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執法追究規定

時間:2022-02-26 0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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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執法追究規定

為進一步促進交通行政執法單位及其執法人員合法、準確、公正的實施行政執法行為,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省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省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定

一、對無行政執法證執法,或者越權執法的,責任人是執法人員的,視情節輕重,暫扣執法證2-3個月,直至吊銷執法證、調離執法崗位,并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責任人是非執法人員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或解除聘用關系。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或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的,對許可機關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對責任人視情節輕重,暫扣執法證1-2個月,直至吊銷執法證、調離執法崗位,并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三、在執法過程中,對涉嫌違法的車輛進行追截的,對執法人員所在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暫扣執法證2-3個月;致行政相對人利益5000元以上損失的,對責任人吊銷執法證、調離執法崗位,并依法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行政相對人傷殘或死亡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在道路上檢查時,雙向同時攔截檢查車輛,或者單向被攔截檢查、待處理車輛超過3輛的,對執法人員所在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責任人視情節輕重,暫扣執法證1-2個月,直至吊銷執法證、調離執法崗位。

五、鄉鎮交管所(含更名為其他名稱的鄉鎮交管機構)執法人員上國、省道攔截檢查車輛的,對責任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暫停該單位上路執法1個月;對責任人視情節輕重,暫扣執法證1-2個月,直至吊銷執法證、調離執法崗位。

六、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采取中止車輛運行,或者暫扣車船、證件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或者雖有依據,但采取的強制措施與違法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責令改正;對責任人暫扣執法證1-2個月。造成行政相對人利益2000元以上損失的,對責任人暫扣執法證4個月,并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超出證據登記保存期限,對保存的證據未作出處理決定,或登記保存與案件無關物品的,責令改正,對責任人暫扣執法證1-2個月;造成行政相對人利益2000元以上損失的,對責任人暫扣執法證4個月,并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七、執法人員采用引誘、欺騙等不正當手段調查取證或者與有關人員串通引誘行政相對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對責任人暫扣執法證2-3個月,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吊銷執法證、調離執法崗位,并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八、違反輕微違法行為免罰規定,對輕微違法行為給予處罰的,或者對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只處罰不按規定糾正違法行為的,責令相關單位限期整改,對責任人暫扣執法證1-2個月;情節嚴重,造成社會影響的,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吊銷執法證、調離執法崗位,并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九、將行政處罰罰款額與單位或者個人工資、獎金、福利等直接、間接掛鉤,經查實的,對責任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暫停該執法單位執法資格2個月,對責任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處分。

十、沒有法定依據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雖有法定依據,但違反后法優于前法,特別法優于普通法,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法理和規定,擇重處罰的,責令責任單位改正,對責任人暫扣執法證1-2個月。

十一、違反規定越權征收、減免交通規費,或者降低、變相降低收費標準搶征交通規費的,對越權征收、搶征的交通規費予以追繳,并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對責任人暫扣執法證3-4個月。

十二、在執法過程中,態度野蠻、粗暴或者故意刁難行政相對人的,對責任人暫扣執法證件1-2個月,造成惡劣影響的,對責任人吊銷執法證、調離執法崗位,并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十三、違規使用執法車船、示警裝置的,對責任人暫扣執法證2-3個月,造成惡劣影響的,通報批評,對責任人吊銷執法證、調離執法崗位,并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十四、執法人員以各種名義索取、接受行政相對人(請托人、中間人)的宴請、禮品、禮金(含各種有價證券)以及消費性的娛樂活動的,或者在執法過程中,利用職權吃拿卡要的,對責任人暫扣執法證1-3個月;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對責任人吊銷執法證、調離執法崗位,并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五、執法人員在工作時間飲酒或者酒后執法的,對責任人給予暫扣執法證2-3個月,造成惡劣影響的,通報批評,吊銷執法證、調離執法崗位,并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十六、執法人員非公務需要著執法服裝出入酒店、娛樂場所,對責任人給予暫扣執法證2-3個月,造成惡劣影響的,通報批評,吊銷執法證、調離執法崗位,并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十七、執法人員參與賭博的,暫扣執法證2-3個月,造成惡劣影響的,吊銷執法證、調離執法崗位,通報批評,并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執法人員工作時間打牌的,暫扣執法證1-2個月,造成惡劣影響的,通報批評,吊銷執法證、調離執法崗位。

十八、執法案件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被變更、被撤銷或執法行為被確認違法的,對有過錯的執法人員暫扣執法證2-3個月;造成嚴重影響的,對責任人吊銷執法證、調離執法崗位,并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十九、違規執法被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的,責令相關單位限期整改,對責任人暫扣執法證2-3個月;情節嚴重,損害交通形象的,對相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對責任人吊銷執法證、調離執法崗位,并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因上述情形,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執法人員有過錯的,執法單位應當向執法人員追繳部分或全部損失。

本規定中吊銷執法證件由省交通廳負責實施;暫扣執法證件、調離執法崗位、通報批評、責令改正、限期整改由縣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對執法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由用人單位或者相應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實施。

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部分條款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在行政許可工作中違反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行政委托的;

(五)對需要政府、政府部門決定的招標投標、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遷、拍賣等事項違反規定辦理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

(二)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扣壓、銷毀舉報信件,或者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情況的;

(三)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攤派或者收取財物的;

(四)妨礙執行公務或者違反規定干預執行公務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嚴重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三十二條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三十四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處分,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以下統稱處分決定機關)按照管理權限決定。

第五十四條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