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權屬登記辦法

時間:2022-01-23 08: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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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權屬登記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村鎮集體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管理,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村鎮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權屬登記

第三條房屋權屬登記應當遵循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第四條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的龍鳳區、紅崗區、讓胡路區村鎮和原三環公司牧場的集體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權屬登記。頒發全國統一的防偽房屋權屬證書。

各縣村鎮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由各縣人民政府辦理。

第五條房屋權屬登記由房屋權利人提出申請。申請人為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應當使用其法定名稱,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請;權利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使用其身份證上的姓名。

申請人申請登記時,應當交驗單位或者相關人的有效證件。

人申請登記時,除向登記機關交驗人的有效證件外,還應向登記機關提交房屋權利申請人的書面委托書。

第六條申請人申請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宅基地證;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區規劃部門出據的符合規劃的證明;

(三)房屋平面圖、面積、照片等表明房屋狀況的手續;

(四)房屋竣工驗收資料以及其他的證明文件(僅限于非住宅及建筑面積大于300平方米的住宅);

(五)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手續。

上述材料在提交復印件同時審驗原件。

第七條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一次告知需補充的材料。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應當在受理登記后10日內核準登記,并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屬于違章建筑的;

(二)屬于臨時建筑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不予辦理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因申報不實或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登記機關可以變更或撤消登記。

第十條經過產權登記的村鎮集體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發生交易的,應當依法辦理交易手續,進行產權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房屋權屬登記,除按照國家規定收費外,不許收取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