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統計報表制度

時間:2022-09-22 0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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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統計報表制度

一、制度說明

(一)為全面反映全省勞動保障服務業發展規模、水平和行業結構等基本情況,為各級政府制定政策和規劃,實行宏觀調控和管理提供依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的勞動保障服務業統計對象為我省行政區劃范圍內所有從事勞動保障服務業行業生產經營或業務活動的全部法人單位及所屬的產業活動單位,以及其他行業中從事勞動保障服務業行業生產經營或業務活動的產業活動單位。

(三)勞動保障服務業行業包括4個小類:

1、社會保障業

2、職業中介服務業(指除人才市場以外的職業中介服務)

3、技工學校教育

4、職業技能培訓

(四)本制度所指的法人單位,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單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獨立擁有和使用(或授權使用)資產,承擔負債,有權與其他單位簽訂合同;

3、會計上獨立核算,能夠編制資產負債表。

法人單位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其他法人。

(五)本制度所指的法人單位所屬的產業活動單位,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單位:

1、在一個場所從事一種或主要從事一種社會經濟活動;

2、相對獨立組織生產經營或業務活動;

3、能夠掌握收入和支出等業務核算資料。

(六)本制度為綜合統計制度。各市勞動保障局應根據本制度規定的統計范圍、指標解釋、計算方法、統計分類標準和統一代碼制定相應基層統計報表,收集本行政區域內勞動保障服務業統計數據(其中由省勞動保障廳批準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中介機構分別由省勞動保障廳培訓處、就業和失業保險處負責統計),并按時向省勞動保障廳規劃財務和基金監督處報送。

(七)本制度各項資料的綜合范圍原則上為全社會口徑,即包括各類服務業行業的全部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暫不包括個體戶)。在實施基層調查時,可以采用多種調查方法,各級直接管理的企業(單位)等可采用定期全面報表調查方法直接取得;對面廣量大的小型企業(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或者對部門系統外企業(單位)、或者對非重點行業企業(單位)可以定期也可以按年度采用抽樣調查和科學推算等多種非全面調查方法推算取得。

(八)本制度所指的企業會計制度是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單位)。包括:職業中介機構等。

本制度所指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是指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各類事業單位。包括: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政府、企事業單位舉辦的技工學校,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本制度所指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是指執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單位。包括各類政黨機關、國家機關及社會團體。

本制度所指的民間非盈利組織會計制度是指執行民間非盈利組織會計制度的單位。包括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九)本制度為年定報調查制度。營業收入等時期指標為報告期期末累計數;單位數、從業人員等時點指標為報告期期末數,本期累計為年初至報告期末累計數。

(十)本制度中凡以“萬元”為計量單位的指標均保留2位小數。

二、報表目錄

一、服務業財務綜合年定報表

單位負責人:填表人:報出日期:200年月日

表中主要審核關系:

1.營業收入合計≥主營業務收入

2.營業利潤≥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費用合計

3.允許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小于0,并用“-”號表示

4.從業人員勞動報酬>0

5.固定資產原價≥本年折舊

說明:

1、本表由各市勞動保障局報送,其中由省勞動保障廳批準設立的職業中介機構由省勞動保障廳就業和失業保險處報送。

2、報送時間在季后10日前,2007年年報在2008年5月底前。