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離任制度
時間:2022-10-09 08: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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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和管理,進一步規范和完善領導干部離任交接手續,明確相關經濟責任,有效地杜絕因領導干部任免交接造成糊涂帳,減少行政行為損失。我區結合當地實際,專門制定了《**區鎮、街道、部門、企業主要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交接制度》。
該制度對全區各鎮、街道、區直各單位的主要領導干部,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的書記、廠長(經理)以及各建設指揮部的主要領導干部,在工作調動辦理經濟責任交接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各單位的主要領導干部在調離原單位之前,須按規定程序辦理好任期過程中的財政財務收支、任職期末的資產、任職期末的負債、任職期末的經費收支結余等4大方面的交接手續以及一些情況說明。離任領導干部在接到調離通知7天內辦理手續,交接必須以書面形式,經離任、接任的雙方領導干部各自簽字后,并報有關部門進行備案。對未按規定辦理完畢的各種債務,接任領導干部不得用公款支付,將由離任領導干部自行處理。對未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的干部,該區還根據有關法規,視其情節輕重,予以不同程度的組織處理。
該項制度的出臺對分清離任和任期內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增強接任領導干部的工作責任心,促進干部干凈干事等都起到了很好的約束作用。同時,也加大了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力度,有效減少了一些單位的歷史遺留問題,進一步規范了領導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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