可以復制,但復制應當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異”、注明原件出處,并由出具書證人簽章(名)確認。

第五十四條執法人員詢問證人和當事人,應當個別進行,并告知其作偽證的法律責任;制作《詢問筆錄》須經被詢問人閱核后,由詢問人和被詢問人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有第三人在場的,可請第三人簽字證明;沒有第三人或第三人拒簽的,可在詢問筆錄上注明情況,并由兩名調查人員簽字。

第五十五條執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者現場進行勘驗取證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制作《勘驗檢查筆錄》,當事人拒不到場的,可以請在場的其他人員見證。

第五十六條執法人員對有關物品需要采取抽樣調查措施的,應當制作《抽樣取證憑證》,需要保管的應當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應當退回。

第五十七條調查取證中涉及專業性問題需要鑒定的,執法機構應當指派或者聘請有專業知識和技術能力的部門和人員進行鑒定,并制作《鑒定意見書》。

第五十八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事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執法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實施證據登記保存應當制作《證據登記保存清單》,并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不得超過法定期限登記保存證據物品或者登記保存與案件無關的物品。

第五章具體執法行為規范

第一節行政許可行為規范

第五十九條行政許可實施單位應當在辦公場所及許可辦理場所采用公示欄、電子顯示屏或者活頁材料等形式,公示行政許可事項的名稱、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

第六十條交通行政許可辦理,應當“一個窗口對外”。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或進入所在地政府統一設立的行政許可辦事窗口,由辦事窗口統一受理許可申請,辦理部分或全部許可事項,統一送達許可決定。

第六十一條行政許可實施單位工作人員在收到申請人的許可申請材料后,應當進行形式審查,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及時受理。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按規定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或改正的材料。

第六十二條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后,許可辦理人員應當按照《江蘇省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中明確的審查方式,依據省廳統一公布的交通行政許可的條件和標準進行實質審查。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行政許可的條件。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超出公示材料目錄以外的的技術資料、材料。

第六十三條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具備當場辦理條件的,許可辦理人員應當場辦理。

第六十四條當場不能作出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許可實施單位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法定期間內作出許可決定;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及時把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六十五條行政許可事項需要進行內部分工辦理的,許可實施單位應當做好銜接工作,確保在規定時間內辦結。

第六十六條許可實施單位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欄、電子顯示屏或單位網站上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二節行政處罰(處理)行為規范

第六十七條行政處罰(處理)必須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裁量適當、依據準確、文書填制規范。

第六十八條行政處罰應實行查處分離制度,除依法按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查處的案件外,凡進入一般程序的案件(包括當事人自愿放棄陳述申辯權利并請求提前處罰的案件),現場執法人員只能收集證據,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除經本執法機構負責人批準的少數案件外,不得現場作出處罰決定。

按照便民和效率原則,對違反水上安全管理的違法行為,可在相應海事所進行處理。

第六十九條在作出行政違法處罰(處理)決定前,處理部門必須認真審核案件的事實認定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有效,程序是否合法,文書制作是否規范等。對證據不充分或事實不清的案件,應當退回調查人員進行完善或補充調查。

第七十條對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或者限期糾正違法行為。

第七十一條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充分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合理自由裁量,做到過罰相當。

第七十二條在處罰過程中,車輛、船舶的駕駛人員或者承包人、掛靠人,提出代表車輛、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被掛靠人等陳述、申辯、接受行政處罰(處理),簽收有關行政處罰(處理)文書的,為方便當事人,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允許。但5000元以上罰款案件以及被處罰對象為本省客運及危貨運輸企業的,簽字人必須提供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

第七十三條對于輕微違法行為,符合省交通廳輕微交通違法行為免于處罰有關規定的,實行教育放行,免予處罰。

第七十四條予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應當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有關情形,并履行相關批準手續。重大的行政處罰減輕案件必須經執法單位集體討論形成意見。無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從輕減輕行政處罰。

第七十五條對擬給予5000元以上罰款、暫扣、吊銷經營許可證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應當經執法單位集體討論形成處理意見,并如實填寫《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參加集體討論的人員應在記錄中簽名。

第七十六條行政處罰(處理)決定作出后,無正當原因不得擅自變更。

第七十七條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實行罰繳分離制度,除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罰款或不當場收繳罰款事后難以執行的,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外,執法人員不得現場收取罰款,罰款必須向指定的金融機構繳納。

第七十八條交通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交通管理部門應將當事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七十九條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下達罰款指標,或者將罰款額與單位或者個人工資、獎金、福利等直接、間接掛鉤。

第三節行政強制措施行為規范

第八十條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的依據。對違法行為輕微,沒有明顯社會危害,涉案財物數量較少的,可以不對其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嚴禁違法扣留車船和證件。

第八十一條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制作相關法律文書,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八十二條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前,應當事先對相對人進行督促催告。經督促催告,相對人仍拒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方可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措施。

第八十三條對暫扣車船要妥善保管,不得造成暫扣車船丟失或者損壞;不得使用暫扣車船;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處置、銷毀、拆解、變賣暫扣車船。有法定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時解除暫扣措施;沒有法定期限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解除暫扣措施。

第四節執法文書制作規范

第八十四條交通行政許可文書和行政處罰文書應使用省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的格式文書,做到格式統一、內容完整、制作規范。

第八十五條執法文書中除編號和數額、數量等必須使用阿拉伯數字外,應當使用漢字;手工填寫的文書應當使用黑色簽字筆或鋼筆填寫,做到字跡清楚、書面整潔。

第八十六條執法文書按規定需要編寫案號的,應當根據文書的編號規則進行編寫。

第八十七條執法文書設定的欄目,應當逐項填寫,不得遺漏和修改。確因錯誤需要進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線劃去修改處,在其上方或者接下處寫上正確內容,并在改動處加蓋印章,或者由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捺指印確認;無需填寫的,應當用線劃去。

第八十八條詢問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聽證會筆錄等文書,應當場交當事人閱讀或者向當事人宣讀,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應當面進行補充和修改,并由當事人在改動處簽章或捺指印確認。當事人拒不簽字的,由兩名交通執法人員簽字并注明當事人拒簽理由。

第八十九條除簡易程序案件,由當事人現場簽收行政處罰決定書外,一般程序案件需要交付當事人的執法文書應當使用送達回證,并按法定期限和方式送達。

第九十條執法文書中注明加蓋執法機關印章的地方必須加蓋印章,加蓋印章應當清晰、端正,要“騎年蓋月”。

第九十一條文書的立卷、歸檔、保存、銷毀按照各級檔案管理部門的要求執行。

第五節規費征收行為規范

第九十二條交通規費征收單位應創新征收方式,增加征收網點,推廣源頭征收、預約和上門服務,方便當事人繳費。

第九十三條收取交通規費必須有法定依據,必須嚴格按照公布的收費項目和規定標準收費。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減征、補征規費,不得違規免征規費。

第九十四條交通規費必須由相關征收單位依照法定權限和范圍進行征收。不得越權征收交通規費。

第九十五條征收交通規費應當使用規定的收費票證。填制收費票證時,應打印或規范填寫。

第九十六條征收的交通規費應當按規定及時清結,及時解繳。不得公款私存,或者挪用、截留、私分交通規費。

第六節執法車船使用規范

第九十七條執法車船必須按規定噴涂執法標識。符合條件經批準后,可按規定安裝示警裝置。

第九十八條執法車船必須專門用于執法活動。非因特殊工作需要并經批準,不得使用執法車船從事非執法活動。

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執法車船管理,不得外借、轉借、出租執法車船。

第九十九條執法人員在使用執法車船時,必須按規定著裝并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做到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嚴禁違規使用執法車船、示警裝置

第一百條執法人員在使用執法車(船)時,應保持車(船)整潔、衛生。

第一百零一條非因公務需要,安裝有示警燈、警報器或噴涂執法標識的執法車輛不得停放在餐飲、公共娛樂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